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證物業的安全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環境,我們同意簽署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第1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證本物業的合法合理使用、維護和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創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政策,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第2條《公約》的效力
本公約規定了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 _ _ _ _ _ _ _ _;
地點:_ _ _ _ _ _ _ _ _;
總建築面積:_ _ _ _ _ _ _ _ _;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政府批準的:_ _ _ _ _ _ _ _;
土地用途: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管理模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討論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和使用等事項,應當依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第五條* * *擁有部分所有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下列* * *部位和* * *設施的所有權:
1.單幢建築全體業主共用的部位,包括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室外墻面、屋頂、_ _ _ _ _ _ _ _ _等。
2.單壹建築物內全體業主使用的設施設備,包括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采暖制冷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和防雷設施;
3.物業管理區域* * *內全體業主共有*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包括圍欄、水池、照明設施、裝有* * *設施設備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
第六條專有部分所有權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七條相鄰業主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公平、合理,不損害公眾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交通、通風、照明、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關系。
業主應當及時修復房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業主發現房屋內屬於公共維修責任的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當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財產的使用
1,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有關規定。
2.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占用*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利用* * *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詳情如下:
(1)空調插件設備應安裝在指定位置;
(2)不要在陽臺外或窗外懸掛或晾曬物品;
(3)不得擅自張貼或安裝任何可透過外觀看到的標誌、廣告牌或標語。
3、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的書面同意,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條*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依法處理。
按照以下條款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 *舊件和* *舊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和收益分配:
1.物業使用*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業主依法享有使用建築物的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收益部分屬於建築物全體業主,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3、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 *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4、_________。
第十條裝飾
1.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自用部位時,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2.業主應當按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從事裝修,遵守裝修註意事項,不得從事禁止性裝修。
3.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修材料和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 * *部位和公共* * *場所。
4.本物業管理區域裝修施工時間為_ _ _ _ _ _ _ _ _ _,其他時間不允許施工。
5.房屋裝修影響物業、設施設備正常使用,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當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 * *設施管理。
1.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動。
2.業主應按設計預留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並按照要求處理噪聲和冷凝水。
3.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使用電梯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4.如因人為原因造成* * *場地設施設備損壞,由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維護公共秩序
1,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損壞物業區域內的綠地、園林、小品等設施設備;
2.不隨意堆放、傾倒或丟棄垃圾和雜物。垃圾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3、不在公共* * *上塗鴉和隨意張貼;
4、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音。
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損壞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侵占或損壞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 * *用設施設備;
3、違章建築、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地點傾倒或者丟棄垃圾、雜物;
5.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懸掛、張貼、塗改、刻畫物業* * *及相關場所;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_________;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動物飼養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當遵守下列約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條機動車管理
1,居民區機動車時速應小於5公裏;
2、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
3、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專用停車位,禁止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道和綠地等地方停放;
4.停車位只能用於停放車輛,不得在停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
5.夜間停車時,防盜報警器應靜音,並迅速消除噪音;
6.本物業區域* * *車位分配方式為以下_ _ _ _ _ _ _。
(1)預留適當數量的客人停車位後,按順序登記分配;
(2)輪換分布;
(3)抽簽分配。
第十六條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1.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和解聘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不會因物業所有權的變更而喪失。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費的繳納
1.業主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當委托他人按期交納或者及時交納。並按時繳納水、電、氣等能源費用和取暖費。
2.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提供其他專項服務的,應當支付相關費用。
3.房屋* * *部分使用的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基金不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續交。
4.其他條款_ _ _ _ _ _ _ _ _。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工作經費。
1.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不計入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和管理。
2.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按照業主大會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業主質詢。
第十九條保險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 * *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和公眾責任險由全體業主按其物業所有權份額享有和履行,費用進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為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的家庭財產和人身安全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二十條財產轉讓
1.業主轉讓、出租自有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新承租人遵守本公約,並在簽訂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2.業主移交物業時,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約定由承租人支付出租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壹條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給其他業主和使用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物業交付他人使用的,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3.違反本公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改正,或者有關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2條定義
1.本公約所稱物業專有部分,是指單壹業主獨立使用的專有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2.本公約所稱* * *用部位,是指在使用和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主體承重結構、外墻、門廳、樓梯間等房屋。,供整棟樓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
3.本公約所稱* * *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體建築內相關設施設備使用的給排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公益性遊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和房屋。
第23條公約的通過
本公約經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第壹次業主大會全體業主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24條對《公約》的修正和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關於本公約的決定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改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公約未盡事宜,由業主大會會議予以補充。
第25條公約備案
業主公約的制定和修改應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公約的保存和擁有
本公約業主各持1份,業主委員會留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各持1份。
_ _ _ _ _ _ _[區]/[市]/[縣] _ _ _ _ _ _ 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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