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級傷殘,壹次性傷殘津貼為7個月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十級傷殘可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具體標準參照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3.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壹、二、三、六、七項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第四、五、七項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上述七項工傷保險待遇全部支付。
三。殘疾補償
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從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十級傷殘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
第四,醫療費用
報銷醫療費用,包括住院治療、康復訓練、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五、住院夥食補助、交通、住宿。
1,住院夥食補助費=當地標準(元)×住院天數;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可按規定支付交通費、住宿費;交通費用按當地標準規定;
住宿=當地標準(元)×人數×天數。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六、輔助設備費用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當地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七、停發工資期間的工資
1,帶薪停工期間工資=員工原工資福利。
2.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參照《地方停工留薪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地方規定執行。
3.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4.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2011)。
八、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2.護理費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或《各省市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的規定。
3.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