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法學流派在西方延續時間長、傳播範圍廣,實屬罕見。它不僅表現在20世紀初的反法律形式主義活動中,還形成了壹場聲勢浩大的現實主義法律運動。它正式誕生於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並延續至今。不僅在美國,在歐洲大陸和北歐也有廣泛的傳播。它主要以實用主義哲學為基礎,以法律的客觀社會現實為研究對象,強調法官的行為,關註司法效果。
法律現實主義是在反對概念法學的過程中產生的。起源於德國的自由法運動在美國和北歐迅速發展,並逐漸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理論體系。
在美國,法律現實主義從霍姆斯的實用主義法學發展而來,由盧埃林和弗蘭克等現實主義法學家創立。20世紀二三十年代,美國形成了大規模的現實主義法律運動,將法律現實主義推向高潮。這場運動壹直持續到20世紀60年代,對美國的法律思想、法律實踐和法律教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0世紀70年代以後,行為法學、經濟分析法學和批判法學繼承了法律現實主義的思想、觀點和傳統。即使在90年代,美國的“新公法運動”也充滿了現實主義的火花。2003年,他仍在哈佛法學院教授法律現實主義。
在歐洲大陸,法律現實主義是壹場反對法律形式主義的運動。這個運動從1900開始,壹直持續到1950左右。其“反法律形式主義”的自由法運動對歐洲和世界影響很大。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自由主義法學派、利益法學派、社會功能法學派和社會心理法學派,它們都反對“書本法”,強調“現實中的活法”,關註法官的司法行為和實踐。他們的相似之處表現出法律現實主義的特征,他們的法律觀點明顯傾向於法律現實主義。
在北歐的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也頗為盛行,成為對世界法律思想影響很大的壹個流派。主要是以瑞典烏普薩拉大學為中心,在哈格·斯特羅姆教授及其弟子的帶領下,以此為主體發展起來的,成為另壹股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力量。
在中國,由於對法律現實主義研究的不足以及法律現實主義中反對派的影響,人們對法律現實主義的認識並不系統、全面,甚至存在誤解。
法律現實主義以其獨特的法律研究方法和豐碩的研究成果,在西方法律思想的漫長進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20世紀二三十年代開始的現實主義法學運動,使法律現實主義成為美國的官方法學,極大地推動了美國和許多西方國家法學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國家法制的完善。時至今日,世界法律花園依然熠熠生輝。美國著名法學家弗裏德曼認為,“現實主義法律思想滲透到戰後的每壹個法學流派”,法律現實主義的主要觀點成為法學理論和實踐的有機組成部分。
根據研究視角和概念的不同,中外法學界對法律現實主義有不同的定義。美國法學家彼得·g·倫斯特羅姆主編的《美國法律詞典》將法律現實主義定義為:
“法律現實主義,壹個強調行為和政治因素的法學流派,對做出司法判決至關重要。法律現實主義鄙視抽象的法律規範和原則對具體案件判決的影響。最重要的法律現實主義馬克思主義者是奧利佛·文德爾·霍馬斯、傑羅姆·弗蘭克和羅斯科·龐德。認為法律不是先驗的,而是社會力量和人們在訴訟活動中回應那些社會力量的行動的產物。雖然現實主義者傾向於主要從官方行為的角度來觀察法律,但法律現實主義在某些方面與社會法相似。法律現實主義不承認判例中形成的規範,因為法律既不是那麽確定,也不是那麽清楚。相反,判決是基於法官對‘正確’規範的應用和判決的書面理由。理論上,判斷的理由是基於經驗主義的。”
從這個定義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國法學家把法律現實主義當作壹個學派,不像我們國家的學者所知道的那樣,他們不把法律現實主義當作壹個學派。與國內壹些學者不同,法律現實主義否定“法律規範”。其實只是鄙視“抽象的法律規範和原則對具體案件判決的影響”,強調規範與判決結果之間的壹種內在因果關系。它不承認的是“判例中形成的法律規範”,也不否認非判例中產生的法律規範。這樣做的原因是“法律既不那麽確定,也不那麽明確”。在判決中起作用的主要因素是基於法官適用“正確”規範和地方經驗的書面判決理由。
在北京大學教授賀衛方看來,法律現實主義並沒有全盤否定法律規範和法律原則,而是強調法官的行為和政治因素在判決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法律現實主義者認真致力於研究法律體系和法律程序以及他們所處的環境。他們試圖解釋在法律程序中起作用的行為;關註行為的政治、社會和心理方面。法律現實主義增加了法律研究的實際分量,大大加深了我們對法律制度的理解。”這個定義顯然和我們通常在國內所知道的不壹樣。作為法律現實主義的重要代表之壹,龐德屬於法律現實主義的流派。
在北京大學法律百科全書中,法律現實主義的定義更為客觀。它將法律現實主義定義為:
“法律現實主義,當代西方國家研究法律的壹種方法和思潮。法律現實主義人們把法律看作是壹組事實而不是壹組規則,即壹個有生命的制度而不是壹套規範。他們認為,法官、律師、警察和監獄官員實際上對法律案件所做的,本質上就是法律本身。法律現實主義在美國和北歐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都有自己的表現。它們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法律的規範性或規範性內容。美國法律現實主義的創始人是霍姆斯和格雷。霍姆斯將法律定義為對法院實際會做出什麽的預測,認為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格雷認為,法律是法院制定的確定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規則,法官不是在發現法律,而是在創造法律。美國法律現實主義的重要代表人物有霍姆斯、盧埃林和弗蘭克。其他代表人物包括摩爾和奧列芬特。盧埃林提出,法學研究的重點應該是觀察司法人員的實際行為,尤其是法官的行為。他對法律規則可以指導法官做出決定的傳統觀點表示懷疑。因此,以盧埃林為代表的法律現實主義有時被稱為‘規則懷疑論者’。弗蘭克把法律歸納為兩種:壹種是實在法,即過去正在作出的關於某壹具體案件的判決;另壹種是壹般規律,也就是對壹個未來判斷的預測。弗蘭克關註壹審法院的事實認定過程。他懷疑壹審法院能否準確認定事實。因此,以弗蘭克為代表的法律現實主義有時被稱為‘事實懷疑論者’。弗蘭克認為壹審法院的事實認定是司法的壹個弱點,主張法律事實認定過程中的秘密、無意識、私人和個人因素在法律判決中起著重要作用。為此,弗蘭克主張擴大司法自由裁量權,認為法官不應被壹般概念和抽象的法律原則過度束縛。
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者也主張法理學的研究應著眼於法律生活的事實,反對法律的形而上學和純理論的觀念。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的創始人是哈格·斯特羅姆。他是瑞典烏普薩拉大學的教授,所以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被稱為烏普薩拉法學院。其他代表還有倫德斯特、奧利維爾·羅納和羅斯。與法律現實主義相比,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較少關註司法行為。討論了更抽象的問題,如法律規範的有效基礎和權利義務的性質。
法律現實主義在美國和北歐有壹定影響。在法律實踐中,其影響體現在關於公民權利和社會福利的立法、法官、陪審員、律師和訴訟程序的制度上。在法學理論上,法律現實主義對美國批判法律運動的產生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這個介紹性的定義客觀地反映了法律現實主義的概況,做出了相對現實的評價,與法律現實主義中的真實情況基本壹致。這表明作者對法律現實主義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然而,這個定義也有壹些缺點。第壹,裏面的人名翻譯不規範。奧利佛·文德爾·霍馬斯不應該翻譯成“福爾摩斯,O . W”;";卡爾·盧埃林不應翻譯為“盧埃林,K.N”;傑羅姆·弗蘭克不應該被翻譯成“弗蘭克,J.N”。第二,視野不夠開闊,僅僅是基於美國人對法律現實主義的研究成果,沒有包括歐洲大陸法律現實主義的表現形式。三是介紹不夠深入,沒有介紹法律現實主義的理論基礎,沒有準確定位法律現實主義的地位,只說“法律現實主義在美國和北歐有壹定影響”。在這壹點上,還需要進壹步的研究來給它壹個準確的定位。
法律現實主義發展的四個階段
1,啟蒙階段
法律現實主義從古典實證主義分析法學中獲得了理論靈感,並吸收了英國法哲學的理論精華。古典實證主義分析法學的觀點是其理論來源之壹,經過美國法學家的理論移植和本土化過程,完成了對英美法學的有效嫁接。
在歐洲大陸,自由主義法律運動也為法律現實主義的成長提供了理論準備。在反對法律形式主義的過程中,倡導關註社會現實的是新的法學流派,如古典社會法學派、利益法學派、聯合法學派、心理法學派和自由主義法學派。他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實踐為法律現實主義的成長提供了合適的土壤。韋斯利·霍菲爾德教授等。
2.基礎鋪設階段
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奧利佛·文德爾·霍馬斯是美國法律現實主義的創始人。他運用杜威的實用主義哲學建立了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理論,為理論準備。後來,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亨德·本傑明·N·卡多佐也為法律現實主義在美國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歐洲自由法運動中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德、斯潘塞和古典社會法學派的呼寧。利益法學院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學教授菲利普·赫克;德國海德堡大學的法學教授漢恩·裏基·斯托爾;和德國柏林大學的法學教授保羅·奧爾特曼。
聯合主義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主要是法國公法理論家萊昂·迪吉。心理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美國社會心理學家萊斯特·瓦爾德,俄國彼得堡大學法哲學教授劉·彼得拉·倫斯基。
自由主義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奧地利法學家尤爾根·埃利希和德國法學家H·坎特羅維奇。
在北歐,主要是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烏普薩拉學派,是以瑞典烏普薩拉大學為核心,通過對皮斯特羅姆哲學的強烈批判而形成的法律現實主義學派。其創始人是該大學的實踐哲學家艾克澤·哈格爾·斯特羅姆及其弟子瑞典法學家威廉·倫德斯特、卡爾·奧利弗·克蘭納和丹麥法學家阿爾夫·羅斯。
3.全盛時期
鼎盛時期是指美國德國現實主義法律運動的階段,代表人物較多。主要集中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和耶魯大學法學院。
哥大法學院主要有赫爾曼·奧列芬特、勞爾·多林、安吉爾·摩爾、尼古拉斯·瑪麗·巴特勒、哈蘭·菲斯克·柊司、埃德溫·帕特森和卡爾·尼克森·盧埃林。
耶魯法學院主要有亞瑟·科爾賓、韋斯利·霍菲爾德、亞瑟·t·哈德裏、沃爾特·威利科、愛德華·瑟斯通、羅伯特·m·哈欽斯、查爾斯·e·克拉克、詹姆斯·羅蘭·安吉爾和傑羅姆·弗蘭克。
4.創新階段
二戰後,德法律現實主義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獨立法學流派,而是將自己的思想融入美國法學教育,並在與其他法學流派的不斷對抗中得到推進。就連壹向排斥法律現實主義思想的哈佛法學院也接受了法律現實主義的壹些基本思想。因此,這壹階段的代表人物很多,主要有艾迪生·米勒、耶魯法學院的弗裏德裏希·凱斯勒、芝加哥大學的德馬克漢姆·夏普、哈佛法學院的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埃爾文·格裏斯沃爾德、g·愛德華·懷特·赫默頓·霍維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