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見《法理學》,沈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7月5438+0,第34頁)認為,根據法律的實施主體和法律的內容,法律的實施方式可以分為守法、執法和適用三種類型。廣義的守法是法律的實施,狹義的守法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活動。廣義的執法是指壹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權力、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狹義上的適用執法。法律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因為這種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行使的,所以也叫“正義”,法律的適用是實施法律的壹種方式。
法律適用有兩種情況。第壹,當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相互關系中發生自己無法解決的糾紛,從而無法實現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時,司法機關需要適用法律來裁判和解決糾紛。第二,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活動中遇到違法、違約或侵權行為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懲治違法犯罪,恢復權利。
因此,法律適用的特點如下。法律適用(1)是特定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據法定職權進行的具有國家權威的特殊執法活動。在中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專門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從事這項工作。在中國,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2)法律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實施的活動。(3)法律適用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必須按照相應的程序出臺規定,以保證正確、合法、及時地適用法律,實現司法公正。(4)法律的適用必須有表明法律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判決書、裁定書等。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必須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國家賠償和司法責任。
全國人大、朱認為(見、朱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11版,313頁),法律的實施可分為守法和執法。
守法是指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都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事,執行法律規範。
當法律規範只有在國家機關的幹預下才能得到實施和實現時,法律的適用就產生了。是指壹切國家機關和授權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範適用於特定的人或組織,以解決特定問題的專門活動。它規定了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或者對他們適用法律制裁。司法機關運用法律規範依法處理具體案件,是壹種典型而重要的法律適用形式。因此,法律的適用是依法進行的個別調整,是在法律規範只有經過特殊國家機關的幹預才能實現的情況下產生的。
法律的適用情形是:(1)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2)發生違法犯罪時。(3)當某種社會關系或事實對社會或當事人具有重大意義時,它的產生或存在必須得到國家主管機關的確認、監督和檢驗。(4)法律規範的實現必須得到國家主管機關的支持。
法律適用的分類根據法律實現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可分為兩類,即法律規範的適用(適用法律調整職能的活動)和法律規範的適用(國家機關違法實施制裁的活動);根據適用法律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權力機關適用法律的活動、國家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活動和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活動。因此,法律的適用包括司法適用、行政適用、仲裁和調解。
司法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審判權、辦理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行政適用又稱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將法律的壹般規範適用於具體行政相對人或事物,調整具體行政關系的活動。
社會主義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民適用法律壹律平等原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
通過對上述兩種觀點的敘述,我們可以知道,北大版和人大版法律適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有很大不同。最明顯的區別就是法律的適用主體不同:北大版法律的適用主體只有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除國家司法機關外,NPC版本法律的適用主體還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相比較而言,沈先生關於法律適用的內涵和外延的觀點更可取。因為其分類標準科學,組織清晰,範圍明確。NPC版法律適用的分類標準內涵外延模糊、劃分不清、不科學,如何理解該分類標準中“國家幹預”的具體含義?顯然,在這種分類中,“法律的適用”實際上是“法律的遵守”,是由於國家機關的幹預而實施和實現法律規範的活動,即壹切國家機關和被授權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範適用於特定的人或組織,以解決特定的問題(法律的適用),也是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事,實施法律規範的活動。這樣,“適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根本沒有區別。
2000年司法考試第壹卷第41題是這樣的:下列哪種行為不符合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
A.樂某法官為了順利處理此案,與原、被告雙方代理人進行了多次私下接觸。
b .族長決定,強奸案被害人趙某及其家屬不得向公安局報案,強奸犯董賠償趙某5000元。
C.諸葛法官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接到了市委書記的通知,指示外企不能勝訴。
D.監獄沒有按照法定情形將因貪汙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原所長萬收監執行。
本題測試中國國家法律的適用原則。其實這個題目考驗的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那麽,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麽呢?有的書(見嶽錫寬主編《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分類及考試技巧詳解》,中國工商出版社,2002年,11版,第8頁)認為是ABC。根據以上對法律適用的理解,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有待商榷的。
上述題目中,ABC屬於法律適用,但違背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符合題目的意思,毫無疑問應該選擇。問題是選項D是否屬於法律適用,是否符合法律適用原則。如果以NPC版本為準,選項D中的收監也屬於國家幹預行為,屬於法律的適用,符合法律的適用原則。所以不符合題意,應該排除。最後的答案是ABC。如果以北大版為準,選項D中的監獄既不是人民法院,也不是人民檢察院,也不是專門的辦案活動。因此,選項D不屬於法律的適用,更不符合法律的適用原則,而只是法律的實施。所以選項D也符合題意,最後的答案應該是ABCD。我覺得答案應該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