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隱患,提高滅火救援保障水平,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消防車在滅火和應急救援時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居民區、建築工地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消防車通道。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對在消防車通道建設、管理和維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鼓勵群眾通過96119舉報投訴電話,舉報占用或者堵塞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第二章消防車通道的建設和維護
第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城市主幹道上的高架橋、地下通道等市政工程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的交通需求,高架橋與主幹道、地下通道的交叉口應預留足夠的高度,以滿足大型消防車的交通需求;
(二)嚴格執行消防專項預案中消防車通道的消防爬坡面、防火間距等消防安全規範的內容;
(3)規劃驗證前嚴格控制規劃停車場變更功能。
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批準占用市政道路設置集貿市場和夜市應當符合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嚴格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等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三)對負責組織施工和維護的市政道路,施工期間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應當事先書面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批準占用市政道路設置的臨時停車位時,應當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二)停放在有消防通道標誌的市政道路上的機動車,依法予以處罰或者拖走,並將罰單記錄錄入車輛違章系統。
第十條消防車通道的設置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與消防車通道相連的滅火救援現場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和綠化景觀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通道和高架橋,其凈空高度不應低於4.5米;
(3)商業人行橫道的路障應為自動或手動移動路障。
第十壹條消防車通道應當有明顯標誌。消防車通道標誌和標線式樣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壹制定。依附於建築物的消防車通道的標識和標線,由建築物的管理和使用單位設置;其他區域消防車通道的標誌、標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設置。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滅火救援時,有權強行清除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
第三章單位和居民區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三條實行封閉管理的出入口,應當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立即開放,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情況,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等原因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當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明確消防車通道標誌,沿消防車通道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標線,提醒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居住區停車位規劃後,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寬度;
(三)應對夜間停車檢查和巡查時,居住車輛只能停放在停車場、車庫或者標明的停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開展消防宣傳,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隱患舉報欄或者舉報箱;
(五)及時制止違法建設、違法停放機動車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如制止無效,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或派出所報案,或撥打96119舉報投訴;
(六)因施工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當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市場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管理委員會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督促市場經營單位在本市場區域內明確標示消防車通道,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或者堆放貨物;
(二)嚴格管理市場區域內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等設置,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道路、搭建違章搭建、人為設置路障;
(三)負責車輛停放管理,保證消防車寬度;
(四)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在市場區域規劃停車位時,應當預留消防車寬度;
(二)在市場區域內明確標識消防車通道,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嚴禁商業商戶越線銷售、懸掛妨礙疏散的物品,嚴禁貨物、包裝箱堵塞消防車通道;
(四)及時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道路、違章搭建、人為設置路障等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的凈寬和凈高符合規範要求,保持市場內消防車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第五章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在建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消防車通道規劃、管理和維護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建築工地的消防車通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施工現場的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的出入口應當滿足消防車通道的要求,並應當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且不得少於兩個;如果只能設置1出入口,則應在施工現場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2)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房屋、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堆場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不應大於40米;當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3)臨時消防車道應為圓形。如果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施工現場至少設置15m?15米停車場或臨時救援現場;
(四)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有消防車路線指示器;
(五)臨時消防車通道的基層、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和工作荷載。
第二十條在建工程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的,施工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負責人,統壹管理消防車通道。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現行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車通道,並設置醒目標誌,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消防車出警時能夠停車救援。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現行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車通道、停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
(二)監督施工單位不得在消防車通道上堆放物料、占用作業場地等。,確保消防車的順利通行;
(三)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火災隱患,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的;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或者撥打96119舉報投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公安、規劃、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應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同級物業服務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因失職危及消防安全的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村鎮、農村消防車通道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停車是指駕駛員停車後離開車輛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包括: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消防車通道與建築物之間設置阻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道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築之間設置的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