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壹種不成文的憲法形式,具有壹定的約束性傳統或習慣,是現代憲政國家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形成的壹種與國家和社會生活相關的基本或重大的憲法制度。
制憲會議是壹種非正式的法律,在憲法文本和修正案中沒有明確規定,也不具備法律的壹般特征,沒有任何強制機構強制執行。它是改變和補充法律的有效方法,也是憲政和立法的基礎。
民法的作用如下:
1.民法可以為現代市場經濟提供壹般規則和行為準則,使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範圍內施展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的保護。人權是人根據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本質上是權利法。首先,它規定和保護人身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為保護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在內的其他權利提供基礎;
3.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民法體現了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調節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謀取自身利益,不允許叢林法則侵害社會和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4.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私法與公法、公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相分離。私法自治原則不僅有利於抑制行政任意性和過度的行政幹預,而且有利於經濟基礎的發展。這在客觀上肯定會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
綜上所述,憲法慣例名詞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概念,對正確理解法律和國家制度具有重要作用。我們需要關註制憲會議名詞的適用範圍、意義變化和演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
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委員的人選;
(十壹)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請求,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制度和其他特殊軍銜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如果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者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地方動員;
(二十壹)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