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過100%的核載,壹次扣12分;
2、核載50%以上,未達到100%,壹次扣6分;
3、核載20%以上,未達到50%,壹次扣3分。
交通法規中對車輛超載的處罰標準如下:
1,駕駛公路客車、校車、旅遊客車,超過核載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類型客車,超過核載100%以上,壹次性扣12分。
2、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核載50%以上,未達到100%的,壹次扣9分。
3、駕駛高速公路客車、校車、旅遊客車,核載超載人數未達到20%,駕駛7座以上客車,超過核載20%,未達到50%,或者駕駛其他類型客車,超過核載50%,未達到100%,壹次性扣6分。
4、駕駛校車、旅遊客車、公路客車、7座以上客車、其他類型客車,核載20%以上,未達到50%的,壹次扣3分。
總結壹下,汽車超載處罰分為罰款和扣分兩個方面。罰款方面,超過額定乘員的,罰款200元至500元;超過額定乘客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扣分需要根據車的核載來分析,分別扣12分,6分,3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管理辦法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分為12: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發生致人輕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道路客車、旅遊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其他客車超過核定人數100%的;
(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積分謀取經濟利益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6分:
(壹)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載客20%以上,或者駕駛七座以上載客汽車載客20%以上不滿5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客50%以上不滿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超過20%時速未達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速度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或者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速度行駛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裝載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50%的;
(五)駕駛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不懸掛警示標誌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行駛的;
(九)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壹)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非法占用應急車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