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這種“良法之治”的重要途徑之壹就是將禮引入法律。這有兩個原因。首先,在中國古代,倫理道德始終是判斷是非的標準,普遍接受的社會道德體系是評價行為的依據。《禮教》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普及這壹標準的需要,同時也決定了禮儀的權威性。其次,在信息交流極其不便的時期,法律的頒布和實施是壹個艱難的過程,不可能完全普及,更不可能關註到社會生活的每壹個層面。但傳統禮儀制度千百年來不斷完善,涉及宗教信仰、宮廷制度、祭祀活動等諸多方面,逐漸被人們所接受。所以,在當時,要形成壹個守法的社會,將贈與引入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西周的禮儀制度很大程度上是繼承了夏商時期的禮儀。孔子曾說:“殷是的功勞”,“周是的功勞”(4)。西周繼承發展夏商禮制的目的是為了調整社會關系,鞏固奴隸主的統治。因此,統治者不可避免地標榜“天命”和“神權”,以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對王權的絕對服從。同時,西周統治者重視“天”與“人”的關系,強調“唯天地之父母,惟萬物之靈(5)”,而“天為民所惜,民所欲,天將茍延(6) (7),只有“敬神(8)”才能“永祈蒼天”
西周統治者認識到禮儀在統治中的重要作用後,制定了以規範禮儀制度為直接目的的《李周》。由於《周禮》已經成為國家制定的規範,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同時被國家強制執行以調整人們的行為關系,因而具有了法律的特征,《周禮》在西周時期正式成為法律的淵源。《李周》的調整範圍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行動範圍甚至超過了當時制定的任何其他法規,因此堪稱西周(10)時期的國家根本法。
除了《李周》之外,西周還頒布了壹系列以刑法為主的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九刑》、《魯刑》等壹系列詔書、誓詞、訓令、命令。這些成文的法律規範與禮制本身共同構成了西周的法律制度,宣揚“以德畏,以德明(11)”,體現了“明哲慎刑”的思想。但總的來說,這些法律規範是禮制精神在刑法中的體現。因為“法律產生於國家之前,中國古代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經歷了壹個漫長的歷史時期(12)”,這壹時期的法律大多以傳統的禮制為基礎,只是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從這個角度看,無論是、魯的刑律還是其他法規都不能稱之為完備的成文法。
“禮”和“法”雖然都是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的行為規範,都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但它們的調整目的並不完全相同。孔子曾評論說:“道以政治之,則刑之,民以免,不要臉也。賢惠有禮是可恥的(13)。”不難看出,制定禮儀規範的目的是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壹種道德判斷標準。在這個標準的約束下,人們的行為要符合禮儀法,從而達到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以《李周》為例,其條款多集中於日常生活中“做”或“不做”的義務。只要行為符合其要求,違法犯罪現象就可以避免,也就是說,人們對立法的遵從就可以形成壹定的意識。法律的制定在於它的評價功能。這種評價主要是對犯罪現象本身的評價。通過這種評價,行使定罪量刑的權力,使罪犯受到懲罰。正如周公的酒專利中所描述的:
”爵或陳曰:“群酒。”不要害怕。盡妳所能回到周身邊,殺了他。而只有殷之弟的官員,工作兢兢業業,但嗜酒如命,不必殺之,只教之。我不需要教妳文字,但是我壹個人關心妳,這和殺了妳是壹樣的。(14) "
從這個角度來說,周朝“群酒”的人應該被處死(15)。這種以酷刑為基礎的懲罰原則也起到了壹定的震懾社會的作用。
在現代社會,雖然有些法律是針對特定群體制定的,比如具有特定職權的人享有特定權利,是否負有特定義務,但從整個社會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來看,制定這些法律是為了更好地體現“權利本位”的精神。而西周確立的“禮不次於庶人,刑不優於博士(16)”的原則更多的是規定不同階級的不同義務,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政權的穩定。觸犯法律的貴族采用特殊的懲罰制度,對他們的懲罰力度往往小於普通百姓。不同等級的貴族在刑罰上享有特權是由“八法”決定的,即八種人犯罪不受壹般刑罰制度調整。《李周》對“八君之法”有這樣的規定:“八君立美國之法。帶著懲罰。壹日,議君之親;第二,討論君主的理性;第三,討論賢能之君;第四,討論能量的君主;五、討論君主的功績;六、議君;七日,議君之精進;八曰,議君之客(17)”。但是,“禮不能少於庶人”並沒有降低對庶人的要求,反而使庶人的禮儀制度更加嚴格。壹般來說,普通人不僅要受壹般禮儀制度要求的約束,而且不允許享受貴族非法使用的特權禮儀(18)。
西周立法體現的另壹個重要原則是“親疏”和“尊(19)”。“親”需要“父之恩,子之孝,弟之恩,友之恩,兄之敬”,互愛合壹。“敬”要求不僅要在家族內部進行,還要強調貴族、貴族與平民、君臣之間的關系,強調秩序和等級(20)。這壹重要原則的實質也是維護王權統治的需要。在這壹原則的影響下,西周建立了以宗法制、分封制和等級制為主要內容的宗法制。
西周宗法制度概況
西周的統治者建立了嚴格的宗法等級制度。在“親”和“尊”原則的調整下,父權制和君權的地位進壹步鞏固。
“長子繼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首先,繼承制度是由法律制度確立的,從而確立了以血緣關系建立的氏族內部行為規範。氏族長子為大,繼承族長的氏族地位,其余私生子為小,而與周同姓的大氏族封為諸侯,小氏族封為大夫,並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分封制。
分封制在國家管理、宗族封號、財產繼承等方面形成了金字塔結構。具體來說,周長子繼承皇位,其余嬪妃分封為諸侯;諸侯長子繼承爵位,其他嬪妃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長子繼承爵位,其余分封為進士;秀才的長子還是秀才,其余私生子都成了平民。也就是說,周的後代在五代以後成為平民,成為平民後不能繼續使用(21)這個姓氏。繼承的土地和財產是按照爵位的高低來界定的,所以隨著時間的推移,諸侯、大夫、士人的管轄範圍逐漸縮小,最後土地被天子收回。這樣做的目的是限制地方權力,有利於國家政權的穩定。西周分封制的具體內容非常復雜,不僅包括爵位和財產的繼承,還包括不同諸侯國對分封制數量的不同規定。這些內容在《禮記》裏?知望、李周等著作中都有記載,這裏就不贅述了。
分封制的實現使得等級制度得以形成。周朝統治者的本質是奴隸主階級。通過壹系列的行政和立法活動,皇帝和貴族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這些活動或多或少體現了“親吻”和“尊重”的原則。由於分封制,西周所有地方權力都屬於皇帝的血親或異性氏族,絕對服從王權和父權制的觀念固化,地方權力對中央權力的威脅減弱。這樣,周和同姓氏族在國家權力分配中的主導地位將不可動搖。
總的來說,西周的宗法制度是中國古代宗法制度的頂峰。在這樣的制度調整下,統治者的利益和國家政權的穩定得到滿足,社會生產秩序從政治經濟層面趨於穩定。這壹時期的禮法關系對後世也有啟發意義。孔子壹生推崇西周的禮儀文明,致力於恢復西周的宗法等級制度,並評價說:“周建在二代,他好消沈!我是周(22)”的。從這個角度來看,西周的禮儀和宗法制度在法學研究和歷史研究中具有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