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道路清掃保潔、臨時道路挖掘、燃氣和市政熱力管道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主管範圍內交通工程建設、砂石運輸、港口物料堆場和道路(含國道、省道、高速公路)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儲備和采礦采石作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務部門負責水工程建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園林、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綠化養護作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築垃圾、預拌混凝土等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審核確定上述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處車輛不密閉運輸、沿途撒漏等違法行為。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體部門負責轄區內建(構)築物拆除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區合法建(構)築物拆除產生的揚塵汙染防治;市城管部門負責對各區違法建(構)築物拆除產生的揚塵汙染防治進行指導和監督。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汙染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務、園林、林業等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揚塵汙染防治規劃,制定揚塵汙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汙染。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和企業制定並實施揚塵汙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第九條施工單位實施產生揚塵汙染的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施工過程中揚塵汙染的防治措施;
(二)組織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
(三)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全額撥付,專款專用;
(四)在與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要求監理單位將揚塵汙染納入工程監理內容。第十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壹)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要求設置封閉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
(二)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應當硬化,周邊破損道路應當及時修復,並輔以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施工現場應當配備沖洗池、排水溝、沈澱池等設施,運輸車輛除泥沖洗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4)施工中如產生泥漿,應設置泥漿池和泥漿溝,保證泥漿不外溢,廢泥漿用密封罐車運走;
(五)施工現場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六)施工作業易產生揚塵汙染的,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七)在建(構)築物施工運輸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過程中,應當采用密閉方式運輸,禁止從高空拋擲或者遺撒;
(8)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和48小時內無法清運的建築垃圾,應當圍欄覆蓋,抑制揚塵;
(九)閑置或者停工3個月以上的場地,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者用其裸露的淤泥進行鋪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