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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選項不屬於建築工程壹切險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的原因是

目標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到保險合同的保護;投保人可以是有權要求保險金的人的被保險人。

建築工程壹切險的被保險人可能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請的監理工程師;與項目密切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者。

範圍

建築工程壹切險適用於所有住宅工程和公共工程,特別是:

住宅樓、商業樓、醫院、學校、影劇院;

工業車間和發電站;

公路、鐵路和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灌溉和排水工程、運河和港口。

原因

建築工程壹切險所承保的風險和損害範圍很廣,即除保險單所列以外的壹切意外損失都在保險範圍內,特別是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

火災、爆炸、雷擊、飛機失事、滅火或其他救援造成的損失;

海嘯、洪水、潮汐、洪水、地震、暴雨、風暴、雪崩、滑坡、塌方、冰凍災害、冰雹等自然災害;

壹般盜竊和搶劫;

由於工人和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或不稱職而造成施工不良造成的損失;

其他意外事件

物質損失

(1)責任範圍

在保險期間,如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在所列施工現場範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損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本公司亦可負責賠償因本保險所列上述損失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本公司對每壹保險項目的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列的相應分保金額和本保險單專用條款或批準文件中規定的其他適用賠償限額。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本保險單項下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所列的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地震、海嘯、閃電、颶風、臺風和龍卷風。暴風雨、暴雨、洪水、洪水、冰凍災害、冰雹、滑坡、塌方、雪崩、火山爆發、地面塌陷等不可抗拒的破壞性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意外和意外事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害,包括火災和爆炸。

(2)免除責任

本公司不負責以下項目的賠償:

設計錯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由於自然磨損、固有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的變化、自燃、自熱、氧化、腐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氣候或溫度)、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而造成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和費用;

由於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良造成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更換、修理或糾正這些缺陷和錯誤而支付的費用;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自身損耗,或施工機械、設備、機械裝置故障引起的自身損耗;

維護或正常維護的費用;

檔案、文件、賬冊、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和數據以及包裝材料的損失;

庫存期間發現短缺;

有公共交通駕駛執照或已投保其他保險的車輛、船舶、飛機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單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由項目業主簽字驗收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保險財產部分。

第三方責任保險

(1)責任範圍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與本保險單承保的工程直接相關的事故造成施工現場及鄰近地區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由本公司按下列規定負責。

本公司還應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公司對每次事故的賠償應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判給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本公司對本保險單項下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責任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所列的累計賠償限額。

(2)免除責任

本公司不負責以下項目的賠償:

本保險單重大損失項下的損失和各種費用或本保險單項下應負責的損失和各種費用;

因振動、移動或削弱支架而導致的任何財產、土地和建築物損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項目業主、承包商或其他相關方或其在現場從事與項目有關工作的雇員、工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傷害或疾病;

2)項目業主、承包商或其他利益方或其雇用或照管的雇員和工人所擁有的財產的損失;

3)持公共交通駕駛證的車、船、飛機造成的事故;

4)根據與他人的約定,被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該約定,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限。

全部除外責任

根據本保險單,本公司不負責以下項目的賠償:

(1)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叛亂和政變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沒收、征用、銷毀或銷毀;

(3)罷工、暴亂和內亂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空氣、土地、水汙染和其他各種汙染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項目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款、工期延誤、合同損失等後果;

(7)保險單明細表或相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額。

保險

(1)本保險單明細表中規定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施工項目——施工完成時保險項目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施工費用、安裝費、運輸和保險費、關稅、其他稅費,以及項目業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施工機械、裝置和機械設備-更換相同型號和負荷的新機械、裝置和機械設備的費用;

其他保險項目——被保險人與公司約定的金額。

(2)被保險人按保險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估算總造價投保的,被保險人應當:

當本保險項下計入工程造價的費用因價格上漲或升值超過原保險工程造價時,我們必須盡快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相應調整保險金額;

在保險期內準確記錄相應的工程細節,並允許公司在合理的時間檢查記錄;

保險項目建設期超過三年的,必須自本保險單生效之日起每十二個月向本公司申報該項目當時的實際投資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本公司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在本保險清單規定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最終工程總值,本公司將通過多退少補的方式對提前收到的保費進行調整。

否則,鑒於上述各項,本公司將認為保險金額不足,如發生本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將根據本保險單總則第(六)款的規定按比例賠償各類損失。

保險期限

(1)施工期間的物質損失和第三方責任險:

本公司的保險責任始於保險工程在施工現場開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到達施工現場,止於項目業主簽發竣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項目業主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先到者為準。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工期保險期的開始或終止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列的工期保險的生效日期或終止日期。

無論已安裝的被保險設備的相關合同如何約定試運行和考核期,本公司只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附表規定的試運行和考核期內因試運行和考核而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如果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或轉手的設備,本公司對該設備的保險責任自其調試時起終止。

上述保險期間的延長應事先征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本公司將不負責從本保險單附表所列施工期保險期間的終止日至保證期終止日期間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保修期內的材料損失保險:

保證期的保險期間與工程合同約定的保證期壹致,從項目業主簽發竣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項目業主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起算,以先到者為準。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期間的保險期限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所列的保證期間。

補償治療

(1)對於被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賠付或修理或更換受損物品。但在修理或更換過程中,因保險財產的任何變更、性能提高或改進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概不負責。

(二)本保單重大損失項下的損失發生後,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可以修復的損失部分,為保險財產恢復到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但修理費用等於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價值的,按以下第2項規定辦理;

全損或推定全損按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減去殘值計算,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損失發生後,本公司可以賠償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發生的合理費用,但該項費用的保險金額為限。

(3)本公司賠償損失後,將出具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減少保險金額的批文,對減少的金額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要求恢復原保險金額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費率支付自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之日止按日計算的保險費。

(4)如果根據本保險單的第三方責任提出索賠: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對索賠人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同意、支付或賠償。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自費向任何責任方索賠,以維護本公司的利益。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對相關損失作出的賠付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被保險人承擔;

在訴訟或理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自行理賠,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壹切必要的信息和協助。

(5)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損失發生之日起不超過兩年。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以下義務:

(壹)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所列事項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細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按照本保險單明細表和審批表的規定按期支付保險費;

(3)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應采取壹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謹慎選擇施工人員,遵守與施工和安全操作規程有關的壹切法律法規,由此產生的壹切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

(4)如果發生導致或可能導致本保單項下索賠的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立即通知公司,並在七天內或經公司書面同意的延長期限內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供事故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壹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在公司代表或檢查員進行調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和相關物證;

當保險財產被盜或被惡意損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在預計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書面通知公司,並在收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立即發送給公司;

根據公司要求提供所有支持文件、資料和文件作為索賠的依據。

(5)如果在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表明在其他保險財產中也存在類似的缺陷,被保險人應立即自費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類似缺陷造成的壹切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

特別條款

以下特殊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本保險單的所有部分。如與本保險單的其他條款有沖突,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建築工程壹切險合同條款

通則

第壹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

保險標的

第二條建築工程壹切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

《建設工程壹切險合同附表》所列的在指定場地內與實施施工合同有關的財產或費用,屬於建設工程壹切險合同的標的物。

第三條下列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具體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的財產,不屬於建築工程壹切險合同的標的:

(a)建築機械、設備和機械裝置;

(2)在保險工程開始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內或工地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

(3)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終止前,業主已投入商業運營或實際占用的財產或財產的任何部分,或已簽發工程竣工證書或工程承包商已正式申請驗收並經業主代表驗收合格的財產或財產的任何部分;

(4)清除殘骸的費用。該費用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修復保險標的而清理施工現場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第四條下列財產不屬於建設工程壹切險合同的標的物:

(壹)無法估價的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及其他財產;

(二)便攜式通信設備、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攝像設備等便攜式裝置和設備;

(三)土地、海底、礦藏、水資源、動物、植物和農作物;

(四)具有公共運輸許可證或已投保其他保險的車輛、船舶和航空器;

(五)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房產。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在指定的施工現場內,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除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以外的物質損害或損失(以下簡稱“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六條在保險期間,因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下列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1)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應負責賠償。

(2)因上述損失而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免除責任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因設計錯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2)由於自然磨損、固有或潛在的缺陷、物質本身的變化、自燃、自熱、氧化、腐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溫度)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而造成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和費用;

(3)由於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良造成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更換、修理或糾正這些缺陷和錯誤而支付的費用;

(四)因外力作用造成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損失,或因施工機械、設備和機械裝置故障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承擔責任:

(a)維修或正常維修的費用;

(二)檔案、文件、賬冊、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和包裝材料的損失;

(三)盤點期間發現的盤虧;

(四)有公共運輸許可證或已投保其他保險的車輛、船舶、飛機的損失;

(5)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工程開工前已存在或形成的被保險人位於施工現場或其周圍的財產的損失;

(6)除另有約定外,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終止前,已由項目業主出具竣工驗收證書或通過驗收或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的那部分保險財產的損失。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費率)

第九條(壹)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1.建築工程:建築工程完工時保險工程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設備、建築、安裝、運輸保險、關稅、其他稅費以及項目業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其他保險項目: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金額。

(二)被保險人按保險工程合同約定的估算工程總造價投保的,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應:

1.當本保險項下計入工程造價的所有費用因價格上漲或升值而超過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將相應調整保險金額;

2.在保險期間準確記錄相應的工程細節,並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間檢查記錄;

3.保險項目建設期超過三年的,保險人必須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十二個月申報該項目當時的實際投資額和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保險人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保險人將通過多退少補的方式對提前收到的保費進行調整。

第十條免賠額(費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補償治療

第十壹條保險人可以選擇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也可以選擇修理或者更換損壞的物品。保險人不負責被保險人在修理或更換保險標的過程中所作的任何改變、性能提高或改進而引起的額外費用。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

(1)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法,考慮將保險財產修復至損壞前狀態的費用後確定的賠償金額。但修理費用等於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價值的,按下列第(2)款規定辦理;

(2)全損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為準,並以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法後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

第十三條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

(壹)保險金額等於或者高於保險金額時,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2)保險金額低於保險金額的,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支付的賠償金額,為每次事故扣除免賠額後按第十三條計算的金額,或者為扣除該金額與免賠額率的乘積後按第十三條計算的金額。

因暴雨、臺風、洪水或其他連續72小時內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視為獨立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同保險事故,扣除相應的免賠額(費率)。被保險人可以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如果損失發生在連續幾個72小時內,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的72小時期間不得重疊。

第十五條保險合同所列保險標的超過壹個的,應當逐項計算賠償,保險人對每個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附表所列保險項目的金額,以及《建設工程壹切險合同》專用條款或者批準文件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承擔的物質損失賠償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附表所列的總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於或者等於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與保險標的的賠償金額分開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於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除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外,按照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之間的比例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救助的財產中含有保險合同未涵蓋的財產的,救助費用按照被救助的保險對象的保險金額占全部被救助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

第十七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根據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部分的保險費,保險人不予退還。投保人要求恢復原保險金額的,自投保人要求恢復之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計算的保險費,按照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

第二部分第三方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因與建築工程壹切險合同承保的工程直接相關的事故,造成施工現場及其附近地區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的,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由保險人負責。

第十九條本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還應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根據建築工程壹切險合同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訴訟費”)。

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a)由於支撐的振動、移動或減弱而造成的財產、土地和建築物的任何損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二)持公共交通駕駛證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壹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和各種費用或根據建築工程壹切險合同應負責的費用;

(2)項目業主、承包商或其他利害關系方或其雇員、工人以及在現場從事與項目有關工作的上述人員的家屬的人身傷害或疾病;

(三)項目業主、承包商或其他利害關系方或其雇員、工人所有或由上述人員照管、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4)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時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除外。

責任限額和免賠額(費率)

第二十二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的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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