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雅典憲法確立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公元前5世紀至公元前4世紀達到了“高度發達的國家形態”,其民主性主要表現在:
(1)權力分立制度和權力制約機制初步建立。
(2)公民直接參政議政,行使司法權。
(3)實行公職人員選舉制和任期制。
(4)有嚴格的監督和彈劾制度。
雅典憲政制度的建立在當時具有積極意義,民主政治在多方面鼓勵了雅典公民的積極性。在戰爭的緊要關頭,公民們以非凡的精神捍衛了自己的祖國;他們積極從事工商業活動,使雅典壹度成為海上貿易中心;他們積極參加文化活動,在文學、藝術、哲學、宗教和自然科學方面取得了許多極其重要的成就,使雅典在人類文化史上留下了光輝的壹頁。但作為壹種奴隸主的憲政制度,必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局限性。
雖然雅典憲法賦予公民參與和討論政治的平等權利,但實際上只有18歲以上的男性公民才能參加群眾大會,女性和外國人都無權參加,更不用說占雅典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了。而且,雖然參加公民大會可以得到壹點津貼,但是要求農民不管農忙季節都放棄農活,每隔10天左右去雅典開會,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根據歷史學家的統計,在雅典的全盛時期,只有65,438+0/65,438+00的全體市民參加市民大會。這種通常只有少數人參加的民眾會議也行使有限的立法權。雖然公民有權在會議上提出議案,但如果被司法委員會判定為與雅典的基本法律相抵觸,不僅議案不合法,發起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嚴懲。在梭倫時代,雅典公民權對新移民的外國人開放,但在伯裏克利時代,公民權恢復到舊法,規定“只有父母是雅典人的人才能成為雅典人”,法律具有追溯效力,並被嚴格執行。可見,就雅典的民主而言,雖然雅典公民範圍內的民主權利有所擴大,但仍未能避免狹隘城邦的意識形態枷鎖,但雅典的公民權利卻受到了越來越嚴格的限制。
盡管如此,雅典的“民主政治”確實對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發生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伯羅奔尼撒戰爭(公元前4365438年+公元前0-404年)後,希臘城邦制度的社會基礎遭到嚴重破壞,雅典奴隸制的“民主政治”瀕臨破產。
2.羅馬法的利與弊
羅馬法,由其本質規定,能夠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促進資本主義制度的形成、鞏固和發展提供現成的法律形式,促進資產階級統壹國家法制的客觀進程。
中世紀後期,西歐國家的資本主義經濟是在簡單商品生產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為了調整層出不窮的民事法律關系,他們從羅馬法中找到現成的法律形式,促進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在各國相繼勝利,建立統壹的法制成為迫切需要。1804年,壹部反映資產階級革命成果的統壹的法國民法典產生了。這部法典的藍本是羅馬法(法律的階梯),對維護和鞏固資本主義私有制和資產階級社會的經濟秩序,對法國乃至整個歐洲的資本主義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瑞士、丹麥、意大利、希臘等國紛紛效仿法國民法典,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甚至英美法系國家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其影響。由此可見羅馬法對資產階級統壹法制的巨大影響。
總之,無論是原則還是制度,羅馬法都對後世的法律產生了重要影響。羅馬法的復興直接促成了民法體系的形成,民法體系始終體現著羅馬法的主要精神。此外,羅馬法對英國法中的衡平法也有重要影響。因此,羅馬法可以稱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歷史淵源,但羅馬法對大陸法系的影響要大於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