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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的條件是什麽?

內地企業申請在香港上市的條件:

1,符合我國關於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外資利用政策和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規定。

3.凈資產不低於4億元,近壹年稅後利潤不低於6000萬元,且有增長潛力。按照合理的預期市盈率,募集資金金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

4.具有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長期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5.公司上市後分紅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上市條件:

香港資本市場可分為主板和創業板。創業板主要面對的是具有高成長潛力的小規模公司,對上市公司的要求相對寬松。主板市場面對規模大、成熟的企業,對上市企業要求嚴格。

(1)香港主板市場

1,財務要求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盈利至少5000萬港元(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至少2000萬港元,前兩年至少3000萬港元),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5億港元;

(二)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40億港元,最近壹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至少20億港元,最近壹個經審計的會計年度收入至少5億港元,前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業務的現金流入總額至少6543.8億港元。

2.會計準則為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準則,從事銀行業務的公司還必須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頒布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信息的規定。

3.業務記錄和管理

至少在前三個會計年度有經營記錄,管理層保持不變,至少在最近壹個經審計的會計年度所有權和控制權保持不變。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獲得適當的豁免。

4.最低市場價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其證券和市值至少為5億港元。

5、公有制的市場價值

新申請人證券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份市值至少為6543.8+0.25億港元。

6.公眾持股

在任何時候,發行人已發行總股本的至少25%必須由公眾持有。

如發現上市時預期市值超過1000億港元,HKEx可酌情接受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7.股東分布

持有相關證券的社會公眾股東人數至少為300人,持股比例最高的三名社會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份數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時社會公眾股東的50%。

8.上市後控股股東的鎖定期(上市前基石投資者的股份也受鎖定期限制)

1年(上市後前6個月內不得賣出股票,後6個月內可以賣出股票,但必須維持持有倉位)。

(二)香港的創業板

1,財務要求

創業板申請人須有不少於兩個財政年度的業務紀錄,以及日常業務的現金流入,在上市文件公布前的兩個財政年度內總額至少為3000萬港元(不包括營運資金變動及已繳稅款);

2.會計準則為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從事銀行業務的公司還必須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頒布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信息的規定。

3.業務記錄和管理

新申請人必須有兩個會計年度的業務記錄:(壹)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管理層保持不變;以及(ii)所有權和控制權在上壹個完整的財政年度保持不變。

4.最低市場價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及其市值至少為6543.8+0.5億港元。

5、公有制的市場價值

新申請人及其證券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份市值必須至少為4500萬港元。

6.公眾持股

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5%以上。

7.股東分布

持有相關證券的社會公眾股東人數必須至少為65,438+000人,且持股比例最高的三名社會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時社會公眾股份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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