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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憲法基本權利與公民道德的沖突?

1995 65438+2月,浙江醫科大學做出決定,不招收1996吸煙的學生。原因是吸煙是當今世界公認的三大不良生活習慣之壹。為了保護清潔的環境和人類健康,我們應該積極倡導禁煙,培養衛生衛士的醫學院應該帶頭。這則新聞被國內幾家有影響力的摘要報紙轉載。196年初在北京召開的第10屆世界煙草與健康大會組委會上,大會發布了《關於在全國醫學院校開展禁煙活動的倡議》,提出醫學院校不再招收1996吸煙的學生。做出上述決定的決策者可能沒有意識到,盡管這壹決定的願望是好的,積極倡導禁煙的理由也是充分的,但這壹決定的實質內容——不招收吸煙的學生——是與憲法賦予公民的受教育權和平等權相違背的。僅僅以吸煙為由剝奪這類公民的受教育權和平等權,從根本上是違憲的。1.公民受教育權和平等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認為,基本權利是人所固有的,是憲法所承認和保障的。憲法確認和保障基本權利的最終價值目標是實現基本權利的不可侵犯性。我國憲法第46條第1款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是指公民在各種學校、教育機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文化科學知識,提高科學文化專業水平的權利。[1]它在公民享有的文化和社會權利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時,公民的受教育程度也是衡量壹個國家文明發展的重要標準。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第3款規定,任何公民都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法治國家,每個人在現實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和救濟。在法律條件平等的前提下,每個人的權利和能力應該是平等的,無差別的。因此,任何中國公民都是受教育權的平等主體。只要符合中國人和中國公民的條件,就有權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類學校和機構中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只要符合中國人和中國公民的條件,就可以完全平等地享有這壹權利,這壹權利無疑是受憲法保護的。依照憲法吸煙的公民享有的平等權、受教育權,是最高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樣不可侵犯。因此,學校以吸煙為由剝奪學生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的做法,侵犯了吸煙學生的基本權利。第二,憲法基本權利與公眾道德沖突的價值取向。這個案例向我們提出了壹個現實而普遍的問題:當憲法權利與公共道德發生沖突時,憲法權利是否應該讓位於公共道德?浙江醫科大學之所以犧牲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為了保護公共環境和人體健康,其價值取向是拋棄法律,維護道德。我認為這個取向是錯誤的。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們社會占主導地位的公共道德,包含兩個不同的層面:壹個層面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壹個社會得以維系的最基本條件,是上升為法律時必須遵守的“強制道德”;另壹個層次是更高標準的道德,這也是全社會公認的壹種公共道德,但法律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去做,這屬於“欲望道德”。[2]因此,遵守這種道德是人們道德水準的體現而不是法律義務。中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其中“尊重社會公德”就是針對上述第壹層次的道德。這種道德是壹種基本的“強制性道德”,受到憲法的認可和保護。在這種道德和法律權利之間做出價值選擇,實際上就是在處理享受法律權利和履行法律義務的關系,這是壹個可以依法解決的法律問題。但公民拒絕吸煙,是因為吸煙對環境和他人健康有害,但不是這種“強制道德”——不是法律強制,也沒有法律禁止吸煙。它屬於壹種更高標準的公共道德,是社會所認可和提倡的,但法律並不要求每個人都達到這種道德境界,只有部分覺悟較高的人才能自覺履行,而不需要法律強制。吸煙的公民違反的是這種不被法律認可和保護的高級道德,而不是某種法律義務,所以沒有理由剝奪他們的合法權利。綜上所述,當憲法基本權利與非強制性道德發生沖突時,當然應該以憲法權利為準,而不是為了這種道德而犧牲最高法的神聖性。所以浙醫的這個價值取向是錯誤的。第三,憲法的適用。憲法的適用是憲法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運用,包括兩個層面:壹是公民個人、組織和機關必須遵守憲法;第二,當上述主體違反憲法要求時,強制司法機關適用憲法,使憲法通過司法程序得以實現。我國憲法規定,這部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活動的根本準則。從第壹個層面看,浙醫作為事業單位,只能嚴格遵守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維護自己的權威,而沒有權力制定與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相沖突的條款。即使存在需要限制憲法基本權利的特殊情況,對公民權利的剝奪也應當由主管機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不是由壹個普通機構按照自己的意願任意剝奪。從第二個層面來說,浙醫違法使用權力,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平等權,違背了遵守憲法這壹根本活動準則的義務,應當承擔違憲責任。同時,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學生也需要法律救濟。因此,司法程序應當介入憲法的適用。但是,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雖然居於根本法的地位,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由於其大部分內容只是在憲法中有明確規定,在普通法律規範中並沒有體現為權利,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實際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憲法規定的內容不能在司法領域得到落實,公民在憲法中享有的基本權利的實現就無法得到保障。這就涉及到憲法司法化的問題。所謂憲法司法,就是憲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規壹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3]在齊玉玲受教育權受侵犯壹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民受憲法保護的基本受教育權是否應當以侵犯姓名權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提到: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人依據憲法規定侵犯了齊玉玲的基本受教育權,並造成了特定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份批復“開創了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受教育權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保障的先例,體現了憲法司法化的重大意義”。[4]因此,本案侵犯受教育權和平等權也應通過司法程序適用憲法,由人民法院介入作出判決,依據憲法維護吸煙學生的權利,對權利受到侵犯的學生給予救濟,對浙醫的行為進行制裁。隨著我國公民權利意識的日益增強,侵犯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件不斷出現。強調司法機關適用憲法,實現憲法司法化,確實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轉自:/60076997.html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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