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出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出庭,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請關閉各種通訊工具,禁止錄音、錄像、攝影。
2.不準鼓掌、喧嘩以及實施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
3、未經法官允許,不準發言和提問;
4.制造噪音、沖擊法庭、侮辱、毆打法官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金。
[職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法官進入法庭。(審判長和評委依次入座。)
[審判長]:請坐。
[書記員]法庭準備好了,請指示開庭。
審判1:黃河路第二小學5班6班模擬審判刑事法庭現在開庭。傳喚被告劉漢到庭。(法警將被告劉漢帶到被告席。)
妳叫什麽名字?出生日期?:國籍?出生地?教育水平?家庭住址?
Be:韓流。1997年9月21。韓。廣東深圳。我在小學六年級。XX .
審判:妳以前受過法律的懲罰嗎?
貝:沒有。
庭審:妳這次是什麽時候被刑事拘留的?
be:10月10日。
審訊:妳是什麽時候被捕的?
be:10月30日。
庭審:收到羅坊小學檢察院的起訴書了嗎?
收到。
庭審:什麽時候收到的?
貝:十天前。
庭審:深圳市羅坊小學少年法庭現於此公開開庭審理深圳市羅坊小學韓流盜竊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的,可以請求撤換。
2.被告可以為自己辯護。
庭審:現在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檢察官宣讀起訴書。
男:(站)
羅坊小學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劉漢,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深圳市羅坊小學六年級學生。根據該法,現認定:
被告夥同其他學生張三(另案處理),於2008年6月8日下午5時許,在羅坊小學歡樂園內,將原告放在地上的書包偷走,盜得派克鋼筆壹支及人民幣現金50元,拋入三樓廁所內,攜帶贓物逃跑。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劉漢處起獲現金50元及鋼筆壹支(均暫存我院)。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確認。
我們認為,被告人劉漢夥同他人以盜竊的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為了嚴肅法紀,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審判:本庭現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庭審:被告人劉漢,公訴人剛剛宣讀的起訴書妳看懂了嗎?
答:我明白。
復習:要不要修改語句?
答:沒有修改。
鞏:妳是什麽時候到達歡樂園的?
貝:放學後,大約4: 50。
g:妳在這裏做什麽?
是:玩。
龔:到了歡樂園怎麽還記得偷錢?
Be:因為我看到地上的書包旁邊沒人,我就想看看裏面是什麽,但我不想偷。
龔:誰想到從書包裏拿錢和筆的?
是:我。
龔:偷了以後打算怎麽辦?
貝:沒想過。
高:那張三呢?
貝:他在觀察是否有人來。
g:妳偷了什麽?
被子:現金,50元,壹支筆。
高:誰拿了錢?
是:我。
高:審訊結束了。
庭審:律師,妳需要向被告提問嗎?(審判長問被告的辯護律師。)
辯論:是的。
審判:律師,妳現在可以詢問被告了。
放學後妳通常按時回家嗎?
貝:是的。
辯題:妳以前有沒有私自拿過別人的東西?
貝:從來沒有。
問題:妳平時的學習成績怎麽樣?
Be:平均成績B+。
妳經常去網吧玩嗎?
貝:從來沒有。
辯君:審問結束了。
庭審:被告人和被告人均可申請補充訊問或提問。
原和被套:沒有。
審判:接下來,檢察官將向法庭提供證據。
公訴人請求法庭傳喚證人XXX到庭。
庭審:本院允許證人XXX出庭。法警將證人帶到證人席。)
妳叫什麽名字?
證書:XXX。
法官:年齡?
證書:9歲。
庭審:上課?
證書:四年級三班。
審判: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妳能保證證人XXX的證詞是真實的嗎?
列車員:是的。
請在保證書上簽字。陪審員壹拿出保證書,證人就可以簽字了。)
庭審:檢察官,妳現在可以向證人提問了。
旅客:妳能再說壹遍當時的情況嗎?
證明: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20分左右,65438,我在歡樂園玩。我看到兩個人背著書包,但突然我從地上抓起另壹個書包,飛快地向教學樓跑去。我壹路跟著他們到了三樓的廁所,躲在壹邊,看見他們把書包裏的東西都倒在地上,拿了壹支筆和壹張錢就跑了。
高:妳看到的那兩個人在那裏嗎?
列車員:是的。就是他。(證人將手指指向被告。)
g:就這些。
庭審:被告人,妳對證人的證言有異議嗎?
貝:沒有。
庭審:證人XXX退庭。
庭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男:現在念原告證詞:(由原告念)
證人的證詞
2008年6月8日下午5點左右,65438,我在歡樂園玩,準備離開的時候發現書包不見了。我立即向旅部報告。經過旅部的搜查,我在三樓的廁所裏找到了散落壹地的書。我數了數,發現少了壹支派克鋼筆和50元打雜誌費的錢。
原告:唐浩。
2000年165438+10月20日
庭審: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有什麽異議?
貝:沒有。
庭審: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什麽異議?
辯君:沒有.
庭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g:現向法院提交追繳物品:(法警出示派克鋼筆和用塑料袋密封的50元人民幣。)
庭審: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該物證有哪些異議?
辯解和辯解:沒有。
庭審:公訴人還有其他證據提交法庭嗎?
g:證明結束了。
庭審:被告有證據向法庭提交嗎?
貝:沒有。
庭審:律師,妳有證據向法庭提交嗎?
辯君:沒有。
庭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公訴人發言。
龔:我作為公訴人,對韓流盜竊案提起公訴。本案證據確鑿,案情清楚。被告人還很年輕,應該通過自己的努力擁有幸福美好的生活,但是被告人卻試圖不勞而獲,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為了教育犯人,執行法律,請求法庭嚴懲被告。最後要求陪審團懲罰被告40小時社區服務,打掃教室兩周。
被告人: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是羅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們接受劉漢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他進行辯護。庭審前,這位辯護人通過與被告人見面,基本了解了案情,也只是聽了法庭對案情的調查,對案情有了進壹步的了解。首先,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但我有幾點需要澄清。
第壹,我的當事人在學校,成績壹直不錯,學習成績優秀;第二,他從來沒有偷過;
第三,他老實善良,孝順父母,從不去網吧。第四,他找錢不守信用,被學校表彰過。第五,我的當事人目前只是個小學生,接受的法律紀律教育較少,法制觀念淡薄。但我不是說不懂法就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如果他懂法律,結果可能不會是這樣。被抓後,我的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坦白,態度很好,無犯罪記錄。請法院基於上述考慮從輕量刑。
原論點:被告律師的意思是不懂法就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嗎?
被告:當然不是,但是法律無非是人情。我請求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這壹點。
原論點:我們確實對被告深表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們認為只有嚴懲被告人,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盜竊在青少年中時有發生。虛榮心、貪小便宜、社會不良影響、家庭管教不嚴都會讓他們染上惡習。如果不及時對他們進行教育和矯正,他們就會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這次不嚴懲被告,還會有更多的韓流(被告人名)!
被歧視:處理學生盜竊事件不能簡單草率,要善於分析,采取妥善措施解決。對於偷竊的學生,要從思想教育入手,因勢利導,讓他們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給他們改正錯誤的機會,讓他們改正自己。只要他主動歸還贓物,就應該從輕處罰。
原論點:校園盜竊問題越來越嚴重,呈上升趨勢,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偷竊對青少年和家庭社會都是有害的。如果不及時發現和制止,今天校園裏的小偷,明天就可能變成社會上的小偷!
辯護:原告律師是對的。但是,關鍵是盜竊發生後,我們采取什麽樣的態度來處理這個問題。比如本案,假設案件發生後,如果單純的為了省事,那麽結果就是當事人因違法被學校開除,然後該學生可能被推向社會,成為社會青年,無法繼續學習。所以要采取“以心換心”的方式,以情動理,讓品德不好的學生受到打擊,產生負罪感,主動退出贓物,物歸原主。就這樣,給了他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從這次事件中吸取教訓,讓他能繼續完成學業,將來成為國家的棟梁。
原論點:(沈默,無語)
庭審:(詢問原論據)辯護人有沒有新的論據?
原論點:沒有。
庭審:法庭辯論結束。被告人,妳現在可以就案件的事實、證據、犯罪的嚴重性、妳對犯罪的認識以及對定罪量刑的要求做壹個簡短的發言。
貝:我只是想去快樂花園,不是去偷東西。後來,我在地上發現了壹個漂亮的書包。出於好奇,我去看了看。這時候張三說幹脆把書包拿走。我根本沒有意識到我的行為會對他人造成傷害。我請求法庭從輕處罰。(播放)
庭審:現休庭,經合議庭評議後,將當庭宣判。
(審判長將與兩位陪審員討論壹會兒)
審判:現在繼續審判。現在,判決宣布:我們認為被告劉漢犯了偷竊他人財物的盜竊罪。被告人劉漢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成立,應予支持。畢竟本案被告還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單純。有時候他被虛榮心或者利益驅使,難免會有貪婪的想法,但是只要我們教育方法得當,是可以挽救的。鑒於被告人劉漢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本院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職員]:請全體起立。(車站)
審判:1。被告劉漢犯有盜竊罪,被判處30小時的社區公共服務和打掃教室壹周,並在法庭上歸還了被盜物品。
2.判決於今日口頭宣判,並於法庭休庭後5日內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羅坊小學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或直接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