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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壹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災後恢復救災工作。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重要江河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依法行使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省、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水利管理機構,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有關防洪職責。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流域管理機構的協調,積極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工作。第二章防洪規劃第四條防洪規劃是江河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設施建設以及與防洪安全有關活動的基本依據。

防洪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綜合性、專業性規劃,進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時,必須考慮防洪安全,並有防洪除澇的專項規劃或者論證。第五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依照防洪法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渭河、大汶河、圖海河、馬家河、德惠新河、東峪河、朱趙新河、伊河、沭河、泗河、季良運河、南四湖的防洪規劃和跨上述流域的防洪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地)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本省管理的其他河流的流域防洪規劃,由河流所在地的市(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跨市(地)、縣(市、區)的流域防洪規劃,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區域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劃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人民政府批準的防洪規劃應當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全省風暴潮防禦總體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沿海地區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風暴潮防禦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風暴潮防禦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防風暴潮計劃應納入防洪計劃。第七條防洪規劃確定的河道整治規劃用地、堤防建設規劃用地和人工溢洪道用地,應當依法劃定為規劃保留區。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列的黃河、漳衛河、韓莊運河和江河湖泊規劃保留區,由國家批準,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同意後,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予以公告。

其他河道規劃保護區,經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權限報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並予以公告。

規劃保留區內的土地涉及其他項目用地的,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在規劃保留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與防洪和擴建居民區無關的工礦設施;在特殊情況下,確需占用前款規劃預留區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並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章控制和保護第八條黃河及其跨省江河、河段的規劃和管理,依照防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其他河流和河段的規劃控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防洪規劃權限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防洪規劃,制定河道整治、澇區治理、水庫除險加固、防潮堤建設和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河口、海岸灘塗的管理和開發應當服從防洪規劃。第十條根據防洪規劃,河道整治所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撥或者調整。

新增可利用的河道整治用地屬於國家所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安排使用,優先用於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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