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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消毒產品衛生監督規範第壹條為保障公眾健康,規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從我國進口消毒產品的責任單位和消毒產品經營使用單位進行衛生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根據消毒產品的用途和使用者的危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壹類是消毒產品,風險大,需要嚴格管理,保證安全有效。包括醫療器械高級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皮膚和粘膜消毒劑、滅菌效果的生物指標和化學指標。第二類為中度風險的消毒產品,需要加強監管,確保安全有效,包括第壹類產品以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抗菌(抑菌)制劑。第三類是低風險的衛生用品,實施常規管理可以保證除抗菌(抑菌)制劑以外的衛生用品安全有效。

當同壹消毒產品涉及不同類別時,應在較高風險類別中進行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消毒產品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保障人員配備和工作設備合理配置,並將監督和抽檢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在開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時,適用本規範。第六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的職責:

(壹)制定本省(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體系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根據消毒產品分類監管情況,確定年度消毒產品衛生監督重點工作內容;

(二)組織實施本省(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和相關培訓,指導和監督下級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

(三)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

(四)對國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和責任單位進行抽查;

(五)組織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

(六)組織、協調、監督和查處轄區內消毒產品重大違法案件;

(七)按照《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衛生條件審核規範》的規定,負責新消毒產品生產能力審核和抽檢;

(八)負責本省(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和數據收集、核實、分析和上報;

(九)承擔上級指定或交辦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任務。

第七條設區的市級和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的職責:

(壹)根據本省(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體系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工作內容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和培訓;

(二)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消毒產品的衛生監督和抽樣檢驗;

(四)負責消毒產品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負責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告;

(六)設區的市對縣級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承擔上級指定或交辦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任務。

第八條設區的市級以上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設立傳染病防治監督科(室)或消毒產品監督科(室),承擔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縣級監督機構應指定部門承擔消毒產品的衛生監督工作。

第九條實施消毒產品現場衛生監督前,監督員應當明確衛生監督的任務、方法和要求,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先行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根據消毒產品的風險程度實施分類監管。

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我國所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和責任單位的衛生監督,每年不少於1次。市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對轄區內第壹、二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進行衛生監督,每年不少於1次。省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對全國所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和責任單位進行抽查。

第十壹條省、市、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建立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檔案,掌握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基本情況和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情況。第壹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

第十二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管內容:

(壹)消毒產品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資質;

(2)生產條件和生產工藝;

(3)所用原料的衛生質量;

(4)消毒產品和材料的儲存條件;

(五)消毒產品從業人員的配備和管理;

(6)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

第十三條消毒產品和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資格監督檢查方法:

(壹)查驗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檢查生產企業的實際生產地址、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註冊地址等是否與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註明的壹致;檢查衛生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衛生許可證是否被塗改、轉讓、偽造、出租、出借;

(二)查驗新消毒產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產品衛生許可證,核實產品衛生許可證上標註的生產企業地址與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上註明的地址是否壹致;委托生產加工的,核實產品衛生許可證上標註的實際生產企業地址與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上註明的地址是否壹致。

第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生產過程監督檢查方法:

(壹)檢查生產企業的廠房布局、生產區域、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是否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的要求;檢查是否擅自改變已批準的生產工藝和車間布局。必要時,對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的衛生質量進行現場采樣和檢測;

(二)檢查生產過程中是否執行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物質。生產過程記錄是否完整,確保可追溯性,並妥善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後3個月。

第十五條消毒產品所用原料衛生質量的監督檢驗方法:

(壹)核查新消毒產品中消毒劑主要有效成分的原料名稱是否與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壹致;

(2)檢查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消毒劑和抗菌(抑菌)制劑的原料名稱、CAS代碼、商品名、含量、等級和用量是否與該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內容壹致;

(3)檢查抗菌(抑菌)制劑以外的衛生用品是否有相應原料供應商提供的無毒、無害、無汙染原料的檢驗報告或證明材料,檢查原料是否符合產品的配方、規格、等級要求;

(四)檢查消毒產品的原(料)庫是否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物質;

(五)查看消毒產品原料采購記錄,入庫登記是否完整。

第十六條消毒產品和材料儲存條件的監督檢查方法:

檢查消毒產品和材料的儲存條件是否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的要求。

第十七條消毒產品從業人員管理的監督檢查方法:

(壹)檢查企業是否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

(二)查閱消毒產品中直接從事生產的操作人員的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查閱生產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的崗前培訓資料和檢驗人員的學歷證書;

(三)檢查生產過程中人員的健康狀況是否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的要求。

第十八條城市消毒產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方法:

(壹)檢查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抗菌藥物是否具有符合《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辦法》要求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備案憑證;

(二)查閱消毒產品投放市場前的衛生質量出廠檢驗報告,檢查檢驗項目、檢驗頻次和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的要求;對於委托檢驗的企業,還應檢查檢驗機構的合法資質和委托檢驗協議;

(三)檢查企業標準是否依法備案,是否在有效期內;

(四)檢查新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標註的內容是否與產品衛生許可證批準文件壹致;檢查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消毒產品標簽(銘牌)和說明書上標註的內容是否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範》及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並與報送備案的內容壹致;檢查其他消毒產品是否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範》及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五)必要時對消毒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方法:

(壹)消毒產品樣品采集應具有代表性,在有效期或保質期內,包裝完好。同批樣品數量應滿足衛生質量檢驗、標簽(銘牌)和說明書判斷和留樣的需要;

(2)及時將樣品送至取得實驗室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按規定程序移交樣品,保持樣品包裝完好;

(三)對采樣的消毒產品樣品進行確認,告知檢驗結果並附檢驗報告;對抽樣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按程序進行復檢;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四)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設置樣品保管場所、設施和設備,並按照樣品標識的保存條件進行保管。將不合格樣品保存至抽查結果公布後3個月。

第二節中國責任單位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條對中國進口消毒產品責任單位的監管內容:

(壹)工商營業執照;

(二)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3)健康安全評價報告;

(4)進口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

第二十壹條對我國進口消毒產品責任單位的監督檢查方法:

(壹)檢查進口產品生產國(地區)工商營業執照、證明文件、報關單的經營範圍與經銷的消毒產品是否壹致;

(二)檢查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是否與配送的消毒產品壹致;

(三)檢查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進口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抗(抑菌)制劑是否具有符合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要求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備案憑證;

(四)檢查銷售的進口消毒產品是否在有效期內;

(5)進口消毒產品衛生質量檢驗方法參照第十八條,產品質量標準應符合消毒產品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並與報送備案的壹致;

(六)必要時,對進口消毒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取樣方法見第19條。

第三節消毒產品經營和使用單位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消毒產品經營、使用單位監管內容:

(壹)建立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二)申請國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衛生許可證批件或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及備案文件;查看消毒產品名稱、國內生產企業或責任單位名稱、消毒產品標簽(銘牌)和說明書;

(三)檢查消毒產品的使用情況;

(四)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

第二十三條消毒產品管理、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方法:

(壹)核查所經營、使用的國產消毒產品是否與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備案證明壹致,生產企業衛生許可標註的生產企業名稱和產品類別是否壹致,進口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是否與備案證明標註的在華責任單位名稱和產品類別壹致;

(二)核實銷售國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或者進口國內消毒產品責任單位的營業執照、產品衛生許可證批件或者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是否合法有效;

(三)檢查消毒產品購買記錄和有效期;使用中的手消毒劑還應檢查開封後是否在有效期內使用;

(四)檢查經營和使用的消毒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見第十八條;

(五)必要時對消毒產品進行監督抽檢,抽檢方法參照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加強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開展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分析,為制定消毒產品衛生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不良記錄名單制度,依法公布不合格消毒產品信息。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信息,及時發布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信息。

第二十六條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充分利用國家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及時上報,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匯總分析消毒產品中的衛生監督信息,向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報告。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檢查結果,對存在問題的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轄區內消毒產品重大違法案件相關信息逐級上報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發現不合格消毒產品的產品責任單位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告消毒產品的產品責任單位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第二十九條本規範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壹)消毒新產品:指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滅菌原理生產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

(2)高級消毒劑是指能殺滅所有細菌繁殖體(包括分枝桿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並能殺滅大部分細菌孢子,滿足高級消毒要求的消毒劑。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

(4) CAS代碼:是美國化學文摘社制定的化學物質註冊號。

(五)中國境內責任單位:指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消毒產品進口、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責任單位。

第三十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本規範的具體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壹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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