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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和法律是什麽關系?

校園暴力的刑事法律問題

(壹)刑法與校園暴力的關系

刑法是規定什麽行為是犯罪,應當承擔什麽刑事責任,應當給予什麽處罰的法律,即規定“罪”和“刑”的法律

校園暴力是暴力的壹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為的後果達到壹定程度的事實,觸及刑法的規定,就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符合刑法的規定。

由於校園暴力具有特殊性,即發生在我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及其附近,校園暴力壹旦發生,波及面廣、影響深、範圍遠。對於個人來說,可能是壹輩子的陰影。對社會來說,可能是壹代人或幾代人難以磨滅的記憶,對國家來說,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負面作用。因此,刑法對校園暴力的調整不容小覷。

因此,刑法有必要對校園暴力相關行為進行強制性規範。比如《教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的立法者在教育法中對校園暴力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在教育活動中,對壹些嚴重違反教育法,觸犯刑法的相關主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減少校園暴力,保證校園的和平穩定和諧。

因此,首先,教育管理者在學校管理活動中要防範暴力,其次,教師和學生不應實施暴力。最後,要求打擊校園暴力犯罪,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

(2)幾種常見的校園暴力犯罪。

我國刑法將犯罪分為十類: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玩忽職守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在每壹類罪名下,又會分成幾個小類,共有400多* *項罪名。

校園暴力犯罪的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犯罪主體壹般是教育行政人員、教師、學生等犯罪主體。

(1)幾種常見的人身權犯罪

(1)故意殺人。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其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已滿14周歲的人犯此罪,將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有殺人意圖;客觀上講,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美國趙承熙槍擊案就是這種犯罪的壹個例子。

②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它的主語是壹般主語;主觀上是過錯;客觀上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它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因體罰疏忽造成學生死亡的教師和管理人員,犯本罪。

案例:1995 6月22日上午10,湖南省某中學體育老師在體育課上因高二男生張某擾亂體育課教學秩序發生爭執,張某用言語刺激李。李覺得這有損老師的尊嚴。盛怒之下,對張某拳打腳踢,致張某死亡。經法醫確認,張某脾臟較大,李壹拳打中脾臟,致脾臟破裂死亡5人。

本案中,李老師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③故意傷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體是壹般主體。已滿16周歲的人,應當對其故意傷害行為負刑事責任。已經到了14歲。

16周歲以下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比如2006年2月7日下午65438,高的五根手指在校門口被砍斷,對方涉嫌此罪。

④過失致人重傷罪

教師懲罰學生,學生之間發生肢體沖突,可能因過失造成學生重傷,犯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在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它的主語是壹般主語;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比如有的老師罰學生吃牛糞尿。最近網上曝光的女生集體欺負女生的圖片可以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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