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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相關法律條款中執行禁令

《現代漢語詞典》對“禁”的解釋是“明令取消或禁止”。就違法行為而言,其特點是制裁性和終局性。

人們對取締的法律含義往往意見不壹,有人認為是行政處罰,有人認為是行政強制措施,實踐中存在各種理解。那麽“取締”的法律含義是什麽呢?

第壹,“取締”是行政處罰嗎?

在我國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了六種行政處罰。裏面沒有“禁”。可見,《行政處罰法》並未將“取締”作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之壹,取締也不是法定的行政處罰。

但實際上,從法理上分析,“取締”的實際效果與行政處罰非常相似,都具有制裁性和終局性的特點。因此,筆者認為取締不是行政處罰,但它包含了行政處罰的重要特征。

第二,“取締”是否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應松年教授在《行政法新論》中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發生而采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的臨時性限制。意思是讓它保持在某個狀態。”鑒於行政強制措施的“預防性”、“臨時性”和“非制裁性”,禁令不應歸為“行政強制措施”

衛生部《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壹條規定:“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取締……”;同時,第二款明確了禁令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取締可以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工具、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予以公告。”說明衛生執法人員在取締時可以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有收繳、查封、公告等。說明“取締”的含義其實應該包括行政強制措施。

三、取締的意義是什麽?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取締”應理解為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為制止未經許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采取的壹切行政行為。

四、理解“禁止”含義的關鍵是在實踐中如何操作。

實踐中,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違法行為時,應當通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等方式進行。針對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處罰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依法采取各種法定的行政強制措施;處罰決定作出後,相對人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過以上方法和措施,基本可以取締違法行為。比如,在取締無照經營時,城管、工商部門可以對非法經營工具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暫扣”等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調查清楚後,可以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給予行政處罰。需要沒收經營工具、原材料等財物的,可以依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十四條予以沒收、罰款。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城管、工商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見,執法部門是可以通過這些手段和措施達到取締的目的的。

綜上所述,“取締”在法律法規明確其含義之前,不屬於任何壹種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行政機關“取締”壹種違法行為,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來完成,不能隨意解釋取締的含義,想當然地認為取締就是沒收或吊銷相關證照。同時,在實踐中也要註意,在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時,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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