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與稅制改革考辨
在對史料重新認識的基礎上,對商鞅的“刑賦”、“初賦”、“算賦”等諸多有爭議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考證。文中指出商鞅的“精稅”,即“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男人的人,不論差別,都應給予雙重征稅”,實際上並不僅僅指某壹個具體的稅種,而應包括當時秦家庭的所有稅收形式。所謂“始稅”,應該是商鞅隨秦國土地制度改革而進行的壹次重大稅制改革。就內容而言,不是單純指口稅,也不是指土地稅,更不是指軍稅,而可能包括上述三種稅和其他稅。至於商鞅所創作的“suan賦”,則不是所謂的“口頭賦”,而是軍事賦,是專門向婦女征收的壹種賦。
1.再論商鞅的“刑罰賦”
按照古今學者的壹貫觀點,商鞅變法曾經制定了所謂的“刑罰”,即頒布“差序”,規定“民中有二人以上者,加倍給予。”比如董明說《秦刑法》卷十二《國考七》說:“《荀子註》說:‘秦國懲辦傅。’按照魏陽的辦法,如果百姓中有兩個以上的男人,不異者加雙倍的賦,可疑者加罰。目前,許多學者認為這種懲罰的內容是迫使有兩個成年兒子的家庭分離,或加倍征收,以促進小農經濟的發展。但他們對《分化令》頒布的時間和具體的罰沒征繳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對商鞅變法尤其是稅改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要深入研究商鞅的稅制改革,首先必須重新探究這壹法令頒布的時間及其“雙”稅的內涵。
據《史記·尚軍列傳》記載,商鞅的《差序良策》是在第壹次變法時與其他法律壹起頒布的:
為什麽讓百姓打起來,畜牧部門坐在壹起。不告賣國賊者斬首,告賣國賊者以斬敵為賞,藏匿賣國賊者以降敵為罰。如果人民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男人,他們將得到兩倍的報酬。有軍事功勛者,將按率兌現;那些為個人利益而鬥爭的人根據他們的嚴重程度受到懲罰。如果在自己的事業上努力,種田織布會帶回很多小米和絲綢。那些懶惰和貧窮的人認為他們會得到回報。宗室要有戰功論,不能是家族成員。明代的官階、秩次不同,田宅的名稱不同,臣妾的衣著也不同。立功者顯榮,無功者富而無財。
說明《史記》認為征收罰金和賦稅應該是商鞅的第壹次變法。但也有學者質疑,商鞅第二次變法時,《秦本紀》、《六國年表》中明確記載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初賦”,因此不可能在第壹次變法時頒布分化令。例如:
《史記·尚軍列傳》在第壹次變法時就記載了這壹點,但“傅始賜”在是十四年,所以“傅兩次”的處罰不可能是十四年前就給的。尚軍的傳記只是為了寫作方便。談到最初的改革,不過是對相繼頒布的改革法律的敘述。
那麽,哪種說法更符合事實呢?我們認為《尚軍傳》中的記載應當準確可靠,上述質疑雖然看似不合理,但實際上存在明顯缺陷,不能成立。
首先,就史料的認定而言,上述所謂“方便書寫”的解釋缺乏足夠的證據。眾所周知,司馬遷是壹位有著深厚修養和優秀品質的歷史學家,被史家譽為“善史之才”;他的《史記》也因重視歷史事件的真實性而為人們所稱道,有“忠史”、“實錄”之譽。所以,如果沒有特殊的原因或證據,我們很難想象司馬遷會“為了寫作方便”,把前後發生的事件放在壹起。另外,他寫《史記》的時候,曾經說過“?史記中的金匱要略,尤其是季芹的史料。由此可見他對史料的收集、整理和考證的重視。《季芹》雖不含日月,文字略缺,有些記載難免遺漏或誤植,但主要措施的先後順序恐怕不會與曾經產生重大影響的商鞅變法相混淆。特別令人費解的是,在上面引用的《尚軍傳》所載的法令中,很多學者認為除了分化令以外的所有法令都是第壹次改革。如果這個命令的頒布確實是在第二次變法的時候,為什麽司馬遷為了行文方便,把它放在前面的記錄裏?平心而論,我們真的看不出有什麽“書寫方便”和必要性。
其次,從《分化令》與《楚威賦》的關系來看,後者不能作為前者何時頒布的依據。顯然,壹些學者提出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秦在“第壹次納稅”時就開始征稅。事實上,在“第壹賦”之前,秦就已經收集了類似的軍事賦或口頭賦。且不說《左傳》中記載的公十五年“秦始征晉江之東”,即使從商鞅變法的第壹次變法開始,我們也能找到這方面的例子。關鍵是那些學者忽略了商鞅第壹次變法的壹個重要法令。這條法律就是通常所說的關於獎勵農織的規定——“如果妳在自己的行業裏努力,農織會讓很多人康復。”其中強調“農織之苦者”優先免徭役,間接表明秦當時已開始征稅。當然,這壹政令中的“因”字壹般被解釋為“因”或“因”,這也可以說是歷史學家在研究稅制時往往忽略其史料價值的主要原因。但據壹些學者考證,“之”字原是“甲骨文中的貢納爾字”。這壹點也可以從《說文解字部》中的“之,寄矣”得到證明。更重要的是,即使我們把“因”字理解為“因”或“因”,這個政令還是可以說明秦國已經開始征稅了。毫無疑問,商鞅之所以會獎勵生產更多小米和絲綢的農民,不僅僅是為了強調農業,而是那些農民會向國家繳納更多的錢。這不就說明小米絲綢是商鞅征的內容嗎?小米和絲綢的征收無疑屬於嚴格意義上的“租”和“稅”的範疇,因為按照孟子全心全意的說法,有布帛、小米和武力的標誌,而荀子郭芙等許多學者已經充分承認了這壹點。“如果說當時的‘粟征’和‘田稅’屬於地租,那麽‘布征’和‘刀布征收’則屬於軍稅。”既然秦國在“始稅”之前就已經征稅,那麽上述的疑惑就被打破了。
對於“加倍其賦”的懲罰內容,今天的學者的觀點往往與對“先賦”的理解聯系在壹起凡是主張“始稅即始田賦”的人,都認為“加倍其稅”是田賦的兩倍;凡是主張“軍稅初征”或“口稅初征”的,都被認為是雙重征收軍稅或口稅。我們認為這些觀點各有道理,但也有失偏頗。主要原因是對“雙其賦”的性質研究不夠深入。
壹般來說,刑罰的性質應該屬於經濟處罰,所以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壹個是本該獲得的利益和補償,壹個是額外的懲罰性利益。這就好比“偷稅漏稅”必須先全額繳稅,然後再處以相當數額的罰款。我們要考察“北七賦”的內涵,這樣看。具體來說,就是要確定家庭有兩個以上男人後國家應該得到的收入,然後分析對不區分者的懲罰。
根據以上分析,這種觀點顯然是不恰當的。據《漢書·地理誌》記載,秦人家庭中,子女壹般是“三男二女”。這壹點在相關文獻中也可以找到,如《孟子·惠亮·王上》中說:“不抓緊時間,壹家八口可以挨餓。”說明當時秦人的家庭絕不僅僅是兩個人。因此,如果考慮到秦國首次實行差別化令,那麽可以推斷,這壹令中規定的“二人以上”的刑罰標準,至少是以三人為標準的。且不說四個男人、五個男人甚至更多的可能性,以三個男人為例,問題就很清楚了。從應得國家的收入來看,壹個家庭如果有三個成年男子分居,可以得到三倍於原來的土地稅,也就是地租。按照雙倍土地稅,國家未能補償其應得的收入,更不用說所謂的“懲罰”了。這還不包括其他應得收入,可見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從征收兩倍軍稅的角度來看,這種解釋也是錯誤的。如上所述,在壹個家庭有三個男人的情況下,國家將獲得三倍於地租的收入。但這只是壹個方面;另壹方面,根據歷史學家的壹貫觀點,秦國的軍事賦就是家賦:
軍稅就是雲夢出土秦律中提到的“戶稅”...秦律規定,男性成年後應向政府登記,建立單獨的賬戶並繳納家庭稅。隱瞞戶口,逃避戶口稅,就成了“隱戶”,要嚴懲。
所以國家也應該得到三倍的軍稅收益。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那些被分割的農民要交三倍於原來的軍稅和地租。按照征收兩倍軍稅的理論,國家不僅會得到應得的軍稅份額,還會完全放棄地租收入。這怎麽能體現罰稅的作用呢?
至於收兩次口賦,就更沒有說服力了。且不說當時如何征收口賦,就是僅從國家至少要得到兩倍的地租和軍賦的角度來看,由於口賦的征收壹開始並不太重,這種雙重征收口賦根本不是關於賠償和懲罰的。更有甚者,古今學者大多認為商鞅收口賦是“舍地而征民”,所謂“讓民耕,不論多少”,“然後舍地而征民”。如果真的是他們說的那樣,那就沒必要分開。第壹,因為有明顯的漏洞,他們可以避免至少兩倍的地租和軍稅。即使沒有分化,那些成年男性在經濟上也不會損失太多。第二,得大於失。有些家庭雖然人口多,卻要承擔高達兩倍的口稅,但由於“讓民耕,無論多少”,在經濟上肯定會得到補償,甚至可能占便宜。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據《漢書·賈誼傳》記載,當時秦人確實要分家。正所謂“家富子強則分,家貧子強則冗。”說明處罰不僅重,而且嚴,不可能有上面說的“漏洞”。這充分說明,其內容決不是對口述賦的雙重收藏。
那麽,應該如何理解刑罰的內涵呢?我們認為,從種種跡象來看,這種刑罰最初並不僅僅指某壹項具體的稅收征收,而應該包括當時秦家族的所有賦稅形式。換句話說,所謂“雙稅”,實際上就是對農民不加區別地征收雙倍的地租、征兵、軍稅、口稅等雜稅。正如錢先生所推測的:
商鞅變法之初,規定...有兩個兒子的必須分開,成立兩個家庭,耕種兩個家庭。否則就要加倍地租,或者包含其他稅收。
因為只有如此重的刑罰才能真正使其發生,以至於秦人不得不分崩離析。只有這樣理解,才能避免對分化秩序的解讀出現太大偏差,才能充分體現刑罰的性質和輕重,以及商鞅“多稅不農”的意圖。
二、對《楚辭賦》的理解和討論
對於“楚威府”的理解,史學界歷來觀點不壹。有些提倡者是“土地稅之初”。例如,孫愷的《秦(卷十七)食糧》說:“田賦...秦孝公十四年,初為稅。”有的是軍賦解釋,引用《史記》喬舟:“初也是軍賦。”還有人提出“第壹次是口服賦”的理論,如《七國考》卷二《秦食》:“第壹次是賦。..... "大事記》雲:福琴戶口,人死而懸。所以秦謠說‘渭水不漱口,伏起’。也就是暴虐老虎的意思。但當今學者多崇尚口頭賦,基本否定土地賦、軍事賦之說。對此觀點,筆者曾提出異議,認為“最初為稅”其實是商鞅制定的新稅制。下面我就有關問題作進壹步的分析。
縱觀各種論述,不少學者主張“口頭賦”說,其主要依據是“初始賦”不能指土地賦或軍事賦:
公元前348年,有“先納稅”的記載。50多年後,出現了“先交稅”這個詞,它明顯不同於地租的稅,而不是土地稅。但不代表“第壹次是軍稅”。春秋以來,戰爭很多,早已形成軍事體系。只有壹種可能,那就是“先口賦”。
這個解釋不用說,確實有壹定道理,但值得商榷的是,不能指土地稅或軍稅。
先說土地稅。不難看出,上述說法實際上是將“初”字的意思解釋為“最早”、“最初”或“第壹次”,認為只有與過去完全不同的東西才能稱為“初”。因此認為秦國不可能再有“先租糧”的記載。但它顯然忽略了“楚”這兩個字可以有不同的含義,甚至同壹件事物在數量或表現形式發生顯著變化後,也可以稱為“楚”。歷史記載中可以找到很多例子。就土地制度而言,《秦本紀》和《六國紀事》都明確記載了“十二年開田”《尚軍傳》也可以證明,而《秦始皇本紀》記載項“首次開田”是在四年前。可見這裏的“楚”字確實有不同的含義。
其實,只要我們仔細考察壹下“租糧之初”的內容和背景,就不難發現,這不過是秦國針對當時大量廢棄的公田和不斷壯大的私田而采取的稅制上的壹次重大改革。正如壹些學者所說,隨著大量土地被私人使用,這導致了壹系列的稅收改革。直到秦七年(前408年)首次租糧,這壹改革才在各國基本完成。這些稅改是國有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崩潰和私有土地所有制發展的反映。“既然‘租糧’要隨著土地制度的變化而變化,那麽‘首次交錢’時秦國的土地制度有變化嗎?是的。這時商鞅有了重大改革——“為田開新路。“雖然對他的改革還有不同的理解,但商鞅確實改革了農地制度,把原來的小畝改成了大畝,這是不爭的事實。通用代碼、州縣、海關;
按周制,每百步為畝,每畝贈壹夫人。商鞅輔佐秦,資源不缺,於是改制240畝,分100畝給壹女。
自然要根據新畝制重新確定“租糧”的內容,秦國的稅制也確實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開邊為田,而稅平。”李建農先生也指出:
《孝十四年》有“先為賦”的記載,雖無明文規定其賦法;而《廉頗與藺相如傳》所附的趙奢的故事,尤其值得關註。.....趙的賦稅,真的是以田為階級對象的。
可見,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租糧”的內容發生了顯著變化。為了解釋這種變化,也稱之為“聲母賦”。那麽,為什麽不能說是“先地稅”呢?
我們再來看看軍稅的問題。以上認為《楚辭賦》不是《楚辭傅雋》的理由並非沒有討論過。第壹,從分化令的規定來看,秦在“先稅”之前,其實就有按人口征收的稅種。所謂“雙賦”,應該包括雙收的口賦。所以,如果說秦國在“先作賦”之前“早已形成壹套軍事制度”,就不可能是“先作軍事賦”,那麽同理,也不可能是“先作口頭賦”。第二,秦國雖然已經形成了軍制,但軍稅制度作為商鞅變法的壹項改革,也有可能隨著土地制度的變化而重新建立和完善。如上所述,喬舟解釋說:“當初是軍禮。”徐中書先生也說:“秦國應該是按戶征收的軍稅,而不是口稅。”為什麽這不能說是“第壹軍稅”?
為了更清楚地解釋問題,壹些學者還提出了另壹種說法。例如:
“初賦”,其最大的可能性是“口頭賦”。原因是,自公元前221年秦統壹全國的孝十四年以來,我們就再也沒有看到官方正式頒布關於“口賦”的條例。秦代的口頭賦是存在的。
但這個理由仍然不能否定“原來是土地稅”或“原來是軍稅”的觀點。因為這個時期我們也沒有看到官方對地租和軍稅的規定,秦的地租和軍稅也確實存在。
其實要想真正理解“初賦”的內涵,解決這個問題並不是很難。關鍵是不要太拘泥於“稅”和“稅”的區別。總的來說,稅收和征稅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漢書刑法史》說,殷周時期,“有稅有稅。稅足食足,兵足。”且《食記》說:“賦是為車馬、鐵甲兵、士子服務的,為官府國庫所用;稅納於祠堂郊百神,天子供養,官費於庶務。”充分證明了稅與稅的本義是指軍稅與地租。但是隨著井田制的解體,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的稅制都有了很大的改革。其中壹個最顯著的變化就是各種稅都是按田征收的。比如齊國曾經“因地而衰”,魯國“初賦畝”,鄭國“貢山”,秦國“初租糧”。於是,稅收和租金的概念開始逐漸混淆。稅可以稱為“租”或“稅”;反過來,賦也可以稱為“稅”,其內涵明顯擴大,不僅限於軍賦。比如《春秋》中魯國“用田賦”。古今史官雖有不同的訴訟,但大多認為其既有增加地租的目的,又有征收軍稅的意圖。又如《墨子辭國篇》說:“定期征稅,民不生病。”也是作為稅種的“租金稅”的統稱。有韓非子獻學,“要錢糧粟救荒備軍”,“淮南子雲訓”,“人頭賞壹筐,卻敗於幾房”,都說明“賦”的內涵有了明顯的拓展。所以到了漢代,稅與稅的概念更加混淆,前者甚至演變成各種征收的統稱。如韓嬰《西漢漢詩傳》卷十《晉平公...集多而藏臺”,東漢許慎的《說文北補》“賦,集也”,就是典型的例子。
然而,即使在漢代,許多學者仍然相當嚴格地使用稅和稅的概念。班固就是壹個例子。但最多說明他們的表述還保留著稅和稅的本義,不足以推翻其他觀點。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初稅”的內涵,主要考慮司馬遷的語言表達和習慣。也就是說,不管別人怎麽解釋,只要搞清楚他是否對稅與稅做了嚴格的區分,實際上就可以確定“初始稅”是不是指某個具體的稅種。那麽,太史公是如何使用稅和稅的概念的呢?請看《廉頗藺相如傳》:
趙奢,趙知田部吏也。平原君壹家不肯交房租,所以依法裁決...平原君認為這是高尚的,他所說的對國王是真實的。王以之治國,國稅平,民富政固。
這裏司馬遷將“租稅”與“稅”相提並論,可見他顯然沒有使用嚴格意義上的稅與稅的概念。其實《楚威賦》的記載也是如此。從《尚軍傳》來看,他把這件事和“開田造樓”放在壹起評論,說“開田造樓收邊,而稅平”,也就是說他不認為“賦”是具體的賦。但有些學者往往忽略了這壹點,同時又過於拘泥於“初始”的解釋,這不能不使他們的結論有所偏頗。
我們認為,所謂“始稅”實際上是商鞅根據秦國新的土地制度進行的壹次重大稅制改革。就內容而言,不是單純指口稅,也不是指土地稅,更不是指軍稅,而可能包括上述三種稅和其他稅。在《史記集》中,光緒評價《賦初》:“使貢賦之法也。”雖然不能直接從這個註釋中得出結論,但可以說明《楚威賦》不是具體的賦。
誠然,壹些學者懷疑這壹註釋的可靠性。主要是根據《說文》“貢品,貢獻也”,認為這種“貢獻”貢品早就有了。然而,僅僅這樣說就否定許的筆記,未免有些武斷。其實所謂的“奉獻”和“致敬”是有明顯區別的。前者指“地方稅”,即諸侯或封臣向君主供奉土特產和稀有物品,後者是地方稅和捐稅的統稱。《商·虞書公》孔英達舒悅:
給個收稅的名字。在過去,洪水是壹場災難,所有的人都淹死了。九州征稅而建。洪水除了,土壤恢復了原狀,這就是貢品和貢品的區別。
而且“貢”字是否可以解釋為“貢獻”也值得商榷。根據金先生的研究,作為征納方式的“貢”字,應當以實物支付,即“若幹年內理所當然”的定租制。不用說,即使“貢品”壹詞可以理解為“貢獻”,我們也應該仔細分析光緒所說的話。《漢書·食貨誌》雲:
自石舟衰微,暴君貪官緩經,徭役橫行,政令不信,公田未治。因此,魯的“第壹稅畝”和《春秋》都是可笑的。
可見,自春秋以來,人們對朝貢制度的破壞印象深刻。就光緒而言,它肯定是熟悉的。但他還是提出了“制作貢品的方法”,這不能不提醒我們,還有另外壹個原因。所以,更合理的解釋只能是,所謂的“貢”和“貢獻”是不壹樣的,就像“小康”這個詞古今有本質區別壹樣。
董仲舒在《漢書·食貨誌》中寫道:“秦非如此。用商鞅的方法,地租、口貢、鹽鐵的收益比古代高20倍。”據此,秦朝征收的地租和口稅是以“商鞅之法”為依據的。至於稅收中的“商鞅之法”,似乎只有壹個直接的記載,所以可以推斷“商鞅之法”就是董仲舒所說的。說明其內容至少包括地租和口頭賦兩種形式,而不僅僅是壹種具體賦。這與光緒的“進貢方法”完全壹致。此外,《子簡》中也有“初為賦”的記載,其二卷《周記二》說:“秦更以稅為重。”【註】雲:“若棄礦田,則周士毅之法不重用。蓋壹畝為稅之法。”這清楚地向我們表明,“初稅”是商鞅制定並實施的新稅制。
有學者提出,在“先賦”之後直到秦統壹,並沒有關於口賦的正式規定,口賦確實存在。但在文獻記載和考古材料中,不僅沒有發現口頭或戶賦,也沒有發現當時的地租、選秀、軍賦或計算賦。同樣,這些稅收形式也確實存在。從現存史料來看,上述認定為口頭賦、土地賦、軍事賦也是有原因的。由於這些稅收形式都不能排除,只有確認“初始稅收”包括當時征收的所有稅收,才能得到更合理的解釋。這也是我們提出“始稅”的內涵包括秦國各種稅種的主要原因之壹。
第三,對秦國《Suan賦》研究的再認識。
就“算符”研究而言,最早進行系統研究並引起關註的是日本經濟史學家加藤範先生。他在《算術賦小議》壹文中提出算術賦為商鞅所創,並全面論述了算術賦的內容、名稱和意義。在加藤先生的影響下,目前國內學者都認同秦國存在計稅,但對其性質和內容的解釋還存在壹些分歧。為了澄清事實,下面也作壹些分析。
關於計稅的性質,加藤先生提出了軍稅論。他認為秦漢的計稅是壹樣的,秦國的計稅是軍稅。而國內學者則認為漢代的計稅是針對成年人的人口稅,所以秦國的計稅也應該作為口稅對待。例如:“在秦朝...它往往是口頭賦和算術賦的混合。多數情況下叫口福,有時也叫算錢。”我們認為:加藤先生的軍賦理論固然成立,但值得商榷的是,他還把漢代的計算也視為軍賦;當然,國內學者將秦漢賦的計算完全等同,視為口賦,也是值得商榷的。其實秦國的算賦不是口頭賦,而是軍事賦,是專門向婦女征收的壹種賦。
根據有關史料,許多學者提出的計算是口述賦,主要有兩個原因。壹部是《韓朝·措傳》:
今天秦朝的滅亡已經造成了壹萬人的死亡,但是兩銖的死亡是有報道的,死亡之後就無法統計了。
壹部是後漢《南蠻傳》:
當秦趙翔成為國王...蠻族開墾農田後,不算第十個老婆,就不租了。【註】俗話說“妳寵它,所以壹戶免壹公頃地的稅。雖然它有十個老婆,但它不賠錢。”
但其實就口賦的概念而言,這些都不足以證明。
眾所周知,所謂“口稅”,也就是用嘴交錢或者“口說無憑”的人頭稅。比如秦代的“頭會姬府”、“頭會姬府”,其中“頭會”就是這個意思。所以,如果不是每個人都要交賦,那就不能叫口賦。秦對賦的計算就是如此。雖然引用的《晁錯傳》說:“死了之後,就拿不回來了。”但問題是,死者不負貢品。當時商鞅變法已經實行了嚴格的戶籍制度。其中,關於註銷戶口,《尚軍疏內定》和《德強》明確規定:“生者寫,死者切。”所以秦死後,就不再有所謂算稅的問題了。那種“不能再算”,既然是就秦卒已被排除的情況而言,即“雖是戰死者之遺屬,但未被免除計算”,就不能作為口賦的依據。同樣,《南蠻傳》中提到的“十妻不算”,也不能說是“口率出泉”。因為無論是“十妻不算”還是“雖有十妻,字不虧”,都只是在女性範圍內,所以這不能作為口賦的依據。可見,秦國的算賦並非口頭賦,其內涵有待進壹步考證。
如前所述,商鞅的第壹次變法迫使農民分家。俗話說“家富則子強,家貧則子多”,這就造成了秦國家庭結構的巨大變化。主要形成了許多以夫妻為主體的核心家庭。這個核心家庭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壹是夫妻未婚子女家庭,二是夫妻未生育或子女已結婚的家庭,三是喪偶未婚子女家庭。但不管什麽類型,他們其實都是個體小農戶,有壹個“強壯”的男人組成的家庭。因此,在這種個體小農家庭中,如果把秦的爪牙,也就是“壯”男,排除在賦稅的計算之外,所謂“無答”的主要是婦女及其子女。問題是他們的孩子也應該被排除在稅收的計算之外。《秦律》規定:
可以(為什麽)稱之為“藏家”、“做個好孩子,助人為樂”嗎?躲在壹戶人家叫“搖櫓”(也)。
加藤先生認為秦漢有相同的算賦,但實際上秦的算賦並沒有給漢朝留下太大的影響。雖然漢代有賦的計算,也規定“女子十五歲以上至三十歲不嫁,五算”,但這不過是沿襲其名,保留了秦賦計算的壹些痕跡。漢代計稅是對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稅,這壹點已被國內史學界所公認。比如《漢高祖實錄》引用說:“人給錢從十五到五十六,壹百二十算。”這種現象的出現,顯然與減少剝削有直接關系。《漢書食貨誌》說:
天下既立,民亡而藏,天子自不能有酒,而必乘牛車。另壹方面,法無禁止,地租從輕,賦稅五分之壹,用官額給民。
石鼓說,“拿夠就行了。”秦漢之別,大概是其主要內容之壹。所以,隨著秦的去世,秦的算術和傅在歷史上消失了。
總之,我們認為商鞅創設的計稅是封建向婦女征收的稅的組成部分,與地租同等重要。換句話說,秦朝的稅制不僅包括口稅等雜稅,還包括男子的地租、選秀等附加稅,還包括女子的計稅。其名稱之多樣,體系之嚴密,都是前所未有的。所以古史家感慨地說:“萬國新聞說:‘趙不如楚,楚不如秦。’關於福琴復雜性的深刻話語。馬克思曾指出:“強有力的政府和沈重的稅收是同壹個概念。”秦的稅收制度就是壹個具體的寫照!
僅供參考,請大家自己學習。
希望對妳有幫助。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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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角下的商鞅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