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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第9章:法律與責任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拒絕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成員和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進行品種審定。

第七十二條品種試驗、檢測、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試驗、檢測、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造成的損害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植物新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賠償金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金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植物新品種權許可費用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確定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在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應當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因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植物新品種權歸屬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因生產、銷售假種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質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質種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壹)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或者出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推廣和銷售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和銷售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應當經過審定;

(三)推廣和銷售應當停止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品種;

(四)推廣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或者以已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的;

(五)推廣已經撤銷的農作物品種,或者以已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布應當審定而未登記的農作物品種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主要特性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壹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壹)未經許可進口或者出口種子的;

(二)為境外使用而生產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三)從國外引進的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國內銷售的;

(四)進出口偽劣種子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種子的。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出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未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塗改標簽;

(四)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委托生產、銷售種子,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八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壹條規定,提供、引進境外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海關應當扣留種質資源,移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伐林木、毀壞母樹林或者在劣林、母樹林中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沒收所采種子,並處所采種子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並處收購種子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種子企業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弄虛作假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的;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按照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實驗,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私自買賣育種成果,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其意願購買或者使用種子,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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