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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對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訂立或履行民事合同的監督。

對婚姻、收養、監護、勞動等與身份關系有關的合同的監督,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同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合同監管,依法查處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的合同監管,依法查處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違法行為。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非法幹預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合同信用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和協調合同信用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應當組織實施合同信用建設,引導當事人信守合同、註重信用,引導當事人建立健全內部合同管理制度。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合同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合同信用信息共享協作機制,通過統壹的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合同信用信息。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具體措施,引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等商務活動中利用合同信用信息,降低交易風險。

有關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在招標投標、企業評級、信貸、政府采購和國家投資項目等活動中查詢和使用合同信用信息。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合同信用獎懲制度,對“重合同、守信用”的企業和合同信用記錄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合同信用記錄不良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懲戒。第三章合同示範文本管理第十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合同示範文本。

省級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與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合同示範文本。

但國家制定了示範合同文本的除外。第十壹條制定合同示範文本,應當按照合法、規範、適用的原則,組織合同當事人代表、專家學者、行業組織和有關行政部門對合同文本的形式和內容進行論證,並通過互聯網等媒體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二條制定的示範合同文本應當向社會公布,並通過互聯網提供免費下載服務。第十三條當事人可以采用合同示範文本或者參照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采用示範合同文本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訂立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的內容與合同示範文本不壹致,或者參照合同示範文本訂立的合同不得使用合同示範文本的名稱或者編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四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在本部門、本行業推廣使用示範合同文本,指導當事人使用或者參照示範合同文本訂立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國家訂貨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基本建設項目合同應當使用合同示範文本。第四章格式條款的監督第十五條本條例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未經雙方協商的條款。第十六條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其優勢地位對合同對方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監督格式條款的使用,依法處理利用格式條款損害合同對方合法權益的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下,指導本行業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第十八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依法承擔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責任和保證責任;

(四)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合同義務的責任;

(6)法定舉證責任;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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