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06-03-27 13:11:00]作者:羅渺編輯:studa9ngns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是法治國家法律體系的核心。可以說,壹個國家憲法的實施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是該國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能否正常運行的重要標誌,也是壹個國家法制完善與否的重要體現。因此,各國都非常重視憲法的實施,努力在制度和法律上給予充分的保障,通過對憲法實施的監督來防止違憲行為。當前,中國正朝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邁進。迫切需要維護憲法權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有效的憲法監督制度。因此,研究和探討這壹問題是極其必要的。
壹,中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
縱觀中國憲法發展史,中國憲法監督解釋制度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壹階段以1954的憲法規定為代表。根據1954憲法,NPC有權“監督憲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和“撤銷與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國務院決議和命令”。1954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確實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這裏的法律解釋權應該理解為立法解釋。在實踐中,當時的立法解釋制度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憲法解釋的作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立法解釋權來解釋和回答憲法中的疑問。因此,從憲法的精神和內容來看,NPC及其常務委員會都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因此,可以說1954憲法以立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憲法監督制度。但是,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憲法解釋制度,沒有形成完善的憲法監督制度。
第二階段以1978的憲法規定為代表。1978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律和法令”,“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可以看出,在憲法解釋問題上,1978憲法明確建立了憲法解釋制度,相對於1954憲法是壹個進步。但1978憲法只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沒有像1954憲法那樣明確提到“同憲法相抵觸”,而且針對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的決議”,而不是1954憲法。因此,可以說1978憲法以憲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憲法監督制度,但如果不將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兩大職能分開,就不可能行使這壹權力。
第三階段以1982的憲法規定為代表。1982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擁有“法律解釋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1982憲法將憲法解釋制度與違憲法律法規撤銷制度相結合,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違憲審查制度。但1982憲法仍然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違憲法律的撤銷和審查。因此,我國現行的憲法監督制度還不完善。憲法監督制度首先應該包括違憲審查權和撤銷權。在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下,很難解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違憲立法問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兩個機構沒有辦法監督自己。NPC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和NPC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受監督。因此,嚴格地說,憲法監督制度在中國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二、憲法監督制度的幾種模式
縱觀世界各國,特別是現代憲政國家,建立憲法監督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壹是立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這種憲法監督制度以英國為代表。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憲政體制,內閣和法院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議會可以制定、修改和廢除任何法律,包括各種憲法文件。如果任何法律違憲,議會有權修改或廢除它。這種監督模式的最大優勢在於其權威性和有效性,從而保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能夠得到更有效的貫徹和執行。但這種模式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其本質是立法機關自行審查,失去了違憲審查的真正意義,達不到違憲審查的效果。
二是司法機關即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是美國首創了這壹制度,其直接源頭就是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最高法院通過審查法律的違憲性來監督憲法的實施。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模式的優勢在於,法院通過違憲審查權的行使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進行有效制約,確保權力的分立和制衡;對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合憲性的爭議往往表現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使憲法得到了經常性的實施和監督,強化了憲法至上的觀念。然而,很難保證司法活動絕對客觀和中立。在法官的選擇和運作過程中,其主觀任意性決定了法官不可能準確表達立憲派的意圖,因此這種模式並不完美。
三是專門憲法監督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法國是這種制度的典型例子。法國現行憲法規定成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監督中華民國的選舉”。“在頒布各種組織法之前,議會兩院的規則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由憲法委員會就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這壹制度兼具議會審查和普通法院審查的優點,保證了違憲審查權的統壹,避免了立法機關自行審查的尷尬,防止了司法機關的主觀隨意性。但其弊端在於,憲法委員會是壹個政治傾向很強的政治機關,很難保證客觀公正的監督。
四是憲法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這種模式起源於奧地利。憲法法院的職權通常包括:解釋憲法;裁決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爭端;審查各種法律、法規和法令的合憲性;審理或監督包括總統在內的高級官員的彈劾案;審查公民個人提起的憲法訴訟等等。這壹制度兼有議會審查和普通法院審查的優點,保證了違憲審查權的統壹。它的缺點仍然是主觀性強,容易受政黨政策的影響。第三,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
世界各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在樹立憲法權威、維護國家法制統壹、保障民主法治和人權、維護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具體經驗值得借鑒。但是,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必須堅持我國的政治制度來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具體來說,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違憲審查制度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所謂“違憲”,是指壹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的行為,直接違反憲法的原則、內容和精神。所謂“違憲審查和監督制度”,是指對壹國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對違憲行為進行糾正和制裁,以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違憲審查的目的是通過建立有效的違憲審查和糾正機制,確保憲法的真正實施;通過對違憲行為的審查和處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法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基本制度和原則。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違憲審查範圍過於狹窄,只規定了立法的違憲審查而沒有規定其他違憲行為,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是否可以對自己的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把違憲審查放在首位。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如果沒有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違憲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不僅會破壞法制的統壹和尊嚴,還會危及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的成果。
其次,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即憲法監督委員會。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並對其負責,獨立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憲法監督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解釋憲法;對憲法的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提出審查和監督的意見;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或備案的地方性法規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提出審查監督意見;對各級國家機關的重大政策和決定是否違憲提出審查監督意見。對違憲行為的審查和監督可以采取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適用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以及所有其他國家機關通過的規範性文件。憲法監督委員會根據有關組織和人員的提議和申請,受理憲法爭議案件。也可以自行啟動違憲審查和監督程序。有權提出爭議的組織和人員應具有與提出人大提案的主體相同的資格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