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和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工作。
3、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4、負責管理全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5、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境)設立的外國律師;監督和指導這個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6、指導本系統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
7、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8.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宣傳和交流工作。
9、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
10,負責社區矯正。
11,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12,管理市監獄管理局和市勞動教養管理局。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司法局有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司法調解、司法公證和監獄管理的職責和權利。司法局有權利,但要依法行使權利,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權利時要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
綜上,縣司法局的權力並不大。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所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向所在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申報。
第十壹條
申請執業核準材料由申請人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後提交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提交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財物,可以並處所收繳財物價值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