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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破壞草原的說法太籠統(誰破壞的?采礦?過度放牧?虐?),而且也沒說草原在哪裏(地方規定無法確定)。怎麽能具體呢?建議先把情況寫清楚。
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章,看看是否違反法律:
第六章保護
第四十二條國家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下列草原應當劃為基本草原,嚴格管理:
(壹)重要牧場;
(2)修剪草坪;
(三)人工草地、退耕還草、改良草地和牧草種子基地,用於畜牧業生產;
(四)對調節氣候、涵養水資源、保持水土、防風沙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草原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
(六)草原科學研究和教學實驗基地;
(七)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護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相關信息:2個地方性法規)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下列地區建立草原自然保護區:
(1)典型的草地類型;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分布區;
(三)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和經濟研究價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草原珍稀瀕危野生植物和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相關信息:地方法規1)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定期對草原載畜量進行核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載過牧。
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開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造成沙化、鹽漬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條嚴重退化、沙化、鹽漬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地區的草原,應當禁止放牧和封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支持依法實施退耕還草、禁牧和休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國務院批準的規劃範圍內實施退耕還草的農牧民,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糧食、現金和草種費補貼。退耕還草完成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登記,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發放草原權屬證書。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嚴重退化、沙化、鹽漬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荒漠、半荒漠和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地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其他破壞草原植被的活動。
第五十條在草原上從事取土、采砂、采石等作業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經批準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壹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按照許可的采礦方法進行作業,並采取措施保護草原植被。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本條第壹款所列活動的,還應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相關信息:地方法規1)
第五十壹條在草原上種植牧草或者飼料作物,應當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五十二條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應當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相關規劃,並在辦理相關手續前,事先征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
(相關信息:3個地方性法規)
第五十三條草原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草原防火責任制,規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和滅火計劃,切實做好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草防治的組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草原鼠、蟲、毒草的監測、預警、調查和防治,組織研究和推廣綜合防治方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劇毒、高殘留和可能導致次生中毒的農藥。
第五十五條除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駛離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因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確需離開公路在草原上行駛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方案,經確認後實施。
(相關信息:3個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