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181憲報編號婚姻條例版本日期
(1)擬在發出結婚通知書後締結婚姻,但在登記官的證書中為擬締結的婚姻簽發了特別許可。
在批準結婚前,婚姻的壹方須─
(a)會見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和
(b)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面前作出誓章,表明─
(I)該方認為,根據第27條(1),血緣或婚姻關系不存在婚姻障礙,婚姻不存在障礙。
他的法律障礙;和
(ii)該婚姻─
(a)已經獲得第14條規定的同意;或者
(b)不需要第14條要求的同意。
(2)登記官及任何婚姻監禮人均有權監督第(1)(b)款所提述的誓章。
(由2005年第23號第9條代替)
第13條:如果任何壹方未滿16歲,則不得向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頒發執照或證書。
如果婚姻的任何壹方年齡在65-438+06歲以下,則不發給登記員證書或特別許可證。
(加1934號13第2條。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已修改1999號71s . 3;從2005年開始
23 s 41已修訂)
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
(1)如果任何壹方打算結婚-
(a)他在結婚當日已滿16歲,但未滿216歲;和
(b)不是鰥夫或寡婦。
本節適用於即將締結的婚姻。(由2005年第23號第10條代替)
(1A)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對即將締結的婚姻的同意書,須在以下時間發出─
(a)在發出登記官證明書前,將該證明書交回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或者
(b)在批給特別許可證前,將特別許可證交回處長。(由2005年第23號第10條增補)
(2)本條不得解釋為免除原訟法庭同意受法院監護的人結婚的必要性。(通過1997的80)
增加第二十八條。由0998年第65438+25號第2條修訂)
條款:15(已廢除)2007年6月30日
(由0997第65438+80號第29條廢除)
第16條不簽發登記員證書的權利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65438+2006年3月3日
(1)根據第14條的規定,如果結婚需要征得壹個人的同意,該人可以在登記處就該婚姻結婚。
在結婚證書發給登記官之前,不得以下列方式發給結婚證書:在根據第7(4)條出示以供查閱的擬結婚中
在結婚通知的復印件上—
(a)寫上“不準”或“禁止”字樣;
(b)簽署其姓名。和
(c)述明他被禁止以何種身分發出該證明書。(由2005年第23號第42條代替)
(2)如登記官證明書並非以上述方式發出,則《擬結婚通知書》及所有有關程序均屬無效。
(由2005年第23號第42條修訂)
第17條:登記官可查詢不簽發證書的權利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13/2006。
(1)第16條中沒有任何規定,如果打算結婚的任何壹方聲稱不允許為該段中的婚姻出具登記證的人。
登記官應對所提及的權利進行調查,如果他確信該人不享有這些權利,他可以照常在適當的時間簽發壹份證書,並且
而不管從證書不被允許時起已經過了多長時間。(由2005年第23號第43條修訂)
(2)為進行該項研訊,司法常務官可為任何人監誓。(由0997年第65438+80號第30條修訂)
(修訂號192614第5條;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
第18條:針對司法常務官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的決定的上訴
(1)如果登記員認為不允許打算結婚的人簽發登記證,第16條授權他這樣做。
權利,有意結婚的任何壹方均可通過呈請方式向壹審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或法官可即決審理並判決案件。
上訴。(由1911修訂第50號;由1911的附表62修訂;已修改1926號14第5條;從1948
第20號第4條已修訂;由0975年第65438+92號第59條修訂;由0998第65438+25號第2條修訂;由2005年第23號第44條修訂
已修訂)
(2)上述裁決是最終裁決,註冊官應根據該裁決行事,無論自禁止簽發證書以來已過了多長時間。
介於。(修訂號192614第5條;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
第18A條區域法院法官可給予同意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13/03/2006。
(1)如果根據第14條,需要獲得附件3中規定的壹個或多個相關人員的同意,並且-(從1998開始)
由第312號法律公告修訂)
(a)如該人或其中任何壹人是監護人,則沒有監護人去世。
(b)該方已盡力尋找該人或其中任何壹人;
(c)該人或其中任何壹人拒絕給予同意;
(d)該人或其中任何壹人精神不健全;或者
(e)該人或其中任何人已被禁止發出註冊官證明書。
經申請,地區法院法官可同意該婚姻;這種同意具有與由該人或這些人給予的同意相同的效力。
由任何的士發出,或猶如對登記官證明書的拒絕已被撤回壹樣。(由1997號80號31號)
改為文章。由0998第65438+25號第2條修訂;由2005年第23號第45條修訂)
(1A)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如果根據第14條需要壹方父母的同意,該方只需
(1)段僅在無法獲得其父母同意的情況下適用。(通過1997的80)
第31條已添加)
(2)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72條訂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的權力,須擴及─
(a)訂明申請同意的方法;
(b)訂明申請書及任何附屬文件的送達。
(c)訂明聆訊申請時須遵循的程序,包括在內庭聆訊申請的可能性;和
(d)賦權地方法院法官根據第(1)款向社會福利署人員索取或收取費用,或在他同意結婚前索取或收取費用
由其他合格人員準備的報告。(由0998年第65438+25號第2條修訂)
第181章-婚姻條例12
(3)在本條中─
監護人
(a)包括根據法院命令受托監護該方的人(父母除外);和
(b)如果不止壹人被指定為監護人,包括所有監護人。(由1997號80號31號)
文章副刊)
(添加了1990 32 s. 17)
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2006年3月3日第10號法律公告
第六部分
婚姻、結婚證和婚姻的有效性
(由2005年第23號第46條增補)
(1)婚禮可以在任何獲得許可的禮拜場所舉行,由該場所所屬的教會、教派或團體的合格神職人員主持。
,根據教堂、教派或團體的婚禮儀式或慣例,但婚禮必須是公開的,而且必須從上午7點到下午。
7點之間舉行(除非有特別許可),除主持儀式的神職人員外,還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
1911第50號第四條修改;由第4條修訂。51 91 1;已修改1960否1秒9)
(2)神職人員只有在雙方交出登記員證書或特別許可後,才能為他們進行婚禮儀式。(由1926號14)
第5號修正案;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已修改1999號71s . 3;由2005年第23號第47條修訂)
第20條: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13/03/2006。
(1)登記員應安排準備結婚證書簿,並將其提供給所有獲得許可的禮拜場所。該證明書須采用附表1的表格4。
壹式兩份,並附有壹份由註冊官指定格式的存根。(修訂號192614第5條;從1948
由第20條第4條修訂)
(2)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婚姻雙方和兩名或兩名以上見證人應簽署結婚證書,壹式兩份。
(3)婚禮完成後,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應立即向雙方移交壹份結婚證,然後在7天內移交另壹份。
將其發送給登記員,由他將另壹份結婚證歸檔在其辦公室。(修改為1911No。51;從1911年
附表63的修訂;已修改1926號14第5條;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已修改1960否1,第10條。
書)
(4)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須在存根上寫下結婚雙方的姓名及結婚日期。
(由2005年第23號第48條修訂)
第20A條:應向婚姻監禮人提供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13/03/2006的結婚證書。
登記官須應任何婚姻監禮人的要求,安排擬備結婚證書冊,並提供給婚姻監禮人。書中的證書
該簿冊須以附表1表格7的格式制備壹式兩份,並附有壹份由司法常務官指明格式的存根。
(由2005年第23號第11條增補)
文章:21由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13/06。
(1)在註冊官的證書簽發或特殊許可授予後,雙方可根據(1A)段的規定,在。
在登記員或婚姻監禮人的主持下結婚。(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1A)在
第181章-婚姻條例13
(a)在登記官主持婚禮之前,婚姻雙方必須在登記官面前簽署壹份聲明;
(b)在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之前,婚姻雙方必須在婚姻監禮人面前簽署壹份聲明。
書籍。(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1B)如果聲明是在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簽署的,他必須見證簽署。(由2005年第23號第
增加了第12條)
(1C)第(1A)款所提述的聲明,須采用附表1的表格5。(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2)如有需要,第(1A)款所提述的聲明須交付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雙方或其中壹方應當用他們所使用的語言進行翻譯,負責翻譯的人應當作為翻譯在聲明上簽字。(來自1926)
第五條。14已修改;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3)由登記官主持的婚禮須於上午9時至下午7時在登記官辦事處公開舉行:(由2005年起
第23號第12條已修訂)
但是—
(a)對於通過特別許可證結婚的人,登記官可在任何時候並根據許可證中規定的時間結婚。
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供雙方舉行婚禮;和
(b)登記官在考慮將於某壹日期在某壹地點舉行婚禮的人數後,如認為適當,須事先在該地點預約。
在該日期前至少7天在他的辦公室張貼通知,表明他打算在該日期和地點與這些人結婚。
結婚典禮,妳可以在那個日期和地點的上午9點到晚上9點之間為這些人舉行婚禮。(從1960開始)
編號1條11條補充)
(3A)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的婚姻─
(a)可隨時舉行;和
(b)須在位於香港的任何地方舉行,但登記官辦事處及持牌禮拜場所除外。(從2005年第23期開始)
添加了編號12)
(4) (a)由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須有2名或多於2名以下的見證人出席─
(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I)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首先向雙方作出以下聲明─(由2005年起
由2000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在兩人結婚之前,我必須提醒妳我的職責: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
它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法律上是壹男壹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允許任何人介入。因為
在這裏,【男人的名字】和【女人的名字】,雖然妳們的婚禮沒有世俗的或者宗教的儀式,但是妳們在這裏。
人和在場的人公開聲明以對方為配偶,並為此簽字後,就成為合法。
情侶。";及(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修訂)
(ii)該男子須向該女子報告─
(a)以中文述明以下事項─
“我請求在場的每壹個人見證我[男人的名字]願意娶妳[女人的名字]為我的合法妻子。”;或者
(b)以英文聲明以下事項─
“我呼籲在場的所有人見證我[男性當事人的姓名]願意
接受妳,作為我的合法妻子。";(自2005年起)
由2000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iii)該女子須向該男子報告─
(a)以中文述明以下事項─
“我請求在場的每壹個人見證我(女人的名字)願意接受妳(男人的名字)作為我的合法丈夫。”;或者
(b)以英文聲明以下事項─
“我呼籲在場的所有人見證我(女性當事人的姓名)願意
接受妳,作為我的合法丈夫。"。(自2005年起)
第181章-婚姻條例14
增加了23 s 12)
(b)凡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信納雙方及證人─
㈠如果每個人都懂中文,婚禮可以用中文舉行;或者
(二)如果大家都懂英語,婚禮可以用英語舉行。(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4A)如果該男子有任何身體殘疾(無論是永久性還是暫時性的)或因為他不會說中文或英文,
以致他不能作出第(4)(a)(ii)款所規定的陳述,如─
(a)除男方、女方、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以外的任何人─
(I)以下中文陳述─
“我代表[男人的名字]特此聲明如下:我請所有在場的人見證我[男人的名字]願意采用妳的[女人的名字]
姓名]是我的合法妻子。";或者
(ii)以下英文陳述─
“我代表[男性壹方的名稱]宣布如下:我呼籲在座的所有人
本人[男方姓名]願意接受妳[女方姓名],
成為我合法的妻子。";和
(b)經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查詢後,該男子說服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以任何方式及途徑令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滿意,現宣布
反映了他想娶這個女人的願望,
該男子須被視為已遵從第(4)(a)(ii)款的規定。(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4B)如果該婦女患有任何身體殘疾(無論是永久性的還是暫時性的)或因為她不會說中文或英文,
以致她不能作出第(4)(a)(iii)款所規定的陳述,如─
(a)除該名女子、該名男子、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外,任何人向該名男子傳達以下訊息─
(I)以下中文陳述─
“我代表[女人的名字]特此聲明如下:我邀請所有在場的人見證我[女人的名字]願意采用妳的[男人的名字]
姓名]是我的合法丈夫。";或者
(ii)以下英文陳述─
“我代表[女性壹方的名字]宣布如下:我呼籲所有人
在此見證我[女性壹方的名字],願意接受妳[男性的名字
黨],成為我的合法丈夫。";和
(b)經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查詢後,該女子將該信件交給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以任何方式及途徑令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滿意,現宣布
反映了她想嫁給那個男人的願望,
該女子須被當作已遵從第(4)(a)(iii)款的規定。(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5)在第(4)款的規定獲遵從後─
(a)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何者適用而定);
(b)婚姻雙方。和
(c)第(4)(a)款所提述的證人。
必須在附表1表格7中簽署結婚證書壹式兩份。(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6)如婚禮由登記官主持,他須─
(a)在按照第(5)款簽署結婚證書後,立即將其中壹份證書發給婚姻雙方。和
(b)在其辦公室提交另壹份結婚證書。(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代替)
(7)如婚姻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則─
(a)婚姻監禮人須─
(I)在按照第(5)款簽署結婚證書後,立即將其中壹份結婚證書交給雙方。
(ii)在存根上寫下雙方的姓名和結婚日期;和
第181章-婚姻條例15
(iii)在婚禮後7天內將以下文件交付登記官─
(a)另壹份結婚證書;和
(b)由婚姻雙方按照第(1A)(b)段簽署的聲明書;和
(b)處長須將按照(a)(iii)段送交他的證明書在其辦事處存檔。(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化妝)
(8)為免生疑問,如婚禮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則婚姻監禮人不得為婚禮的見證人。
(由2005年第23號第12條增補)
第22條: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
經特別許可批準在特許禮拜場所或登記處以外的地方舉行婚禮,以及
如婚禮並非由登記官主持,登記官在為婚姻任何壹方處理監管誓章時,須將空白副本壹式兩份。
證書應交給該方,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已婚雙方和兩名或更多見證人應按上述方式出席儀式。
在證書上簽名;神職人員必須在婚禮後立即將壹份證書交給雙方,然後在7天內將另壹份交給鄧。
司法常務官,他須將另壹份證明書在其辦事處存檔。
(修訂號192614第5條;由1937附表第27號修訂;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從1960
第1號,由第12條修訂;已修改1999號71s . 3;由2005年第23號第49條修訂)
第二十三條結婚證書登記2007年8月27日第91號法律公告
(1)登記官須按其認為最方便查閱的次序及方式,登記所有在其辦事處存檔的結婚證書。(由
1926號第五條14已修改;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由0997年第65438+80號第75條修訂)
(2)在不影響第(1)款的壹般性的原則下,登記官可安排將結婚證書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由
增加了1997 80 s 75。由2006年第8號第43條修訂)
第24條:結婚證或其核證副本的有效性2007年第91號法律公告2007年8月27日
凡結婚證書或其副本已在登記官辦事處存檔(包括結婚證書縮微膠卷的閱讀打印機打印版本)
表格或結婚證書的數碼影像打印副本(該副本必須由登記員簽署並經證明為真實副本,以及
打印或加蓋公章),在任何法院或根據法律或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聽證、接收和審查。
在有權威證據的人面前,它必須被接受為證書中所載的婚姻證據。
(由1911修訂第50號;由1911的附表62修訂;已修改1926號14第5條;到1948的20
對第4條的修正;由0997年第65438+80號第76條修訂;由2006年第8號第44條修訂)
第25條更正結婚證錯誤30/06/1997
當登記員收到發給婚姻雙方的結婚證書時,他可以糾正結婚證書中的文書錯誤,但他必須在證書上簽字。
署或縮寫以表明真實性,並必須註明更正日期。
(修訂號192614第5條;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由1960中的65438+1修正)
第26條允許查詢和簽發1999的核證副本的權力
(1)登記官可允許搜查他所擁有的所有證書、證明、許可證、登記冊和索引,並可簽發這些證書、證明、許可證、登記冊和索引。
任何記項的核證副本亦可發出證明書,顯示證明書上所指名的人沒有結婚紀錄。(由1999第5條修訂)
書)
第181章-婚姻條例16
(2)在《婚姻(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條例》1999(1999第5號)生效前根據本條發出,或其用意是
根據本條發出的證明書須當作是在該證明書發出時本條例已實施的情況下發出的。(來自1999)
加入第5條第3款)
(第4條)1902註冊成立。由1911第4條修訂。修訂1912第8號第22條;到1926
第五條。14已修改;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由1960中的65438+1修正)
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
(1)根據附表5的規定,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婚姻無效。(由2005年第23號第13條代替)
(2)在以下情況下,婚姻無效─
(a)如─
(I)婚禮並非—
(a)在司法常務官的主持下,在司法常務官的辦事處;
(b)在合格神職人員的主持下,在有執照的禮拜場所舉行;或者
(c)在婚姻監禮人的主持下,按照第21(3A)條舉行。
而不是—
(d)經特別許可授權;
(e)按照第21(3)條的但書(b)段持有;或者
(f)根據第39條持有的。
(ii)以假名結婚的壹方;或者
(iii)並無就該宗婚姻發出登記官證明書或批予特別許可證。
婚姻雙方在這種情況下明知故犯,故意默許結婚;或者
(b)如果結婚時任何壹方不到16歲。(由2005年第23號第13條代替)
(3)凡已舉行婚禮的婚姻,除非不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使不符合本條例的任何其他規定,
不應視為無效。
第二十八條婚姻的有效性30/06/1997
根據該條例舉行的婚禮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合法的。
第29條:未經同意與21歲以下的人結婚及其他事項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13/06。
第七部分
罪行和處罰
(由2005年第23號第50條增補)
任何知道的人—
(A)根據第14條,21歲以下的已婚壹方必須獲得書面同意;和
(b)沒有取得該項同意。
與(a)段所提述的人結婚,或協助或促致任何其他人與該人結婚,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
兩年了。
(由2005年第23號第51條代替)
第181章-婚姻條例17
第30條: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所犯罪行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65438+2006年3月3日
任何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由2005年第23號第3條修訂。14 & 52)
(a)知道─
㈠壹方在21歲以下結婚需要根據第14條獲得同意;和
(ii)同意書沒有按照第14(1A)條就已婚壹方交付。
並刻意主持黨的婚禮;或者
(b)故意主持違反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的婚禮,或明知而不遵從本條例任何條文。
主持婚禮,
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修正1911 30 5號;由1911的第50條修訂;由1911的附表62修訂;由1936中的24
第二號修正案;由1950第22號第3條及附表修訂;由1991第4條修訂。由1996中的25
法律公告修正案;由2005年第23號第52條修訂)
第31條不交付證書罪等。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
(1)任何神職人員如沒有按照第20(3)條將結婚證書交付登記官,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2)任何婚姻監禮人─
(a)沒有按照6A(c)條送交該條所提述的文件。或者
(b)沒有按照第21(7)(a)(iii)條送交證明書或聲明書。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級。
(由2005年第23號第15條代替)
第31A條婚姻監禮人所犯罪行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13/03/2006
(1)任何婚姻監禮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G條(1),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2)任何婚姻監禮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H(1)條,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3)任何婚姻監禮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H(2)條,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4)任何婚姻監禮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9條(1E),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
(由2005年第23號第16條增補)
第32條:幹擾記錄罪2007年第91號法律公告2007年8月27日
任何人故意移去或偽造由處長依據本條例或為施行本條例而備存或存檔的任何文件(不論是在紙張上、紙張上或紙張上)
以縮印影片或數碼影像的形式),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和監禁2年。
(替換為1960No。1,第16條。由1972第48號第4條修訂;由1996的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經過
由2005年第23號第53條修訂;由2006年第8號第45條修訂)
第33條對未經授權主持婚禮者的處罰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65438+2006年3月3日。
任何不具備法律資格的人明知而故意主持婚禮或假裝主持婚禮,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和監禁2年。
(修正1911 30 ss。2&5;由1911的第50條修訂;由1911的附表62修訂;從1950
修訂第22號第3條;由1991第4條修訂。由2005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
第181章-婚姻條例18
第33A條提供虛假資料以委任婚姻監禮人的罪行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13/03/2006
(1)任何人為某指明目的向處長提供任何虛假資料的人,以及─
(a)他知道該資料是虛假的。或者
(b)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資料是真實的。
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在第(1)款中,“指明用途”指─
(a)促致某人獲委任或續期為婚姻監禮人。
(b)防止婚姻監禮人的委任被撤銷或暫停。或者
(c)避免根據5D第(9)條針對某人發出通知。
(由2005年第23號第17條增補)
第33B條:謊稱自己是婚姻監禮人罪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13/03/2006。
任何非婚姻監禮人的人士-
(a)宣傳或顯示自己是婚姻監禮人。或者
(b)明知而容許自己被宣傳或顯示為婚姻監禮人。
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由2005年第23號第17條增補)
第34條罰款30/06/1997
所有因違反本條例而判處的罰款,均可交由裁判官循簡易程序追討。
(由1911的第30條修訂;由1911的第50條修訂)
第34A條:起訴期限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2006年3月3日
盡管有《裁判官條例》(第131章)第26條的規定。227),違反了第29、30(a)、30(b)、32、33、33A(1),
就第33B條、第39(3)(a)條或第39(3)(b)條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可在檢控官發現或知悉所指稱的罪行後提起。
作為或不作為後6個月內提出。
(由2005年第23號第18條增補)
第35條:通過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
第八部分
雜物
(由2005年第23號第55條增補)
附表1中列出的電池可用於適當的情況,並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更改。
(由1911第4條修訂)
第181章-婚姻條例19
2006年第10號法律公告。
(1)附表2所指明的費用,須就該附表與該等費用相對之處所指明的有關事宜,向處長繳付。
(由1911第4條修訂。由1911的附表62修訂;修訂1912第8號第22條;到1926否14
對第5條的修正;已修改1947號15第2條;由1948第20號第4條修訂;由1960號修改1,第17條;經過
1999第三條71被修改;由2005年第23號第57條修訂)
(2)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2。(由2005年第23號第57條增補)
第37條費用減免30/06/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