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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範文1

處理校園突發事件的程序和方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校園突發事件,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中發生的突發事件。

第三條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四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的隱患;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的師生。

第五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責任。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管理,並根據自己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六條:學校應當采取各種措施,盡可能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事件發生後,應及時妥善處理。

第二章事故處理程序和措施

第七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壹)學生在教室(課間)發生傷害事故,教師(班主任)應立即將其送至校醫辦公室或通知校醫處理;如校醫不在或情況嚴重,應立即向年級部、學生輔導處或校領導報告,並視情況送醫院搶救。

如果骨折或病情嚴重,應通知120急救中心的專業人員前來處理和治療。

(2)確需送醫院的,相關教師(責任教師、班主任、校醫、學生指導處成員)應及時組織運送,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到醫院看護。

(三)班主任應在第壹時間組織當事人和旁觀者寫下說明並保存。

(四)事故發生後,年級部或學生輔導處必須及時保護現場,保留證據。

(五)教師(班主任)應於當日寫出情況說明,報學生輔導處留存。

(六)事發後,班主任(班主任)應在當天晚上及時打電話詢問受傷學生的康復情況;遇有重病,相關處室要及時組織負責老師或學生家長前往看望慰問。

(七)傷害事故涉及責任和相關費用的,學生指導辦公室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做好調查和調解工作;問題嚴重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上報校長辦公室進行協調。

(八)相關協議應及時報送檔案館。

(九)發生重大傷害事故時,學校應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事故,團隊領導和教師除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外,還應及時聯系公安部門、活動場地和交通工具提供者,協同處理。

第九條:發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結膜炎(紅眼病)等傳染病疫情事件時,班主任和第壹發現人應立即配合校醫組織及時救治;如果病情嚴重,應通知家長或親自將學生送往醫院搶救。相關場所(教室、實驗室等。)應立即停用並及時消毒。學校要及時向衛生防疫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切實做好晨檢工作。。

如果學生在家患有疑似傳染病,班主任應提醒家長及時帶孩子到醫院感染科就診,並將會診結果告知班主任。

學生病愈後,須持社區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愈證明到校醫辦公室報到,經審核後方可入班。

發生食物中毒時,應保留食物樣本以備調查,並及時向衛生防疫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視情況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條發生火災、液化氣泄漏、水管爆裂等突發事故時,當事人和第壹發現人應立即組織滅火或關閉閥門,並及時向後勤服務部門或負責人報告。後勤服務部門應立即組織搶修。

情況危急時,班主任和任課老師要按照預定路線,安全有序地將學生疏散到安全區域。

第十壹條遇有暴風雪、冰凍天氣,門衛等後勤管理人員應當在學生到校前及時組織清掃校園內外道路積雪;班主任、各辦公室成員和校醫要提前到學校檢查情況,做好安全防護、學生教育和課間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校園建設應當以安全第壹為原則。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儀器設備,並做好防護;學生指導辦公室要會同年級部門和班主任及時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後勤服務部門要加強安全巡邏,杜絕校園安全隱患。如遇突發安全事故,學校應及時與施工單位聯系並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向安監等部門報告。傷員救治的程序和方法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同。

第十三條遇校外人員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時,門衛和現場教職員工應及時做好勸導工作;情況嚴重的,應立即向學校報告或向公安部門報案;必要時應進行現場攝像和拍照。情況嚴重或造成重大後果的,學校應及時向教育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其他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有效、規範處置。

第三章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和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校園發生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如責任人行為觸犯刑律,學校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六條:對違反學校紀律,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教師或者學校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因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影響的,學校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適當處理。

第二十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不承擔與救助受傷師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的“校園事故直接責任人”是指:

(壹)因工作失職,導致課堂(包括實驗課和在室外進行的相關課程)發生事故的,該課程的教師是第壹責任人。

(二)因工作失職,導致專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倉庫發生事故的,專用教室管理人員為第壹責任人。

(3)電路安全,電工是第壹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以上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不壹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經2005年經期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範文2

校園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理應急預案

壹.壹般原則

1.為使學校能夠及時、有序、高效地應對和處理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盡可能避免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化危機為轉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局關於學校突發事件處理和應急預案的精神,制定本應急預案。

2、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思想,學校各部室,壹旦發生突發事件,能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有序應對。

二、適用範圍

本預案中的突發事件是指學校內突然發生的嚴重危及師生安全、影響學校正常教育秩序、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具體包括:

1,學校火災事故;

2.組織郊遊時發生事故;

3.因學校建設、校舍及設施造成的安全事故;

4.因學校食堂飯菜或其他食品、飲料引起的群體性食物中毒事故;

5.大量師生員工在集體活動或課間互相擠壓;

6.來自校內外的攻擊和傷害事件;學生失蹤和被綁架;

7、傳染性或季節性、暴發性疾病等公共衛生事件;

8.師生因各種原因離家出走、自傷、自虐、自殺;

9.盜竊學校財產;

10,非教學時間學生校外意外傷亡;

11,群眾上訪;

12,在校學生犯罪事件;

13、其他自然或人為突發惡性事件。

三、組織管理

1,學校成立了以校長為組長,校長辦公室和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副組長為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聘請了法制副校長指導學校的安全法制教育工作。領導班子成員隨崗位變動自然調整,正常情況下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來了突發事件負責處理。

2.緊急情況發生時,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人)負責處理。校長外出時,校長會指定校領導或在家的壹把手負責處理突發事件,副校長(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負責處理突發事件。相關部門的職責如下:

(1),黨政辦負責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的收集和上報。

(2)德育處、綜合處、教務處、教育處協助分管領導做好人員疏散、現場維護等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3)、校長室、工會等。做好突發事件原因調查、責任追究、責任人處理等工作。

第四,突發事件的處理

1,應急處理必須嚴格遵循“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原則,組織自身力量並迅速請求社會相關各方迅速開展各項救援工作,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2.突發事件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在第壹時間向有關領導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概況、采取的措施、進展及下壹步措施。相關領導將根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向上級領導和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他們將在第壹時間趕到事發現場,立即指揮並啟動學校處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應急預案中確定的相關人員職責開展工作。

3.突發事件發生後,必須根據其性質、時間、地點、人員進行妥善處理。校園內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除了要及時向校長報告外,還要采集樣本(如嘔吐物等。)保護現場,掌握第壹手信息,進行對癥急救處理並及時向疾控中心報告;如有疫情,立即隔離相關人員,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同時,對所有辦公室進行消毒,不僅要向上級領導匯報,還要通知家長。遇到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要沈著冷靜,決定采取相應措施。除了組織救援和疏散,還要及時向消防部門、交警等相關單位報告,把損失降到最低。

4.突發事件發展得到基本控制後,應對事件的原因、過程和相關責任進行調查清楚,確定事件性質,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5.信息提交。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班級、知情人和學校部門應立即將發生的地點、時間等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報告校長辦公室。不得擅自向公眾發布。信息報送時限:壹般突發事件應在2小時內報送,重大突發事件必須立即上報,最遲在半小時內,具體為先口頭,後書面。同時,應及時報告事件的發展、原因和後果以及事件的處理情況。

動詞 (verb的縮寫)預防意外事件

1.全校師生員工要有“防患於未然”的思想,嚴格遵守學校的安全工作制度,及時妥善處理校園可能發生的事故,將不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2.每學期開學前,總務部負責對校舍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有危房及時上報並妥善處理。

3.總務處、德育處要定期檢查滅火器、應急燈、樓道路燈、教學樓、宿舍樓等安全設施,及時發現,及時維護。

4.加強食堂、食堂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堂、食堂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落實進貨驗證、消毒、采樣登記簽字制度;要加強食堂、食堂的安全保衛,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食堂加工操作間和食品原料儲存間,防止中毒事件發生。

5、認真落實《學校安全衛生工作條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利用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課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防範知識教育,及時印發教育資料,增強師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6.經常邀請交警、消防隊員、法制講師團、法制副校長給全體師生做交通安全、消防知識、法律知識的講座。

7、規範門衛值班制度,嚴格人員進出登記。

8.完善晚自習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請假和點名制度,發現學生無故曠課要及時聯系家長。

9、加強節假日值班制度。

10,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將心理健康教育有機滲透到各學科教學中。

6.常用報警電話:120、110、119、88418165438(邱隘派出所)88412253。

七。有責任

1.學校相關處室人員違反本預案相關規定,影響突發事件處置或事態擴大的,將對相關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進行相應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處罰。

(1)應急接收人未按要求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導致事件處理受到影響;

(2)相關人員後勤保障薄弱,延誤了處置突發事件的時機;

(3)相關人員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向上級部門上報事件信息,導致瞞報、漏報,造成不良影響的;

(4)相關人員未能及時履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導致事態加重的。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1)因管理混亂、安全事故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突發事件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突發事件發生後,未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導致損害擴大的;

(3)有關方面未能及時報告緊急情況,導致延誤處置時機;

(四)拒絕、阻礙事件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隱瞞真相的。

3、違反本預案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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