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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單位犯罪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行為。在司法實踐的認定中,存在理解和適用的爭議。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關於單位犯罪司法解釋及適用的相關資料。希望妳喜歡!

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與理解

1,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本解釋於7月3日起生效,1999。這是對單位犯罪的壹般性司法解釋,具體內容如下: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第壹條?公司、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並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犯罪,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關於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批復。

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批復》。批復明確: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不區分主犯和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的作用量刑。

3.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宣告破產如何起訴的批復。

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宣告破產如何起訴的批復》。批復明確: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對構成犯罪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予起訴。

4.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批復明確:單位有關人員為本單位利益組織盜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全國法院審判金融犯罪研討會綜述。

2000年9月20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金融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本次會議研究了刑法修改以來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形成了座談會紀要。紀要對單位犯罪問題形成如下意見:

(1)關於單位內部組織能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認為壹般情況下,單位內部組織不獨立開展活動,而是以單位名義開展活動,因此其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但有些單位的內部組織享有相對獨立的人、財、物管理權,可以獨立對外開展活動,如壹些企業實行合同制的事業單位和部門中的服務中心。在這種情況下,將其視為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是不合適的。因此,只要單位內部組織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財產責任能力,就可以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

(2)承包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認為行為人通過簽訂合同取得企業的經營權,以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是經營權的轉讓,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變更。行為人通過簽訂承包協議,取得了企業的經營權,並擔任廠長或經理,說明取得了企業監事的身份。他在經營活動中,不再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而是以承包企業的名義為企業謀取利益。他的行為不是個體行為,而是單位行為。因此,承包企業犯罪應作為單位犯罪處理。

(三)單位犯罪不起訴案件的處理。相信從審判實踐來看,將單位犯罪作為個人犯罪起訴的檢察機關不在少數。如果退回檢察院補充起訴,檢察院往往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在判決書中認定單位犯罪的事實,但判決書中沒有出現單位犯罪的字眼,也沒有引用單位犯罪的術語。但量刑時應考慮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參照單位犯罪的法定刑決定處罰。、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壹)單位犯罪兩罰制

大多數情況下,刑法對單位犯罪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進行罰款,而且罰款是無限的,即沒有規定罰款的數額。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和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個人被判自由刑還有兩種情況:(1)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刑罰。比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罪(侵犯知識產權罪?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所謂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就是依照單個罪名的規定處罰。(2)在少數情況下,刑罰低於個別犯罪。比如,個人犯受賄罪,最高可判死刑,但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並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遠遠輕於對個人犯受賄罪的處罰。

(2)單位犯罪的單壹處罰制度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壹處罰制度,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處罰的只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是單位。

(3)適用單位犯罪的處罰。

在我國刑法中,大多數情況下,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那麽,如何認定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001,1,21,《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接受、縱容、指揮作用的人,通常是單位的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實施犯罪並在單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被聘用或雇用的人員。需要註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壹般不宜以直接責任人的身份追究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命令參與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人的刑事責任。?這壹規定對於司法機關在審理單位犯罪案件中正確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單位犯罪的處罰中,還有壹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和從犯的問題。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時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壹般情況下,前者所起的作用大於後者,可以認定前者為主犯,後者為從犯。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是主犯和從犯的關系。有時候責任不同的人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也不同。如果壹定要區分主犯和從犯,似乎很勉強。針對這種情況,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批復》規定: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不區分主犯和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根據這壹規定,如果主從關系不明顯,就不能進行區分。當然,如果主從關系明顯,還是要區分的。

關於單位犯罪定罪的規定

個人構成犯罪,必須有責任能力,單位也必須有責任能力。刑法理論中對單位的責任能力存在爭論。肯定論認為,單位作為壹個組織,具有意識和意誌,其決策機構或負責人是產生意識和表達意誌的中樞神經系統。本單位決策機關和責任人員所作的壹切決定,都是本單位的意誌。單位的決策機關和負責人員是否遵守章程,是否超越章程,都是單位意誌的表達或體現。所以,單位有責任能力。否定論認為,單位本身沒有意識和意誌,單位只是壹個合法的人格化組織,單位的壹切活動都由單位內的自然人控制。所謂單位的意誌,其實是自然人的意誌,單位本身沒有責任。本書贊同這樣的肯定:雖然單位通過其代表做出決定或決策,但這種決定或決策是以單位的名義做出的,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代表的決定或決議應視為單位的意誌,因此單位應對侵害法益的行為或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應該確認單位的責任能力。單位的責任能力與個人的責任能力不同,個人的責任能力是自然人自身的認知能力或辨認能力的問題,而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的責任能力是由單位中的自然人體現出來的,是壹種特殊的責任能力。

責任形式

刑法總則中沒有對單位犯罪責任形式的明確規定,因此刑法理論中存在爭議。毫無疑問,單位犯罪可以構成故意。關鍵在於單位犯罪能否構成過失,這是否定的。從刑法分則對單位犯罪的具體規定來看,雖然多數是故意的單位犯罪,但不可否認也有少數是過失的單位犯罪。

故意單位犯罪

故意單位犯罪是指主觀罪過是故意構成的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故意不同於個人犯罪的故意,主要表現在:在單位犯罪中,這種犯罪意誌是單位的整體意誌。正是這種單位的犯罪意誌,為單位故意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主觀依據。

故意單位犯罪多為經濟犯罪,因此往往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對於這些犯罪,是否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罪與非罪區分的標誌。單位實施違法行為,但沒有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不構成單位犯罪。同時,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也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標誌。如果單位內部人員假借單位名義為謀取私利而實施犯罪,則不是單位犯罪,而只是單位內部人員的個人犯罪。還有個別故意單位犯罪,雖然沒有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但往往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比如刑法第396條1款的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刑法定義為單位犯罪。這種犯罪不僅沒有為單位謀取利益,反而恰恰損害了單位的利益。但這種犯罪之所以是單位犯罪,是因為它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所以刑法規定是單位犯罪。

過失單位犯罪

過失單位犯罪是指主觀過錯由過失構成的單位犯罪。壹般來說,過失行為是個人行為,個人行為往往是職務行為。壹般情況下,我國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只處罰單位內的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比如《刑法》第137條規定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但《刑法》沒有規定上述單位都要處罰,只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當然,我國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也實行雙罰制。比如刑法第231條規定了制作嚴重不真實的文書罪。本罪自然人犯罪的主體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機構中的人員。如果這些中介組織中的人員出具了嚴重不真實的文件,該單位也構成犯罪,並被罰款。本案中,單位之所以構成犯罪,是因為中介組織對其人員的職務行為負有監督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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