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對軍婚有哪些規定?
軍婚是夫妻雙方或壹方為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並具有軍人身份的人員。退役士兵、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隊單位不具有軍人身份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不能按軍婚處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特別保護,法律對軍人婚姻的結婚和離婚有特別規定。
二、我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
破軍婚罪,是指明知自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1條規定:“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離婚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該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均為軍人或軍人壹方提出離婚的離婚案件,應由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不成的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再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壹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隊批準;如軍人不同意,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良好,非軍人壹方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非軍人壹方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不允許通過調解或判決離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或者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維持的,調解和解無效,應通過軍人所屬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對軍人做思想工作,經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四、為了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軍隊建設,我國法律確立了對軍人婚姻特別保護的原則。
《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刑法》第259條和《國防法》第59條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婚姻自由作為壹項憲法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質疑或反駁。
綜上所述,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國家通過制定法律賦予現役軍人壹些特殊的婚姻權利。軍婚有很多程序,甚至要查妳的婚史、情史等等。
而且法律對軍婚離婚也做了專門規定:《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解或判決不準離婚。”
5.為結合部隊實際貫徹婚姻法,總政治部於2001 11頒布了《關於部隊貫徹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對士兵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1,關於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處理婚姻關系應當遵守民法典,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或者發生婚外性關系。
2、晚婚年齡的特殊規定:
(1)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
(2)男軍人年滿25周歲,女軍人年滿23周歲初婚的,屬於晚婚。
(3)具體鼓勵措施為:雙方晚婚的,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雙方各增加7天婚假。獎勵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3、軍官和文職幹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
軍人要慎重選擇自己的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4.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良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公民。
5、現役軍人申請結婚手續的特別規定:
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級及專業技術等級10以下軍官與相當軍銜的文職幹部、士官、專職軍事工作者申請結婚,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填寫申請報告表作為備案材料;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作為婚姻登記的依據。
6、義務兵、士官和學生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
(1)所有義務兵在部隊、在駐地不準找對象,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
(2)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部隊內部找伴侶結婚;
(3)軍隊院校幹部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準結婚。值得註意的是,士官不允許在兵站或自己部隊內部找人結婚,這是原則上的要求。
7、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有以下兩種情況:
(1)對年滿30周歲、在原住地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殘疾人和個體士官,要在兵站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二)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劃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總部確定的壹、二類海島部隊服役的中級以上士官個人,提出在兵站尋找伴侶的,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的。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並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簽訂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協議的,可以允許在兵站找伴侶。
我們可以知道,軍人的離婚條件不同於其他民事主體。軍人不同意離婚的,不予辦理離婚手續。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對軍人采取各方面的保護策略,這是因為他們在軍隊中履行了相應的義務。