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中國銀行申請開立保函的申請書格式、中國銀行向海關出具的保函、海關索賠表、境內金融機構向中國銀行出具的保函、境外金融機構向中國銀行出具的備用信用證。第四條保函的擔保範圍為企業欠稅時,海關必須強制扣收企業應納稅款和遞延稅款利息。經批準內銷的加工貿易料件或產品的稅款和緩稅利息由企業自行向海關繳納。第五條保函擔保期限為賬戶核銷期滿後80天(含,下同),其中最後20天為海關向中國銀行索賠的操作期。企業在賬戶核銷期限屆滿後60天內(逢節假日順延最後壹天)未提交或補齊相關單證並辦理核銷手續的,海關可在上述索賠操作期內向中國銀行提出索賠。本規則第9條和第12條規定的情況除外。第六條為保證海關與中國銀行聯系合作的連續性和壹致性,海關與中國銀行應當以同壹賬戶存款方式對同壹轉賬賬戶進行賬戶核對。因此,企業對同壹筆交易應采用相同的賬戶保證金形式,即繳納稅款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如果企業在開戶、變更等不同階段采用不同形式的存款,中國銀行將根據上述原則決定承兌方式。第七條在開戶過程中,保函的申請程序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海關審核相關單證後,符合條件的出具開立銀行保證金賬戶聯系單。
(2)企業持《開立銀行保證金賬戶聯系單》、《開立保函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國銀行申請開立保函。
中國銀行評估企業的信用狀況和各種形式的擔保。經評估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可授權保函簽發以海關為受益人的保函,並轉相關會計業務部門。經評估不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中國銀行可以不予受理。
為簡化手續,如企業提出申請且中國銀行已實行全額抵押擔保,中國銀行提供的擔保金額可大於海關要求的保證金金額。
(3)中國銀行賬戶業務部收到保函後,通知企業辦理相關手續,憑保函和銀行保證金賬戶開立聯系單為企業開戶,並出具《銀行保證金賬戶登記通知書》。
(四)企業憑《銀行保證金賬戶註冊通知書》、保函原件及復印件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5)企業未足額繳納保證金,中國銀行授權行評估後未出具保函的,中國銀行賬戶業務部不予為其開立實轉賬戶。
(六)海關在簽發《開立銀行保證金賬戶聯系單》80天後未收到《銀行保證金賬戶註冊通知書》的,原《開立銀行保證金賬戶聯系單》自動失效。第八條擔保賬戶變更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企業向海關申請變更,海關審核相關單證後,符合要求的,簽發《銀行保證金賬戶變更聯系單》。
(2)變更後的保證金金額大於原保函金額且合同展期的,企業應持《銀行保證金賬戶變更聯系單》、《保函變更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到中國銀行變更保函。
中國銀行評估企業的信用狀況和各種形式的擔保。如果評估符合風險控制的要求,擔保的授權銀行可以對原擔保進行相應的修改,並傳遞給相關會計業務部門。經評估不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中國銀行可以不予受理。
(3)中國銀行賬戶業務部收到保函修改後,通知企業辦理手續,憑保函修改和銀行保證金賬戶變更聯系單為企業辦理賬戶變更,並出具《銀行保證金賬戶變更通知書》。
(四)企業憑《銀行保證金賬戶變更通知書》、保函原件及復印件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五)簽發《銀行保證金賬戶變更聯系單》80天後,海關未收到《銀行保證金賬戶變更通知》的,原《銀行保證金賬戶變更聯系單》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