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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全文及修改要點

2019,19年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該法於2020年3月28日起施行。按照頂層制度的設計要求,這次證券法修訂進壹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的基本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方向,為全面深化證券市場改革,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的發揮,營造規範透明、開放開放、充滿活力、富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這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特征的基礎上,進行了壹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和完善:

壹是全面實施證券發行註冊制。新證券法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技創新板和開展註冊制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貫徹落實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有關要求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的要求,按照全面實施註冊制的基本取向,系統修訂和完善了證券發行制度,充分體現了註冊制改革的決心和方向。同時,考慮到註冊制改革是壹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還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為相關部門和證券分步實施註冊制留下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二是大幅提高證券違規成本。新《證券法》大大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欺詐發行的,將原最高募集金額5%的罰款提高到募集金額的壹倍;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最高罰款可從6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組織或教唆從事虛假陳述,或隱瞞有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同時,新《證券法》還完善了證券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比如規定了發行人未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責任,明確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的過錯推定和連帶責任。

三是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新《證券法》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做出了許多亮眼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收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註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按照“明示撤回”和“默示參與”的訴訟原則,為受損害的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四是進壹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立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優化上市條件和退市規定;完善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使用未披露信息的法律禁令;強化證券交易實名登記制度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的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防控市場風險、維護證券交易所交易秩序的手段和措施。

六是落實“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協議收購項下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由中國證監會豁免,調整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豁免發出要約。

七是壓實中介市場“把關人”的法律責任。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集中交易;明確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損害投資者的過錯推定和連帶責任;增加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罰款業務收入的五倍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第八,建立和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將證券交易所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三個層次;規定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依法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明確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上述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授權國務院制定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管理辦法。

九是加強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明確證監會依法監測、防範和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證監會執法凍結、查封違法資金和證券的期限;規定了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制度;增加了證券市場行政和解制度和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規定被禁入的主體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證券交易。

十是擴大證券法的適用範圍。明確規定存托憑證為合法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根據《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同時,考慮到證券領域跨境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在中國境外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證券法修訂還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證券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跨境監管合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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