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四家子城址(以下簡稱城址)位於洮北區德順蒙古族鄉南4公裏洮兒河北岸古城村,為遼代長春、晉代泰州老城。第三條城市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劃定並公布。
本條例所稱保護範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其周圍壹定範圍實行重點保護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城址保護範圍以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和歷史風貌,限制建設項目的區域。第四條城市遺址保護應當堅持尊重歷史、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保持和延續城市遺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與城市遺址保護有關的規劃、征地、移民等重大問題。
洮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是城址保護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協調解決城址保護的有關問題。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遺址保護的基礎工作。
城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區人民政府做好城址的日常保護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城址保護工作。第七條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城址保護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城址的日常保護工作。具體職責是:
(a)參與編制和實施涉及城市遺址保護的各種計劃;
(二)對城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提出基本意見;
(三)負責城市網站的日常檢查並建立相關日誌,完善記錄檔案;
(四)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城市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五)與城市遺址保護相關的其他工作。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遺址保護專項資金。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遺址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城市遺址專項資金和保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址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市遺址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城市遺址的行為。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城市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第十二條城市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壹)城墻保護範圍內,地面建築遺存和古城傳統格局;
(二)城址保護範圍內的古墓葬;
(三)城址內考古發掘出土的文物、散落在地表的文物和埋藏在地下的文物;
(四)城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第十三條城市遺址保護實行規劃保護制度。城址保護規劃是城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址保護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依法備案。
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城市遺址、界樁和其他保護設施的標誌和說明。第十五條在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存放或者排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危害文物安全的;
(二)修建墳墓和焚燒殯葬祭祀用品;
(三)擅自從事取土、挖沙、采石、挖溝等活動的;
(四)攀爬墻體,在墻體上駕駛車輛,在墻體上堆放柴草、雜物或者垃圾等廢棄物;
(五)圍墾、規模化養殖、水田開墾、深耕等。;
(六)擅自從事挖窯、打井等挖掘或者鉆探作業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