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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人民檢察院逮捕了壹個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人,而且已經給傷者賠錢,取得了原諒?

如果對方是輕傷,雖然傷者得到了賠償和原諒,但是是逮捕還是判刑,要看案件的性質和解決方式。如果是雙方打架,則構成聚眾鬥毆罪;如果沒有尋釁滋事就毆打被害人,則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民事糾紛引起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不同的罪名侵犯不同的法益,會面臨不同的處罰,有不同的解決方法。

第壹,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些罪名可能會導致受害人受到輕傷,但在法律上會有不同的評價。聚眾鬥毆罪可能侵犯他人健康權,也可能侵犯公私財產權利,但主要是侵犯社會管理秩序,公然藐視法律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故意傷害罪也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也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多由民事糾紛引起,比前兩個罪惡性小得多。

由於這些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因此設置了不同的救濟渠道。聚眾鬥毆罪和尋釁滋事罪是公訴案件,構成這兩個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判刑。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作出賠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不能免除處罰。關鍵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沒有人會原諒或者原諒。故意傷害罪則不同。法律規定本罪是可以自訴、自訴的刑事案件。如果雙方未與司法機關私下協商,被害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法律也是允許的。接下來,我將重點介紹故意傷害罪的處理。

2.故意傷害罪中的輕傷案件,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打架造成被害人輕傷的,被害人可以選擇三種方式:1,雙方私下協商;2.提起刑事自訴;3、由司法機關處理。不同的處理方式會帶來不同的法律後果。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包括下列情形: (壹)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八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故意傷害(輕傷)的,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1.雙方私下協商:

如果雙方是鄰居、熟人、同事或者認識,筆者還是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問題,暫時不要報警。如果受害人報警,即使雙方協商,警方也不會允許受害人隨意撤案。如果案子不能駁回,就意味著量刑。無論量刑輕重,犯罪嫌疑人都會成為壹個“有罪”的身體,影響他以後的生活。他不能再從事光榮的職業,連公務員都會被開除。在談判過程中,尤其是在經濟賠償的問題上,犯罪嫌疑人肯定會受到壹些損失,誰叫妳打人了!受害壹方也要考慮另壹方的承受能力,原諒別人也原諒別人,不要制造新的矛盾。

2.提起刑事自訴: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受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當然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被害人也可以撤訴,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即使調解失敗,法院還是會判嫌疑人入獄,並支付賠償金。這樣對雙方來說,都有回旋的余地,受害者也有更多的選擇,但我國民眾的壹般法律知識缺乏,使用較少。

3、通過司法機關解決:

對於輕傷,只要沒人報警,警察是不會主動抓人的。壹旦受害人報警,警方立案偵查後,不會讓受害人隨意撤案。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是否撤銷案件由司法機關決定。即使不能撤銷案件,也會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多緩刑!

結論:沖動會受到懲罰!贏了去公安局,輸了去醫院。沒有人真的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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