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司法化是憲法與社會現實或特定社會關系的紐帶,可以形成憲法與社會現實的良性互動關系,增強憲法的適應性。憲法的適應性是指憲法的內容必須準確反映壹定的社會關系,不能脫離實際需要。第二層含義是指憲法有能力通過自身的應對方式使憲法的內容適應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變化,憲法以其國家強制力使法律和行為合憲。[1]法院適用憲法解決糾紛,可以準確及時地檢驗憲法規範是否符合特定的社會關系,與社會關系不符的憲法規範被及時揭示,可以使憲法修改機關及時作出憲法修改或解釋。有些內容即使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也可以通過法院的判例規則進行完善和補充。這些都使憲法更加適合社會的需要,憲法本身也在其中得到了完善和發展。因此,憲法司法化是憲法發展的動力和重要途徑,是憲法發展的重要機制。
3、司法憲法是保證憲法至上的關鍵環節。如前所述,憲法至上是憲法司法的邏輯基礎,即憲法司法是憲法至上的根本要求。另壹方面,憲法的至高無上最終是通過憲法的司法化來實現的,即憲法在法庭上得到尊重和適用。實質上,憲法在法院的直接適用是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其他法律和特定國家機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判斷,駁回或宣布違憲的法律無效,撤銷違憲行為,以憲法規範為依據直接作出裁決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在司法領域實現憲法至上的過程。憲法只有被法院直接適用,才能真正實現其至高無上的地位。1,憲法司法化是法治的起點。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都是可訴的,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征。法律的可訴性是指法律判斷社會糾紛是非所必需的判斷主體的屬性,使糾紛主體可以訴諸法律公設。[6](第167頁)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的可訴性意味著法律的適用性——法律必須進入司法領域。法治建設的第壹步是所有法律進入司法領域,首要的是實現憲法司法化。但是,憲法司法化的實現並不意味著法治已經確立,因為法治還包括人權保障、充分民主等價值要素,以及分權制衡、代議制等技術手段。憲法司法化只是法治的起點。
2、司法憲法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憲法引入司法領域是當前中國法治建設的關鍵。如果憲法不能進入司法適用領域,那麽無論我們如何構建法治,最終都是不完整的,最終都有可能將法治建設引入歧途。憲法司法化是法治建設中不可逾越的“合理化”過程。
3.憲法司法化是現代國家的基本標誌之壹。自1803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以來,美國最高法院審查了約4000起與解釋憲法有關的案件,宣布美國國會制定的80多部法律違憲,甚至有更多州的法律被宣布違憲。[7](3頁)正是憲法司法化保證了美國憲法的長治久安,同時也使美國憲法處於實踐狀態,成為“活憲法”。在建立了憲法法院並通過最高法院行使其職能的國家,憲法審判制度已成為主要的司法審判制度。[7](第106頁)特別值得壹提的是,蘇聯和中東歐國家從1989-1劇變後,這些國家大多以設立憲法法院作為走向法治的標誌。憲法司法化越來越具有普遍意義,可以說已經成為現代憲政國家的基本標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