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8年5月1日起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將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8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允許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在壹定期限內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小微企業和小型企業有什麽區別?
壹、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是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1,小微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分類標準
2009年6月2065438+10月1 2065438+2月31 2065438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收入減少。
這裏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2.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分類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從2065,438+08,1,到2020,12,365,438+0。
3.與融資相關的小微企業分類標準。
(1)2017、12、1至2019、12、31,金融機構對農戶、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10月2018 1至2月2020 12 31,金融機構與小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這裏所說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信部第300號[20165438])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二,小型企業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這裏的核算不完善是指不能正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以下是201年5月18日之前規定的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納稅人;
2.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納稅人;
3.其他行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統壹標準從5月1,2018。將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8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允許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在壹定期限內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以上是對小微企業和小型企業劃分標準不同的介紹。小型企業的劃分只與銷售額有關,小微企業的劃分與利潤總額、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有關。他們的關系可以互相包含,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能是小微企業。
法律客觀性: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的通知。各行業分類標準如下:(1)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2)工業。65438+萬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員工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上,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00萬元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