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西方法制的基本特征是:在國家權力結構層面堅持權力制衡和三權分立。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法律由議會制定,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行政權,法院依法獨立控制司法權。在法律內容上註重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在司法實踐中堅持程序正義和無罪推定。?

西方法律的主要體現:

1,羅馬法。

羅馬法是東西羅馬帝國所有法律的總稱。隨著羅馬社會的變遷,它吸收了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和法治思想,經歷了近千年的變遷,最終成為古代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制度。法國、德國等國家逐漸形成了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大陸法系。

2.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西歐封建早期適用於日耳曼人的法律的總稱。當時被羅馬人稱為“蠻族法典”。日耳曼法是繼羅馬法之後在西歐形成的法律體系。法國和德國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而英國普通法保留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3.教會法。

教會法,也稱寺院法,是在基督教和教會的產生和演變過程中形成的。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形成階段(4-9世紀):

形成時期的教會法確定了羅馬皇帝和主教之間的“二元論”原則,但仍受世俗王權的約束。

其全盛時期(10 ~ 14世紀):

這壹時期的教會法是在法蘭克帝國解體、東西方教會分裂的背景下發展到頂峰的。

衰落期(15世紀後):

隨著15世紀科學和人文思想的發展,16世紀的宗教改革,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政權的建立,教會的勢力日益衰落。但是,教會法作為壹種法律制度卻幸存了下來,成為資產階級國家立法的重要淵源之壹。

4.商法。

商法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古代商業法規:

在簡單的經濟條件下,沒有明確的“商法”概念。然而,在早期,確實存在與商業有關的法律規範。

中世紀的“商人法”;

商法實際上產生於中世紀。中世紀歐洲商業的復興導致了商人階級的出現,商人法是商人的壹種自治法。這部商法是近代西方國家商法典的前身。

現代商法:

現代商法包括三大體系:以法德為代表的商法體系,以英美為代表的商法體系,社會主義商法體系。?

西方立法體制的優勢;

1,三權分立原則是立法體系建立的基石。

目的是防止權力集中在壹個部門手中,防止專制或獨裁,使政府各部門對不同的利益集團負責,使政府能反映不同的利益,從而導致利益之間的妥協和平衡。為防止立法機關獨享權力,限制立法機關優於其他機關,采取了有效措施限制其立法權,即總統可以對國會立法行使“有限否決權”,聯邦法院可以對國會立法行使“違憲審查權”。

這樣,國會就可以在行政和司法機關的雙重約束下依法行使立法權。同樣,國家立法機關在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的雙重制約下行使立法權。這種基於制衡原則的立法體系是確保良性運行的基礎。

2.有限的立法權。

根據美國憲法,國會是聯邦立法機構,州立法機構是各州的立法機構。無論是國民議會還是州議會,他們享有的立法權都是有限的,只能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立法。

而且,國民議會和州議會有限的立法權受到來自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雙重制約,即“有限否決權”和“違憲審查”。這種對立法機關的制約,主要是保證其在有限的立法權限內認真履行職能,防止專制,保證立法質量。

  • 上一篇:吳英案反映了中國刑事司法的哪些缺陷?
  • 下一篇: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