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玉玉* * *而事實上,在中國很少有人不知道“* * *而”這個詞。從1949開始,嵌在國名中的“* * *和”這個詞,對於每壹個中國大陸人,尤其是1949之後出生的中國大陸人,是主流意識形態話語中經常出現的最重要的詞之壹。中國沒有多少人知道“* * *和”這個詞的意思。對於中國大多數人來說,即使是受過中等及高等教育的人來說,“* * *和”這個詞是他們在讀壹個國家的全稱時經常會碰到的壹個詞,但卻是壹個他們可能永遠也不會研究和理解的詞。那麽,中國為什麽要用“* * *和”來修飾國名,為什麽要以“* * *和國”的名義“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這當然是因為“* * *和”在人類幾千年歷史中無可超越的合法性;當然是因為早在60多年前,“* * *和”實際上已經成為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用“* * *和”修改國名的舉動表明,無論政黨和統治者多麽強大,都不願意用“獨裁”來概括自己的國家和政權,而不是用“* * *和”。自從“* * *和”這個詞誕生以來,世界上除了自稱“帝國”的國家,沒有壹個國家用“獨裁”來稱呼或修飾自己的名字。“* * *和”,作為壹種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理想和政治思想,在人類政治的演進中不斷獲得和強化自身的合法性。其實在人類歷史上,* * *作為國家政治制度的歷史並不長。從古代* * *和諧國家的曇花壹現到現代* * *和諧國家的建立和數量擴張,以* * *和諧為基礎的政治理想和國家政治制度,隨著商品貿易和信息傳播的地域擴張,幾乎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壹個不同國情的國家找到載體,並成長出壹股願意為之紮根的力量。毫無疑問,就政治制度而言,“* * *和”所代表的制度是淩駕於壹切社會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之上的。這種合法性的先驗價值是人類思想和制度成就中最重要的價值。這種超越價值的生命力表現在:無論在任何地區,任何時候,只要“* * *和”的理想為人們所知,那麽“* * *和”的價值就會成為公眾判斷社會革命和政治變革是否具有進步意義的不變的、永久的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 * *和”的歷史趨勢最遲在大約壹個世紀前就在世界範圍內確立了。這壹歷史事實實際上使弗朗西斯·福山的“歷史終結論”成為歷史的“馬後炮”。保守的* * *和自由的* * *和“* * *和”是英文單詞“Republic”的翻譯詞,其對應的中文單詞“* * *和”壹般認為取自《史記·周本紀》中的周厲王,“召公周公二期執政,謚號* * *和”。當然,作為翻譯過來的詞,它們所代表的概念和意義都是根植於原文的。英文單詞“Republic (* *和)”來源於拉丁語“respublica”,意為“人民的公共事務”。“* * *和”作為壹種國家政治制度,從公元前500多年建立的羅馬,發展到現代世界第壹個* * *共和國英國。“第三波”民主發展之後,現在所指的是公眾參與的民主制度。當然,這裏所謂的“民主制度”是廣義上的民主,是容納、包容、整合制度的民主制度。從歷史上看,* * *和民主在思想淵源和制度淵源上有相似之處,但區別也很明顯。民主的原則是多數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和諧原則是公平原則,即所有公民在公共事務中享有平等權利。顯然* * *原則和民主原則是有沖突的:無論多數還是少數,他們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如果少數服從多數,少數的平等權利可能不復存在;根據民主原則,除了小概率的“壹致同意”,少數服從多數是公共事務決策的“技術硬極限”和最低門檻。沒有少數人的服從,公共事務的決策就無法形成,公共事務就無法處理,民主就沒有意義。因此,在當代,和諧的制度和民主的發展融合成壹個憲政民主制度。憲政民主就是在民主原則的基礎上,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保障每個人的平等權利,在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中安排和落實少數人的權利,保證少數人不會因為多數人的決定而喪失權利,不會因為多數人的決定的執行而被實際剝奪權利。而且,憲政民主最重要的壹個特點就是限制多數人投票形成的政府的權力,保證個人的自由權利始終高於政府的政治權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憲政是“限制政治”——限制政府的權力。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當代,人們所謂的“和諧”或“民主”,大多是從制度的角度,指的是憲政民主制度。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來看,壹般來說,* * *的原則還是傾向於保守的。這種保守趨勢就是在維護個人權利至上方面的頑固不妥協,以及對政府的極度不信任,這是限制政府權力的基礎。它在國家體系中的對應者是憲法,其法律體系和政治體系,目的是在現代限制政府權力和保障個人自由。在這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下,每個人、大多數人和政府都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行事。這種制度下的規則之所以能夠保護個人的自由權利不被剝奪,是因為保護個人自由權利的規則是不能隨意改變的,即使改變規則的意願來自大多數人,情況依然如此。可見* * *及其保守傾向“保護”了個人自由權利,“捍衛”了個人自由空間。* * *和* *之所以要“保護”和“捍衛”,在於多數人和政府權力對個人自由的巨大威脅,以及個人自由在多數人和政府權力面前的脆弱。因此,保守的趨勢是* * *和諧體系的巨大內功,是* * *和諧體系在眾多體系競爭中走向歷史的關鍵,是* * *和諧體系在個人權利、多數人和政府權力之間進行劃界以約束各方的基礎,也是政府權力的蠻力常常不得不向* * *及其合法性低頭的原因。在憲政民主制度中,* * *原則和民主原則不是排斥的,而是互補的。歸根結底,憲政民主制度是壹種安排和實施公民自由的制度,是壹套為了保護自由而劃定自由邊界的程序。事實上,憲政民主的產生正是基於人的自由本性的需要和人實現自身自由權利的需要。因此,人的自由程度和人民自由權利的落實程度是檢驗憲政民主制度是否到位和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標尺。因此,沒有自由* * *和假* * *,沒有自由權利的民主是假民主。* * *和諧——自由和“最不壞”的統治在當代,憲政民主已經成為地球上幾乎所有國家公民的唯壹選擇。這聽起來有點絕對。但是,除了已經實現和正在鞏固憲政民主的國家,我們只要看看那些沒有實現憲政民主的國家的政治家們竭力阻止、封鎖、壓制、消滅的國家制度的自由選擇,就可以反證所謂的“唯壹選擇”,壹點也不誇張。到了近代,在國家制度的競爭和選擇中,其他制度形式逐漸失去了潛力,憲政民主成為“終結歷史”的選擇並占據主導地位,這其實是人性的勝利,是人性的選擇。沒有人願意被別人或政府奴役和驅使,也沒有人喜歡無條件地讓別人或政府代表和代理人。有“習慣奴役的奴隸”,有厭惡自由的異化人性,但這只是人類中極個別的情況,這些情況並不能改變人類自由的本質。當然,正如人的自由本性不能保證人的所有選擇都是正確的,所有行為都有積極的作用壹樣,作為保障人的自由權利的程序規則,憲政民主中那些看似繁瑣甚至是多余的規定,只是增加了人自由選擇的可能性,而並不能保證這種選擇是百分之百正確的。但是,選擇的錯誤其實是自由的壹部分,是自由的必要代價,是自由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必然結果。人的自由的擴展是在自由的基礎上,在試錯和修正的過程中逐步實現的。憲政民主制度為人們在公共政策的選擇中提供了壹系列討論、協商、妥協和交易的規則,通過落實人們自由選擇的權利來避免錯誤決策,最大限度地減少錯誤選擇的可能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憲政民主制度是壹個有缺陷的“最不壞”的制度,而不是壹個完美的制度。當然,除了這種“最不壞”的制度,在迄今為止的人類歷史上,沒有任何壹種社會制度或國家制度能與憲政民主制度在“最不壞”方面比肩,因為完美的制度根本就不存在。在憲政民主所能提供的自由、安全、秩序、效率等諸多價值中,自由無疑是最重要的價值。同時,在這種制度下,公民享有的廣泛自由也是憲政民主區別於其他制度的關鍵。憲政民主之外的其他制度,可能給民眾提供暫時的安全,或者在國家強制的高壓下形成秩序,更容易在短時間內顯現效率。然而,憲政民主提供的安全、秩序和效率是以自由為基礎的,從自由中可以構建壹個充滿活力的社會。但在其他制度下,由於價值秩序的不同,自由只是基於安全、秩序和效率的自由。所以憲政民主下的自由度和其他制度相比,壹個是空中之鳥,壹個是籠中之鳥。保障自由符合人性,這是憲政民主“最不壞”的基礎,是* * *和諧制度與憲政民主的自洽性和合法性,是人們把* * *和諧與憲政民主的選擇置於制度競爭和制度選擇之上的基礎。在現實世界中,憲政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在制度競爭和選擇中的優勢,不僅來源於其符合人性的邏輯基礎和制度設計,也來源於實行憲政民主制度的國家的制度實踐。這種制度實踐的示範效應是引發民主思潮,形成波及全球的三次民主浪潮的主要原因之壹。但恰恰是憲政民主在解決經濟社會諸多問題上有效性的彰顯,也使得憲政民主在庇護和拓展人類自由方面的功能,往往被有意無意地縮寫為促進經濟績效和增進物質繁榮的功能。毫無疑問,憲政民主可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物質繁榮。但是,如上所述,憲政民主只是為人民自由權利的行使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規定了壹套制度化的程序。至於人們對內容選擇的“正確性”,選擇結果的正負效應並不是由這個系統決定的。憲政民主制度下經濟績效和物質財富的提高只是人們自由行使經濟、社會和政治權利的結果之壹,而不是人們行使自由權利的全部結果。然而,改善經濟表現和物質財富不僅僅是憲政民主的結果之壹。事實上,自近代以來,在與憲政民主競爭的其他制度形式中,壹些制度形式甚至在特定時限內提高經濟績效和物質富裕方面表現出高效率。當然,這種高效率從來沒有被“浪費”,壹直被用來證明憲政民主制度的低效和“註定被取代”。但是,在人類選擇制度的歷史進程中,制度的競爭是壹個長期的競爭,不是短跑,不能以耗盡子孫後代的發展資源為代價來取得勝利。這是因為短時間內幾代人可用資源的“沖刺”,實際上並不是這種制度形式的高效率和優勢,而是其不顧代際公平和衰竭發展的“癌性”痼疾。這種效率不是自由效率,而是專制效率;不是創造的效率,而是貪婪的效率。其實這種發展的效率並不是發展的奇跡。在人類有限的有文字記載的歷史中,這種奇跡,如果有的話,既不獨特,也不罕見。甚至可以說,這種所謂的“高效”發展,幾乎可以在任何壹個社會秩序由暴政形成、被暴政傷害的社會普遍道德水平不足以降低瘋狂攫取財富沖動的社會實現。這種“高效”的發展及其最終結果,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希特勒德國的興衰可謂壹例,蘇聯社會主義和國聯的興起和解體可謂另壹例。曾幾何時,希特勒的德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都是憲政民主制度國家在短時間內發展效率高得多的例子。如果以現代化為目標,以經濟發展水平為準繩,那麽希特勒德國和蘇聯社會主義國聯都在短時間內實現了跨越式發展,顯示了各自制度形式的優越性。但是,制度的競爭不僅僅是經濟績效和現代化指標的競爭,更是直接或間接的人類生活各個方面的競爭。所以,希特勒德國和蘇聯社會主義國聯的失敗命運,根本在於其壓制和扭曲人性的制度設計。在壓制和扭曲人性方面,希特勒德國和蘇聯社會主義國聯的巧妙制度設計是常人無法想象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希特勒的德國和社會主義共和國的蘇聯與憲政民主國家之間的競爭,實際上是自由的和不斷膨脹的自由人性與被壓抑和扭曲的人性之間的競爭。從人類進化史來看,這場比賽的結果早已是定局。制度或模式的選擇將制度對發展經濟的作用簡單化,將經濟發展某壹段的沖刺路徑命名為“模式”,然後將壹段時間內的“沖刺”績效與較長時期內制度競爭的“長跑”績效進行比較,就是用模式選擇的“路徑”代替制度的選擇。就在20多年前,“蘇聯模式”還是實現現代化的可選路徑。蘇聯社會主義聯盟在崩潰前是壹個超級大國,可以與實行憲政民主的世界頭號國家美國比肩而立。但如果用中國的話來形容“蘇聯模式”,那就是“看他蓋高樓,看他招待客人,看他樓塌”。於是,加入社會主義共和國蘇聯的國家大多分散獨立,回到了* * *制度的起點,開始了其憲政民主制度的實踐。蘇聯的歷史向人們表明,專制的強制確實能產生比憲政民主更高的效率,也確實能在某個路段創造出令人眼花繚亂的沖刺速度。但是,這種速度之所以不能長久,而且從更長遠的角度來看,會拖累社會進步的整體進程。正是因為這種速度是建立在專制制度下才有可能的其他方面的欲望之上,來不計成本(資源)地壓制無數的社會成員。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威權體制下政府的說辭和計劃,實際上是威權體制缺乏自信和長期預期的體現。在憲政民主制度下,人們對制度的信心體現在他們對制度穩定性的期望上。受限於憲政民主體制下的壹套規則,消耗後代資源的“沖刺”計劃,為了在短時間內高速沖刺,“過度”破壞後代將“生於斯長於斯”的環境,幾乎不可能通過。專制的高速度和“高效率”很少產生社會進步的長期效果。壹個簡單的例子是,現在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所有科技產品,如個人電腦、手機、小型電子產品、數碼相機和攝像機、車載導航設備等,都是冷戰時期軍事技術向民用技術轉移的成果,都是冷戰結束“紅利”的壹部分。然而,這些產品中有哪壹個是蘇聯軍工貢獻給消費者的,與美國軍工沒有區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模式的選擇永遠不能代替制度的選擇;系統產生的長期效益不是模型產生的短期效益相加得到的;再有效的模型,也無法覆蓋制度選擇這個根本問題。在中國,自上世紀初清朝派遣五大臣考察日本、歐洲、美國等國的政治制度以來,制度的選擇早已得到朝野政治勢力的認可。但由於清廷在制度建設上的拖延,清廷失去了對制度建設建立過程的控制權。這完全是清廷在制度選擇上的膽怯和猶豫的政治結果。當頑固的統治者不得不面對迫不及待的槍口時,他們的“帝王式”制度選擇只能是“靠邊站”。對於壹個國家來說,制度的選擇是遲早要解決的問題。更多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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