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制定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的意見。
二、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管,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四、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的權利是:
第壹,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的信息具體包括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
第二,自由選擇的權利。即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它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對商品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的選擇;第二,對商品和服務及其提供者的選擇應該是自由的,不受強迫。現實生活中,損害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現象主要是“官商”習氣,搭售商品,強行買賣。
第三,安全權。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第四,公平貿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索賠權。是指消費者群體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的權利。消費者行使索賠權的途徑可以是直接向責任人請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管理機關、仲裁機關、司法機關請求賠償損失。
第六,參與權和監督權。即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監督。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制定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並監督其實施。
七、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首先,要求國家制定消費者教育宣傳的基本政策、原則和方法,通過長期實施,使大多數人成為更聰明的消費者,掌握基本的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其次,消費者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過程中,有權接受消費者保護的基礎教育,為終身成為有知識的消費者奠定基礎。
八、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管,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和商品服務質量的意見,並及時調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必須及時受理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