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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新中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單壹到配套、從部門規章到行政法規再到法律的逐步完善過程。50年來,城鄉規劃的實踐取得了許多成就,但也有許多經驗和教訓值得認真總結。以下是我為妳搜集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歡迎閱讀參考。

案例說明:武漢弘亞實業有限公司投資的武漢外灘花園項目位於漢陽長江沙灘,距離長江大橋200米。已利用海灘的長度為1000米,平均寬度為70米。* * *占地80畝(其中20畝屬於收稅用地,因埋地電纜過江無法使用),總投資約1.6億元。1996開工,2001年初竣工。項目五證齊全,已簽訂防洪責任書。2001,該項目被列為違法,責令拆除。漢陽區政府發文,按購房戶?等效原理?進行賠償,賠償費用由誰支付?市政府、市規劃局和市防汛辦* * *分擔多少?。整個外灘花園7萬m?該住宅樓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

本文涉及的當事人包括武漢市有關部門和武漢弘亞實業有限公司,武漢市有關部門給武漢弘亞實業有限公司頒布的五證?,兩者都屬於行政法律關系;外灘花園居民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那麽他們就有了民事關系。

案例分析:1。給這個項目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

從以上事實可以基本判斷,外灘花園雖然建房、售房手續齊全,但在防洪堤上建房屬於違法行為。明明是違章建築,卻獲得了武漢市相關行政部門和最關鍵的水利部門的許可。因此,此事主要是行政機關違法審批造成的,政府應承擔主要責任,小區業主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如果開發商沒有使用非法手段獲得批準,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2、工程是否違法,是否必須拆除。

外灘花園項目位於漢陽長江灘地,全長1000米。根據《省級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禁止在水域、灘塗建房?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河湖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岸線利用應當滿足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河湖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規定,該工程屬於違法、違章建築,且由於在禁建區內施工,屬於嚴重違法工程,必須拆除。

3.市政府是否有過錯。

市政府嚴重失職,有過錯。壹、工程壹、二期分別於1996、2000年開工,適用法律應為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省據此制定的《省級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水利部門聲稱根據《省級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批準該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大占用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審批權的專用河道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房子應該不屬於?特殊情況?,以及《省級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禁止在水域、灘塗建房?水利部門的審批是違法的。二是根據《防洪法》和《水利部關於長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的通知》,投資1億元以上的外灘花園工程為大中型建設項目,由省水利廳提出初審意見,報長江水利委員會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但是省水利廳沒有上報?長江委?在審批的情況下,擅自批準武漢外灘花園二期工程,審批不符合規定。該項目的第三和第二階段於2000年開始。除了土地證,其他所有的許可證和批文都是當年辦理的。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已經頒布實施兩年,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省水利廳在《武漢市水利局、防汛辦關於外灘花園二期工程的請示》中回復稱?鑒於武漢外灘花園項目是省政府專題會議確定的武漢市規劃利用河灘開發試點項目,我們原則同意?。1998《防洪法》頒布後,水利部門應立即撤銷原行政行為,至少是失職,在5年前省政府專題會議的基礎上繼續審批明顯違法。

總結:

綜上所述,外灘花園雖然建房、賣房手續齊全,但在防洪堤上建房是違法的。而且這件事主要是行政機關違法審批造成的,政府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取消審批,依法對開發商和業主進行補償,並追究審批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三)在行洪河道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築,並對武漢鴻亞實業有限公司處以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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