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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白酒消費稅是指在消費白酒過程中征收的稅率。目前白酒消費稅采用復合計稅方式。網邊肖現介紹幾種特殊情況下白酒消費稅的計算方法,供大家參考。為適當增加財政收入,提高煙草制品消費稅,國家制定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並於2009年7月起施行。屆時,雖然稅率不變,但稅基將改為白酒稅額的兩倍。白酒消費稅采用復合計稅方式,白酒生產企業往往涉及生產加工、委托加工、產品進口、成套銷售、視同銷售等不同業務類型,消費稅計稅價值確定不壹,實踐中難以把握。很多白酒企業也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本文也介紹了增值稅的計算。委托加工產品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委托加工回收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可以抵扣,但糧食白酒不在可以抵扣的應稅消費品之列。應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固定稅率)÷(1-比例稅率)。如某酒廠2012年3月從農業生產者處購進糧食20萬公斤,購貨憑證註明購貨金額15000元,貨運發票註明支付運輸費8000元,裝卸費3000元。收款人收購的糧食委托其他酒廠加工成45噸糧食白酒,對方收取加工費4萬元,並向酒廠開具專用發票。受托人沒有類似產品的銷售價格。酒廠當月回收銷售委托加工白酒33.5萬元。那麽,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150000×13%+8000×7% = 20060(元),糧食收購成本= 150000+8000+3000-20060 = 1460。組成計稅值=(140940+40000+45×2000×0.50)÷(1-20%)= 282425(元);代征代繳消費稅= 282425×20%+45×2000×0.50 = 101485(元)。委托加工應交增值稅=40000×17%=6800(元),酒廠應交增值稅= 335000×17%-20060-6800 = 30090(元)。國外進口貨物進口酒類應稅消費品,按照復合計稅方法,由應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稅率)÷(1-消費稅稅率)組成。如2012,10,某企業進口某國外品牌白酒300噸,到岸價每噸15000元,白酒關稅稅率為20%。組成計稅值= 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 = 712。應交增值稅=[300×(15000+15000×20%)÷10000+05438+072.5]×17% = 1265438。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低於計稅價格稅法規定,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計稅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09〕380號)規定,白酒生產企業的消費稅應納稅額低於白酒生產企業向銷售單位(委托國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包銷生產白酒的銷售公司、購銷公司和商業機構)銷售的白酒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的,稅務機關應當核定最低消費稅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值標準如下: (壹)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最低消費稅計稅值。(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的,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和利潤水平,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的幅度內確定最低消費稅計稅價格。其中,生產規模大、利潤水平高的企業,需要核定應稅價值白酒的最低消費稅。稅務機關原則上應選擇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至70%的幅度。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最低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於最低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應當按照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如某酒廠2012年10月銷售白酒1100噸,對外銷售不含稅單價6000元/噸,進項稅82000元。酒廠設立了銷售部,酒廠賣給銷售部的白酒價格是4000元/噸。稅務機關核定該酒廠銷售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為5500元/噸時,該酒廠應繳納的消費稅= 100×5500×20%+100×2000×0.5 = 21(萬元);應交增值稅= 100×6000×17%-82000 = 20000(人民幣)。成套產品銷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當適用高稅率;對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存,征收時應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包存減為不含稅價格;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酒廠將自己生產的糧食白酒、米酒以***10噸的禮包形式銷售給某商場,總價60萬元,隨貨銷售的禮包不含稅654.38+02萬元。假設套餐不單獨定價,套餐押金23400元,品牌使用費3510元,進項稅76500元。征收消費稅時適用白酒消費稅稅率,應納消費稅=(600000+120000+23400÷17+35100÷1.17)×20。應交增值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產品視為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納稅人以自產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清償債務的,以最高銷售價格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其他按照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計算。比如某酒廠將自己生產的2噸糧食白酒換成原料,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30萬元,進項稅額為51萬元;酒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價格是35萬元。自產白酒成本價22萬元。同類糧食白酒不含稅最高價40萬元。應納消費稅= 40萬×20%+2×2000×0.5 = 8.2萬元;按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增值稅,應納增值稅= 350000×17%-51000 = 8500(元)。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壹)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為:1;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為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或者沒有書面合同的,開具應稅消費品。2.采用預繳方式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開票日;3.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的,為應稅消費品發出並辦理托收手續的當天;4.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轉入自用之日。(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日。(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進口報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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