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是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集中反映。
確認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憲法是根本法,其他法律應以憲法為基礎制定,壹切法律的制定都不得違反憲法中的各種內容。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和權威。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直接約束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是國家治理體系的總綱,是國家治理的基礎。憲法賦予公民權利和義務,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實現自由平等,促進社會公正。其他法律是在憲法的基礎和框架上制定的,比如民法、刑法、勞動法等。這些法律在憲法的規定下發揮著特定的作用和功能,如明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規範社會行為和權利關系等。,也受憲法的限制和約束。它們必須遵守憲法的原則和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將被視為無效。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可以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概念來理解。憲法是最高上位法,其他法律是下位法。同時,其他法律除了遵守憲法的原則和規定外,還應遵守憲法與國際條約的比較優勢原則,即在比較優勢層面,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壹.憲政發展的三個階段:
1,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和社會之間沒有真正的區別。作為國家代表的統治者和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系,就像我父親和我父親之間的關系,統治者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服務。規定上述事項的憲法是“固有憲法”。
2.在法治國家時期。
這壹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和中產階級的崛起,國家和社會逐漸分離。這壹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而存在,是在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的基礎上自發形成的。國家的誕生是為了改善社會的運行,所以政府對社會的幹預應該越小越好。國家通過建立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和司法制度,間接使社會運轉順暢,人民的權利以間接的方式得到憲法的保障。這壹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系等概念逐漸出現。
3.法治國家時期。
鑒於前壹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窄,在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前提下,經濟上有實力的協會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過分侵害人民權利。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不是完全重疊的,也不是完全分離的,而是應該適度混合的。國家在形成社會秩序的同時,也應為人民權利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護,強調人民的基本權利可以由憲法直接保障,憲法應以互補原則加入保障人民福利的基本國策。在此期間,不僅是國家,社會上的普通民眾也應遵守憲法關於保護基本權利的規定,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修改憲法的可能性增大。
綜上所述,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時期,逐步完善。嚴格意義上講,憲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子法”。所有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