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從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開始,到下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結束。第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和活動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二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計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鎮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壹)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十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壹般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年初和年中舉行,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五分之壹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每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會議內容合理安排會期。沒有選舉事項時,會期不少於壹天;有選舉事項時,期限應適當增加。第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列席會議;經主席團決定,其他有關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和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會議。
出席會議的人數壹般不超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數。第八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最後壹次會議。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通過會議議程,決定其他預備事項。
預備會議選舉的主席團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設立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承擔預算決算審查、議案審查的具體工作,提出審查意見。第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年初舉行,主要安排以下議程:
(壹)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決定鄉鎮發展總體規劃、城市建設、鄉村建設、重要民生工程和重要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
(五)聽取和審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其他事項。
在年中舉行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安排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上半年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根據需要,安排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前款第四項、第五項及其他議程。第十壹條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會議議程;
(二)決定主席團常務主席的分工;
(三)決定代表提出建議的截止時間;
(四)提出大會選舉辦法草案;
(五)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通過本級預算、決算的審查結果報告;
(六)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通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七)提出和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候選人;
(八)決定罷免案和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九)提出各種決議和決定草案;
(十)組織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代表代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進行憲法宣誓;
(十壹)其他需要由主席團討論和決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