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汙染損害保護區水環境的行為。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區的飲用水水源質量負責,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保護區內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有責任保護本轄區內的湘江飲用水源。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是對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保護區內船舶汙染飲用水水源的監督管理機關。
市規劃、土地、公安、衛生、水利、環衛、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第二章分類保護第六條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保護區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
壹級水源保護區的範圍:猴子石第三水廠取水口上遊1000米至傅家洲尾的湘江河段及其兩側匯水區域。壹級水源保護區內自來水廠取水口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和取水口上下遊100米範圍內的河漫灘為飲用水水源核心保護區。
二級水源保護區的範圍:大托鄉黃河山脊上遊1000米至三水廠取水口河段、橘子洲頭至傅家洲尾西側河道及其兩側匯水區域。
三級水源保護區範圍:沐雲市至大托鄉的黃河山脊河段及其兩側匯水區域。第七條中上遊水質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三類標準:
壹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優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三類標準,並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各項指標。
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三級標準。
三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保證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質能夠達到規定的標準。第八條在水源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破壞水源林、護岸林及其他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二)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三)向水域、河灘存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廢油、酸液、堿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船舶排放廢油、汙水,以及清洗盛有油類、酸類、堿類或有毒有害物質的車廂、船艙和容器;
(5)無防滲、防溢、防灑措施的船舶攜帶油類和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保護區。第九條在二級水源保護區內,除遵守三級水源保護區的規定外,禁止新建、擴建造紙、制革、化工、冶煉、印染、煉油、電鍍、釀造、屠宰、制藥等汙染嚴重的項目。禁止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原有排汙口必須減少汙染物的排放。第十條在壹級水源保護區內,除遵守二級水源保護區和三級水源保護區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碼頭,以及廢水直接排入湘江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新設排汙口,原有排汙口應當依法治理。治理達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搬遷;
(三)禁止裝載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質的船舶停靠、裝卸;
(四)禁止在水域、灘塗從事旅遊、娛樂、餐飲等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
除遵守本條上述規定外,飲用水水源核心保護區內嚴禁捕魚、遊泳、垂釣、停泊船只等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置明顯標誌和廣告牌。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壹條保護區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證制度。
排放汙染物必須到環保部門登記,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繳納排汙費。
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總量控制規定和國家排放標準。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報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治理。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治水汙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的檢驗。設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擴建、改建或技術改造必須控制原有汙染,減少汙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