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是工人階級世界觀的法律表現,是為工人階級和人類解放事業服務的,所以是適應時代需要、與時俱進、不斷豐富和發展的法律觀。
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內容豐富,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壹切關於法律和法律的思想和觀點都屬於它,但最基本的部分是那些屬於世界觀性質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
它們應該成為壹切願意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觀察法律問題的人學習和把握的基本原則和出發點。
我們認為,至少以下三條原則應該屬於這壹類。
法律,作為社會上層建築現象的法律
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律是壹種上層建築現象。這種現象既不能從他們自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普遍發展來理解。相反,它植根於物質生活的關系...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過程。但是,法律不是被動的,而是積極地反作用於社會生活,法律與社會生活的現象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輔相成的。
對此,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
但是,它們相互作用,影響經濟基礎。這不僅揭示了社會結構基本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基本規律性,而且指出了法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這壹原則為科學觀察法律現象奠定了最基本的方法論原則。
運用這壹原理分析法律與經濟的關系,可以得出結論:經濟關系是法律影響的源泉,是法律影響和作用的結果。
經濟關系的考察必須充分估計法律對這種關系的調整。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們預見到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並為之制定法律,表現為利益(需要)首先在法律中實現,然後依靠法律體現在包括生產關系在內的其他社會關系領域;但更多的時候,利益(需求)往往體現在新的社會關系中,包括生產關系,後來固定在法律中。
新的利益往往通過事實上形成的社會關系為自己開路,法律固定往往始於個人的法律判斷和審判實踐。
這在工業文明前後大量存在。
法律與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法律超前或滯後。
法律是最接近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現象。民商法等法律直接服務於經濟生活,但刑法、行政法也直接或間接地服務於經濟基礎。
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制約著人們對價值的追求,另外,人們對價值的追求形成了壹種規律,反作用於社會生活。
因此,法律是人們從現實關系中認識和改造世界,實現從物質到精神、從精神到物質的辯證發展,實現從必然王國向自由王國過渡的重要環節。
在對法律和法律現象的討論中,我們的後人不斷提煉出法律的相對獨立性和繼承性、法律與道德的聯系、民族宗教因素對法律的影響、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對法律發展的制約等問題,進壹步豐富了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是上層建築現象的原理。
法與法的內在矛盾
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律是社會和某種物質生活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達,而不是單個人的肆意橫行。
法律的正義最終受到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
法律和國家壹樣,也充滿了內在的矛盾。它不僅執行社會正義的功能,而且還執行階級統治的功能。它不僅應該代表社會的相同願望和利益,而且應該代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和階層的願望和利益。
在前資本主義社會,法律法規是公開不平等的,階級統治的作用比較明顯,這是由當時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但也不得不考慮到人民對生存的最低要求,反映了社會對法律的* * *需求,否則就是無休止的戰爭或者相互毀滅,不可能建立起統壹的秩序。
法律能夠協調統治階級、同盟者和被統治階級的利益,能夠真正起到劃分和制止紛爭的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只要階級或階級殘余仍然存在,法律的階級統治功能和社會公共功能就將並存、相互聯系、相互制約。
但是,在不同的時代,法律矛盾的這兩個方面所占的比例是不同的。
當某壹階級的統治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相壹致時,法律的這兩種功能就能更好地相互促進,相輔相成。
相反,如果社會矛盾更加尖銳,法律的這兩種功能就會發生沖突,階級統治的功能就會成為主要方面,社會公共的功能往往會化為烏有。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學的繁榮,人民權利需求的增強和民主的推進,世界經濟聯系的日益密切,全人類面臨的生存、生態危機等迫切問題的出現,要求法的階級統治功能相對弱化,社會公共的功能不斷擴大。
人類文明的發展要求擺脫人民和國家之間的沖突,走向民主、談判和妥協。
無論是為了我們的國家,還是為了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以不沖突、非暴力方式解決問題的呼聲越來越強烈,法律正在成為緩和和解決矛盾的手段,以適應客觀形勢的需要。
在國際上,隨著國際交流的發展,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相互借鑒,在保留本國優秀文化的前提下,* * *的知識也逐漸增多。
國際組織和國際條約已經成為不同國家和不同社會制度尋求解決全球性問題的有力手段。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拒絕使用強制和暴力,也不是否定法律固有的階級功能,而是使強制和暴力的使用更加合理和文明。
法律是各種力量的結果,法律體現的正義也是各種力量的妥協和壹致神聖化。
法律建立和維護的秩序也是各種力量為達到某種平衡而進行談判和妥協的反映。
內部民主、外部協商和人類自由的擴大都意味著法律和法治價值的增加。
法和法是內容和形式的統壹。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現象的內容不能是法律本身,而只能是現實關系。
公民社會的壹切要求都必須通過國家的意願,以法律的形式達到普遍的效果。
歸根到底,法律所體現的欲望的內容是由生產力和交換關系的發展所決定的。
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了人們對正義和價值觀的看法以及人們意誌的內容。
法律是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法律權利要求的法律表現,是經濟關系的意誌形式。它具有普遍的效力,每個人都必須通過國家並借助於法律的形式來遵守。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法是內容與形式的統壹,法中的正義與公平是相對的,是壹定歷史時期、壹定社會生產方式下各種社會利益的協調。
法律在鬥爭中表現出協調,在協調中有鬥爭。
法律是理性和力量的結合。
法律中所包含的“理”至少包括三個因素,即對某些事實或法律的認定;在壹定的事實條件基礎上形成的正義觀和價值觀;人類積累的調整社會關系的知識、智慧和法律文化。
從根本上說,法中的“理”來源於社會生活,是代表當時社會發展方向的生產方式所決定的生活狀況,特別是經濟發展需要的反映。
人家犯法了,受了處分,他還能接受,反映了法律有“理”讓人服從;太子雖然是統治階級的壹員,但他犯了法,也應該和老百姓同罪。
法律中的“理”隨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階級力量的變化而變化,特別是在法律的歷史類型的更替中。
皇位繼承在奴隸制和封建社會被認為是正當的,篡奪皇位被認為是違背“理”的;到了工業文明時代,通過選舉成為國家領導人被認為是“合理的”。
法律也包含“力”,力來自國家權力,但“力”最終取決於物質生活條件。所有人服從強制力的基本原因是法律中的“理性”在起作用,這也是法律普遍約束力的可靠來源。
“為政以善不足”,“為己以善不足”,法律必須是“理”與“力”的統壹。
法律中“理性”的內容與法律中國家強制力的形式之間的矛盾及其解決,促進了法律歷史類型的更替和法律文化的積澱,為人類向更高的歷史階段發展創造了前提。
法律的出現是歷史的必然,法律的作用是隨著社會需求的逐漸擴大而逐漸增強的。
隨著世界範圍內經濟活動大循環的形成,法律的發展呈現趨同趨勢。
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是我們正確理解法律和法律的理論基礎。任何時候都要堅持,但絕不能拘泥於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某些個別判斷,否則就會因為脫離實際而無法順利推進,甚至出現失誤。
要學會用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研究實際問題,與時俱進,不斷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