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通過攝影或造型藝術手段反映包括五官在內的自然人形象的作品。《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壹)肖像專有權,是指通過攝影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膠片、相紙或者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過程。肖像制作專有權包括:第壹,肖像所有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會的需要,決定制作自己的肖像或者讓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幹涉;第二,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同意或授權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構成侵權。嚴格意義上應該理解為,肖像制作專有權是否侵權,取決於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所有者的許可。如果是未經許可制作——即使是以占有為目的,也不會侵犯肖像權人的直接利益,那麽也構成侵犯肖像制作專有權。就攝影師而言,只要妳把相機對準壹個自然人進行人像攝影,如果人像所有人不同意,強行拍照,就是侵權。(2)肖像的專用使用權,壹旦固定在某種物質載體上(產生),就使其獨立於世界之外,可以被人支配和使用。雖然肖像的使用價值具有普遍意義,但只有肖像所有者才能享有其專用權。其基本內容如下:第壹,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其肖像,並通過使用獲得精神滿足和財產利益,他人不得幹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第二,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為此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第三,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3)維護肖像權。肖像權是公民專有的個人利益,他人不得幹涉或侵犯。第壹,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第二,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肖像;第三,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損壞、玷汙、醜化、歪曲自己的肖像。總的原則是:公民有權同意或不同意自己的形象,有權在客觀的物質媒介和空間中再現自己的形象;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a)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不當使用他人肖像可以分為幾種情況:壹是非法使用牟利。即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這種利用壹般是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往往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肖像。比如某化妝品公司在其商業廣告中使用女性的肖像來說明美白皮膚的功能,這是非法牟利的。二進制通用類型使用不當。這是指未經本人同意,善意的非盈利性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不正當使用用戶的方式和使用範圍。比如未經肖像所有者(即本人)同意,以欣賞或紀念為目的,擁有並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在電視廣告中使用其肖像,但在產品包裝中使用不當。(二)惡意侮辱他人肖像的。這意味著不法分子惡意醜化、玷汙和損壞他人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塗改、歪曲他人肖像;給別人畫像標上“X”或者加上胡子、痣、癤子;焚燒、撕毀或者倒掛他人肖像;在別人的畫像上塗抹汙穢等等。這種駕駛直接醜化他人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三)擅自創作他人肖像的。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創作他人肖像的行為。比如未經我同意,素描,畫畫,素描;給別人拍照等。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現,只有我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因此,上述行為也屬於侵犯肖像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 * *自然人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權利。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塗汙、醜化、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