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問題是關於審判程序的。
實體問題是關於實體權利的判斷。
比如刑事訴訟,程序性問題,比如壹審的程序,二審的程序,合議庭的組成,審判是否公開等等。實體問題,比如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罪,受到什麽處罰。
簡單來說,程序法規定處理程序,實體法規定處理結果。
請問法人和程序是什麽意思?
它指的是法律實體和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指法律實踐的過程,不僅包括司法程序,還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和準司法仲裁程序。實體權利和義務、程序權利和義務是調整這壹相互聯系的法律實踐過程的機制。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性權利義務、實體性權利義務已被法典化,屬於形式法的抽象概念範疇,表現為法律規範,但在法律程序上是壹種調整機制,本質上是實踐性的。但是,用程序性權利義務來界定法律程序是不可能的,因為程序性權利義務已經形式化了,人們不可能在壹個平面空間裏復制壹個三維空間裏的復雜過程。今天,實體法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直接關系到人的切身利益,比如自由、人格、財產、安全,另壹方面關乎參與各種法律程序的權利,比如選舉權、申訴權、辯護權、知情權。這些基本權利是人們建立或采取相應法律程序的目的和基礎。前者的內容,如財產權、人身自由等。,作為法律規範的價值目標,也是各種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標;後者的內容,如選舉權、上訴權、辯護權等,也是法律程序本身正當性的來源。相比較而言,法律程序應該是人們為確立和實現這些價值目標而采取的實踐步驟。因此,法律規範的那些基本價值的實現不是任何權宜之計所能替代的,法律規範的批判也不是再精致的程序設計所能彌補的。
法律實體和程序是什麽意思?
指法律實體和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指法律的實踐過程,不僅包括司法程序,還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和準司法仲裁程序。實體權利和義務、程序權利和義務是調整這壹相互聯系的法律實踐過程的機制。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性權利義務、實體性權利義務已被法典化,屬於形式法的抽象概念範疇,表現為法律規範,但在法律程序上是壹種調整機制,本質上是實踐性的。但是,用程序性權利義務來界定法律程序是不可能的,因為程序性權利義務已經形式化了,人們不可能在壹個平面空間裏復制壹個三維空間裏的復雜過程。
今天,實體法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直接關系到人的切身利益,比如自由、人格、財產、安全,另壹方面關乎參與各種法律程序的權利,比如選舉權、申訴權、辯護權、知情權。這些基本權利是人們建立或采取相應法律程序的目的和基礎。前者的內容,如財產權、人身自由等。,作為法律規範的價值目標,也是各種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標;後者的內容,如選舉權、上訴權、辯護權等,也是法律程序本身正當性的來源。相比較而言,法律程序是人們為確立和實現這些價值目標而采取的實踐步驟。因此,法律規範的那些基本價值的實現不是任何權宜之計所能替代的,法律規範的批判也不是再精致的程序設計所能彌補的。而且,忽視對那些基本權利的保障作為自己存在的基礎,再怎麽精心的制度設計,也會變得專制,因為再怎麽制度設計,都無法避免* * *被少數人控制的事實,壹旦擺脫了程序的限制,就會變得專制。
妳說的法律上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是什麽意思?
樓上這位兄弟已經把他精彩的講解講完了,我來給大家講壹個通俗版的。
實質問題指的是“什麽”——內容。
什麽是A,什麽是b,A有這個權利,權利的內容是a \ b \ c \ d...這是壹個實質性問題。
程序性問題指的是“怎麽做”和“怎麽做”——過程。
A經過什麽過程才能成為B?A可以采取什麽樣的程序來達到維權的目的,是直接起訴還是先取證?
中國的法律中程序法和實體法是什麽?它是如何分類的?
法律法規根據是否反映事實關系的權利義務或保證這種權利義務實現的程序,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規定了人與人之間或人與組織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比如民法規定的是平等主體面前的權利義務,刑法主要規定的是人和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程序法主要指程序法,是規定實現實體法的相關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實體法處於主導地位,程序法處於有助於實現實體法的地位,但程序法也是相對獨立的,即程序法壹旦制定,執法或司法人員就不應為了實現實體法而破壞程序法規範。
參考資料:
jetaimecrab.bokee/4049997
玩法律是什麽意思?
人們遵循法定的時限和時序,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進行法律行為。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程序有三個特點:
1.特定行為需要法律程序。
2.法律程序由時間要求和空間要求構成。換句話說,法律程序是以法律時間和法律空間為基礎的。
3.法律程序是正規的。
中國法律體系中主要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什麽?
妳好
壹般來說,實體法規定了權利和義務,可以實際處罰。比如規定買了房子,房子是誰的。而怎麽買,誰批準就是程序法。
實體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刑法、行政處罰法、合同法等。
程序法主要是: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法,還有行政復議法。
希望對妳有幫助。
法律中有哪些簡單的規範?
裁判規範壹般是指審判程序符合法律;準確適用法律;適用的判例是明確的;種植的結果是公平公正的;具有完整、清晰、規範的司法文書的壹系列司法審判(裁定)活動。
妳什麽意思,走法律程序?
是通過法院進行起訴、調解、審理、審判、最終判決的司法過程。
妳說的法律上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是什麽意思?
程序問題講的是審判程序,實體問題講的是實體權利的判斷。
以刑事訴訟為例,程序性問題,比如壹審的程序,二審的程序,合議庭的組成,審判是否公開等。實體問題,比如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罪,受到什麽處罰。
看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能壹目了然。
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壹審壹般程序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壹百三十八條判決書的內容應當寫明: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壹百四十條裁決的適用範圍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不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二)、(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