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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有什麽區別?

眾所周知,任何事情在法律面前都必須以證據為基礎,證據種類繁多,其中言詞證據是辦案過程中運用最廣泛的,也是我國審判證據的重要分類。言詞證據基本表現為語言證據,律師在提交案件時必然會涉及到言詞證據。下面就如何規定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的區別進行詳細解答。第壹,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的區別

言詞證據,“物證”的對稱性。又稱“人證”或“人證”。指以文字形式提供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刑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民事當事人陳述等。收集言詞證據主要采用問人的方法。在審查言詞證據時,我們應該考慮提供言詞證據者的各種因素。以書面形式提供言詞證據或者言詞證據的筆錄,是言詞證據的壹種表現形式,是言詞證據的固定方法。

壹般來說,我國法律認為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是同壹類證據。可以說,言詞證據等於言詞證據,是指以文字形式提供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言詞證據對應的是“物證”,只要與物證相區別,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是壹樣的。

第二,證據的分類

根據證據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體證據。這種證據分類被稱為人證物證(廣義的物證),但物證的範圍明顯大於法律證據範疇中的物證。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亂,稱之為言詞證據和物證更為合適。人證物證是言詞證據,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陳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各種人證物證。

第三,言詞證據的特點

1,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

言詞證據是當事人和證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案件事實的陳述,往往能生動、詳細、具體地反映案件事實的過程和結果,甚至包括案件的前因後果。這是言詞證據的壹個突出優勢。

2.言詞證據的來源不容易丟失。

言詞證據是壹個人的陳述,陳述的內容是他對案件事實的感知。當人們直接或間接感知到案件事實時,感知到的內容被輸入到大腦的神經記憶中樞並被儲存。由人記憶的生理規律決定,記憶的內容往往能保存很長時間,刺激越強,印象越深,記憶時間越長。在壹些案件中,調查人員可以在犯罪後很久才找到證人,但證人仍然可以清楚地講述案情。

3.言詞證據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虛假或失真。

從主觀上看,申報人與本案的關系可能是申報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嫌疑人和被告都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這可能促使他們作出虛假陳述。雖然證人壹般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他們會因為個人的認知能力、道德品質或心理傾向而作出歪曲的陳述,或者因為受到威脅和利誘而不如實陳述。客觀地說,言詞證據的形成是壹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壹般要經歷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由於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發生扭曲,使得言詞證據在反映案件事實時出現偏差。

4.口頭證據是主觀的和不穩定的

在各種法律證據中,言詞證據具有主觀性和不穩定性。在特定時期和場合,由於特殊情況的出現,當事人可能會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虛假陳述。壹旦時間和環境發生變化,當事人的思想也會發生巨大變化,從而對同壹事實做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陳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自認”。

從上面我們知道,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其實是壹樣的,沒有區別。言詞證據主要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相關內容,多以語言表達,在證明力上可能成為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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