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婦女權益保障人員,指導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和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檢查、監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實施;
(二)研究有關婦女權益保障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有關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
(三)協調、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四)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犯婦女權益的行為;
(五)表彰和獎勵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
(六)其他應當由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的職責。第五條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協助有關部門檢查監督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見和建議,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第六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共政策和決定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自治區法律、法規和政策性別平等評估委員會應當組織婦女代表、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性別平等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參考。第七條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婦女權益的公益宣傳。第二章政治權利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權利。第九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其比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中應當有壹定比例的婦女。第十條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在村(居)民代表會議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三分之壹。
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婦女權益的事項時,應當征求本級婦女組織的意見。第十壹條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女代表應當占本單位女職工總數的20%以上。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在各級部門的領導班子中,要有適當數量的女幹部擔任主要職務。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和選拔女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逐步提高婦女擔任領導和管理職務的比例。
有關部門應制定培養女幹部的計劃,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實現性別平等的女幹部選拔任用機制。
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評選和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合格的優秀婦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勞動模範,應當有壹定比例的婦女;在女性員工較多的行業,女性比例也應相應提高。
獲得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婦女,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獎勵。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在接受教育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益。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未成年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招生時,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提高女性錄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