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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過程中急需解決的法律問題?

2013施工合同下施工企業如何選擇和管理項目經理?我國建築企業大多采用項目經理內部承包制。在這種商業模式中,“成功是蕭何,失敗是我”!項目經理的綜合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施工企業的履約能力。根據《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總[1995]1號,1995年10月7日實施)第二條規定,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項目經理的能力水平、專業素養和行為品質對項目質量、安全、進度和成本管理的實現有很大影響。因此,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如何正確選擇項目經理,如何有效管理項目經理,對施工企業來說尤為重要。

(壹)施工企業對項目經理的盡職調查

在實踐中,我們註意到,許多施工企業往往更多地關註項目實施過程中以及項目完成後的風險,而在項目實施前對風險防範的意識不足。壹些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才發現項目經理管理水平差,賭博,對整個項目過程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最終給施工企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經濟損失。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項目經理的考察是承包商配置人力資源和選擇外部合作項目經理之前非常重要的程序。調查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對於新承接的工程,項目經理是否具備技術能力,如是否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以前完成的建設工程業績如何,業主評價如何,包括工程性質和規模、工程質量、所管理的施工現場是否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與工程安全質量相關的重要事項;

2.對於新承接的項目,項目經理或以項目經理為主的項目組從事經濟承包的,可以通過要求其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房產或其他有效的財產權益證明,具體確定項目經理或項目組是否具備足夠的經濟實力。特別是進行經濟承包的項目經理,要在了解其經濟實力的基礎上,判斷其履約能力是否與所承擔的工程規模相壹致。出現虧損時,往往發現項目經理的經濟實力比技術水平更重要;

3.對於新承接的項目,項目經理的行為品質是否能夠匹配,是否會對公司聲譽產生影響,是否會給公司帶來風險,是所有考察要素中最重要的壹項。調查其是否誠信,是否拖欠農民工、材料供應商工資,是否卷入經濟糾紛,生活作風上是否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對於承包商來說,在分配人力資源和選擇合作項目經理之前,對項目經理的調查是壹個非常重要的程序。當然,如果這個項目經理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非常了解,這個程序可以簡化。

(二)簽訂嚴格的內部合同協議,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有效防範風險。

內部承包協議是防範內部承包風險的“基石”,非常重要。除了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公司對業主的責任由項目經理即內部承包商承擔外,還應註意以下幾點:

1.設定合理的支付方式,既不會讓公司承擔太大風險,也不會讓內部承包商失去積極性。

2.鑒於內部承包商分包可能帶來的風險,合同協議應規定內部承包商未經公司同意進行分包或轉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協議的權利。

3.如因內部承包商原因導致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或提前承擔責任,包括公司賬戶被查封,內部承包商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賠償範圍應盡可能詳細。

4.內部承包商應提供相應的擔保,並在擔保措施按約定落實到位後,承包商方可進入工程現場。

5.此外,公司擬對項目部采用的管理制度應在內部承包協議中明確規定,以便公司對項目部進行有據可查的管理。

(3)嚴格控制項目實施過程。

1.項目部的所有計劃,包括進度、成本、質量和安全,都應在公司的控制下制定和修改。同時,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核查制度,包括項目部的賬目。只有掌握了第壹手資料,才能在項目部出現問題時,甚至在出現“癥狀”之前,快速反應,對癥下藥。

2、杜絕開發商將工程款直接支付到項目部賬戶或僅由內部承包商控制的所謂分公司賬戶甚至個人賬戶,公司應掌握收取開發商工程款的絕對權利。公司支付項目部當期進度款時,應要求內部承包商出具前期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證明。

3.建立項目部印章管理制度。對於總承包合同中關鍵條款的變更,以及材料采購等重大外部合同,應明確告知第三方以公司公章為準,避免內部承包商和項目部擅自承諾給公司帶來的風險。另外,項目部的印章應在公司保管,印章上應刻有“無權簽字”的標誌,避免因項目部印章使用不當給公司造成損失。

(4)2013版施工合同項目經理新條款解讀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應為合同雙方確認的人選,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註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系方式和授權範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經承包人授權後,項目經理負責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的勞動合同及承包人已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交上述文件,項目經理無權履行其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不得少於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並征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通知應當載明臨時履行職責人員的註冊專業資格、管理經驗等信息,該人員應當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專用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通知應明確繼任項目經理的註冊資格和管理經驗,繼任項目經理應繼續履行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專用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說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商應在收到更換通知後14天內向業主提交書面改進報告。如果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後仍要求更換,承包人應在收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後28天內進行更換,並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註冊資格和管理經驗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經理將繼續履行3.2.1項中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當按照專用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5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下屬履行某項工作職責時,下屬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並應提前七天書面通知監理人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範圍,並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

1,條文解釋。

(1)明確項目經理的“身份”和義務。

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在協議的第壹部分增加了“項目經理”壹欄,並在通用條款第3.2條中作了進壹步的詳細規定。

根據上述3.2.1條款,項目經理必須是承包商正式聘用的員工,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即項目經理與承包商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承包商也為項目經理繳納了社會保險。其目的是防止非法分包和掛靠活動以內部承包的形式出現,保證工程的安全和質量。

特別提醒施工企業:本條款還約定項目經理常駐施工現場,其每月在施工現場的天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擅自離開施工現場,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這是為了保證項目經理能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專用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增加項目經理的臨時處置權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項目經理享有臨時處置權。當出現與工程有關的危及人身、財產和工程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項目經理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與發包人和監理人取得聯系,如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在這種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享有臨時處置權。

(3)項目經理更換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在更換項目經理的程序上,2013版施工合同延長了承包人提前書面通知發包人更換項目經理的時間,即從7天延長到14天,以便讓發包人有足夠的時間對新任命的項目經理進行考察。

(4)發包人有權監督和考核項目經理,並有權更換項目經理。

2013版施工合同增加了發包人對承包人項目經理的監督、考核和更換權,規定了更換不稱職項目經理的條件和程序。在1999版施工合同中,如果發包人要求更換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需要與承包人協商。根據2013版施工合同,發包人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但承包人有改善的機會。

施工企業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拒絕更換不稱職的項目經理,將承擔違約責任。

(5)在特殊情況下,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履行某項工作職責。

追加2013版施工合同。在特殊情況下,項目經理可以授權下屬履行某項工作職責。

2、實際操作指南

壹、施工企業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的授權範圍,尤其是對項目經理某些權利的限制,應具體明確,避免承包商因項目經理授權不明確而承擔不利後果。

二是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規定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履行職責,同時也應限定被授權人的範圍,防止個別項目經理隨意擴大解釋,隨意授權下屬履行職責。

第三,鑒於2013版施工合同,建議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發包人不得拒絕項目經理的合理要求。

㈤結論

基於項目經理在項目整個施工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13版施工合同對項目經理的“身份”、權利和義務都做了新的規定,在項目管理實踐中對項目經理的要求會越來越高。因此,2013版施工合同對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企業應加強對項目經理的考核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機制,規避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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