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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加蓋公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企業管理離不開企業印章。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印章包括行政印章(即法人印章)、財務印章、合同印章和業務印章。從法律上講,以上印章可以對外代表企業。由於施工企業的施工項目眾多且分散,且項目所在地往往與施工企業住所地不在同壹區域,在施工企業未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下,為方便操作,項目部公章已被廣泛使用。實踐中,有的施工企業是按照施工項目分類的,有多少個項目就有多少個項目部公章,有的是按照施工力量分類的,施工力量有多少個項目部公章就有多少個項目部公章。因為項目部是施工公司的內設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也沒有辦理工商登記。因此,如何確定項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和相關合同的效力,對施工企業來說意義重大,需要高度重視。筆者認為,施工企業項目部公章的認定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案例壹:施工企業出具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授權項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內代表施工企業。1.如果項目部公章未超出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範圍,項目部公章應視為施工企業公章,對施工企業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為項目部不具備法人資格,就機械地認定項目部公章沒有法律效力。2.項目部公章超出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施工企業予以認可的,項目部公章視同施工企業公章,對施工企業具有法律效力;施工企業不予認可的,按下列第四種情況處理。案例二:施工企業出具委托書,但委托事項和權限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應對其授權不明負責,項目部的公章應視為施工企業的公章,對施工企業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方承擔舉證責任,應提供證據確認施工企業出具委托書的事實。案例三:施工企業不出具委托書,事後認可項目部公章。本案中,項目部公章視為施工企業公章,對施工企業具有法律效力。案例四:施工企業未出具委托書,事後不承認項目部公章。在這種情況下,項目部的公章至少可以起到證明的作用。1.如果對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雖然使用了項目部的公章,但是合同的實際執行人是施工企業(例如施工合同是施工企業簽訂的,工程竣工結算是施工企業和發包人進行的等等。),或者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施工企業認可項目部公章的對外效力的,應當認定施工企業追認了項目部公章,項目部公章對施工企業具有法律效力。2.除上述情況外,民法上無權代理。對於任何無合法資質即可進行的行為(如項目部購買某商品或設備的消費行為),項目部公章應視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應有效。但由於項目部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施工企業承擔;如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有合法資質(如房屋建築、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等。),視為項目部主體不合格,加蓋項目部公章簽訂的合同相應無效。但無效合同產生的項目部法律責任由施工企業承擔,同時施工企業對其下屬項目部違反資質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案例五:項目部公章被盜或被他人刻制或擅自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盜用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單位對行為人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單位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項目部應註意保存相關證據,如報告記錄、蓋章記錄等。,以備將來發生爭議時使用。綜上所述,無論如何,施工企業應對其項目部的公章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施工企業有必要加強項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部公章管理制度。凡使用項目部公章的,應實行嚴格的審批和登記制度;違反上述制度者將受到嚴懲,以防止項目部公章亂使用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以上文章來自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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