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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上招標方的權利,都在這裏了!

近年來,隨著招投標領域改革的深入,要求招標人自主權回歸的呼聲不絕於耳。《招標投標法》修訂稿充分體現了“還權於招標人”、落實招標人自主權、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權利的改革思路。在強調“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主要責任”的同時,明確了招標人在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選擇資格審查方式、委派評標委員會代表等方面的自主權——對於應當由招標人自主決定的,應當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招標活動的幹預。

那麽,招標人在整個招標過程中有哪些權利呢?邊肖梳理了招投標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十三項權利:

1)招標代理機構自行選擇的權利。

2)評標標準的制定權

3)選擇資格審查方式的權利

4)是否落實總承包權。

5)標底編制權。

6)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權利

7)有權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8)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權。

9)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權利

10)參與評標的權利

11)評價結果知情權。

12)依法確定中標人的權利。

13)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選項

01

招標代理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定:“招標人有權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02

評標標準的制定權

★招標人有權制定評標標準。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可見,招標法賦予了招標人制定評標標準的權利。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03

選擇資格審查方式的權利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資格審查方式。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招標項目可以通過資格後審或資格預審對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采用哪種方式是招標人自主決定的事情,也就是說,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自主選擇。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招標人采用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04

是否落實總承包權

★招標人有權決定是否實施項目總承包。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全部或者部分貨物和服務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工程總承包是國家鼓勵和支持的工程承包方式。《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方式有施工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和工程采購施工總承包。

05

標底編制權。

★招標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編制標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壹個招標項目只能有壹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06

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權利

★招標人依法享有收取投標保證金的自主權。

投標保證金是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向招標人提交的擔保,約束投標人履行投標義務。招標是壹個特殊的合同訂立過程,投標保證金主要是保障招標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權利。

收取投標保證金是招標法律法規賦予招標人的權利,招標人可以收取也可以不收取。如果不收,會導致無法從經濟角度約束投標人的締約過錯。壹旦出現法定情形,招標人只能以追償的形式向投標人索賠經濟損失。需要收取的,招標人應當依法收取並返還,否則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對招標人進行處罰。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或者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07

有權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招標人有權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是招標法律法規賦予招標人的權利,招標人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中標人提交。需要提交的,招標人應當依法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金額和提交時間。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或者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履約保證金屬於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其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如果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招標人將根據合同規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或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中標人違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依法賠償超過部分的損失。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中標人主要義務完成時止。中標人履行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後,招標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自動失效。

08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權。

★招標人有權接受聯合體的投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和潛在投標人的數量決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上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09

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權利

★招標人有權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方法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

但招標人組成評審團應依法成立,不得隨意。《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壹般招標項目可以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10

參與評標的權利

★招標人有權依法參與評標。

《招標投標法》第37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七部委發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第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熟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以上是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組成的要求,明確招標人代表是其重要組成之壹。對於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招標項目,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和確定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全部由招標人代表組成。

11

評標結果知情權

★招標人有權了解評標結果。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可見,法律規範規定,評委會完成評標時,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是為了保障招標人的知情權。

12

依法確定中標人的權利

★招標人有權依法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的排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或者重新招標。”

可見,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具有確定中標人的法定權利,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是,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是,當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時,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或者重新招標。對於其他類型的招標項目,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招標人必須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因此,招標人可以不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確定標準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需要承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13

自主選擇使用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

★招標人有選擇使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自主權。

在電子招標模式下,招標人可以選擇符合自己要求的、依法建設和運營的電子招標交易平臺。根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選擇使用招標人以外的第三方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還應當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簽訂使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但是,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仍然強制招標人進場交易,利用交易場所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這種做法不符合“積極鼓勵和引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市場化,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政策導向,剝奪了投標人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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